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管理及启示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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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管理,对我们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为推动我国技术转移工作健康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我们建议:
建立大学(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大学(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办公室(OfficeofTechnologyTransfer,TTO)、完善技术转移收益分配制度、建立科技人员技术转移责任考核制度。
关键词:
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绩效考核收益分配
TechnologyTransferManagementandItsEnlightenment
ofNationalLaboratoriesinAmerica
LinGeng1,FuZhenghua2
(1BeiJingTechnologyMarketManagementOffice,Beijing,100035;
2BeijingInformationScience&
TechnologyUniversity,Beijing,100192)
Abstract:
Throughlegislation,theU.S.governmentdefinedthetechnologytransferresponsibilityofthenationallaboratories,requiredeachfederallaboratoryshouldestablishresearchandtechnologyapplicationoffice,equippedwithfull-timestaffworkingontechnologytransfer,andbroughttechnologytransferintotheperformanceappraisalsystemofthelaboratory.It’simportantforustoresearchthetechnologytransfermanagementofnationallaboratoryinAmerica.Inordertopromotethehealthydevelopmentoftechnologytransferandaccelerateindustrialization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wesuggestthatthegovernmentshouldestablishperformanceappraisalsystemandadministrationofficeoftechnologytransferinuniversities(researchinstitutes),improveincomedistributionsystemoftechnologytransfer,andestablishresponsibilityappraisalsystemoftechnologytransferforscientificandtechnicalpersonnel.
Keywords:
NationalLaboratories,TechnologyTransfer,PerformanceAppraisal,Incomedistribution
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商业化应用效果很难令人满意,遭到不少诟病。
考察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管理的经验,对于改变这一状况应该有所启示和借鉴。
1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的联邦立法
1980年,著名的《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
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获得通过,在这些法案的实施过程中,大学—工业界间的合作进展顺利,技术转移顺利进行。
而联邦实验室则无所适从,主要原因是在实验室的层面上缺少一种权威,来促进联邦实验室加入到与工业界的合作中。
为了改变这一宭迫状态,上述法案几经修改,并于1986年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允许联邦实验室直接与工业企业签订合作研究开发协议(CRADAs)、设立联邦实验室联盟等。
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史蒂文森·
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和《联邦技术转移法》中。
《史蒂文森·
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是一系列法案当中第一部定义和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
该法的目的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美国的经济、环境以及公民社会福利:
在联邦政府执行部门中建立机构,来研究和激励科学技术发展;
通过建立产业技术中心来促进技术发展;
激励改进由联邦提供资金的研究开发的技术,包括发明、计算机软件以及训练技术,在国家及地方的政府和私营企业中得到应用;
通过奖励已经在科学技术方面做杰出的贡献的个人和群体,以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
并且鼓励学术界、产业和联邦实验室之中的科技人员的交流。
《联邦技术转移法》则是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补充性法案,为了体现其权威性,故定名为联邦技术移转法,其主要立法目的在于建立联邦实验室与企业合作进行研发的机制,加速推动技术移转和商品化。
该法明确了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的任务,规定每个联邦实验室都要建立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的技术转移、推广信息和支持服务,并将技术转移作为考核联邦实验室雇员业绩的一项指标。
该法规定联邦政府雇用的科研人员,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移收入,可提成一部分(个人所得不少于15%)。
对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该企业可以享有成果权,从而调动了企业投资应用联邦实验室技术成果的积极性。
这两部法律涉及到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的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在商务部内设立产业技术办公室、产业技术中心以及国家产业技术委员会。
产业技术办公室的职能是:
确定技术开发和国际技术转移对于产业、就业、生产率、美国的世界贸易成绩及外国产业部门的关系;
确定经济、劳工和其他条件以及产业结构和管理、政府政策等对全世界特定产业部门的技术发展的影响;
在产业部门内部和产业部门之间,明确技术需求、问题和机会,以便使产业部门为美国的经济做出重要贡献。
产业技术中心职能主要是:
发展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改善工程技术教育、扩大职业培训、向产业界,尤其是小企业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
支持大学和企业界之间科学技术情报的交流以及小企业的创新应用研究,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进程。
国家产业技术委员会每年负责审查产业技术办公室的工作。
该委员会由15名有表决权的成员组成。
它们应由部长任命,任期限三年,关从中选取择两名成员分别担任主席和副主席。
产业技术办公室主任作为该委员会无表决权的成员;
成员应是在一个或多个相关技术的工业创新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技术水平的个人。
2)在联邦实验室建立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OfficeofResearchandtechnologyApplications,ORTA)。
年度总预算超过2000万美元的每个实验室,应为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至少提供一名专业人员作为专职职员。
把在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任职的人员列入所有的实验室/联邦机构的管理发展方案,以确保高水平的技术管理者充分参与技术转移过程。
联邦实验室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ORTA)的职能是:
——为该实验室所从事的、具有在州和地方政府或私营产业成功应用潜力的每个研究和开发项目准备一份应用评估报告;
——提供和传播有关联邦政府所有或首创的,可能应用于州和地方政府及私营产业的产品、方法和服务的信息;
——与联邦技术利用中心和其他把该实验室和整个联邦政府的研究和开发资源,与在州和地方政府及私营产业中潜在用户联系起来的那些组织合作并提供援助;
——按照州和地方政府的请求提供专门技术援助。
3)在商务部里建立技术管理部门。
这些技术管理部门将包括:
国家技术和标准机构(NIST);
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和技术政策办公室(TA/OTP)。
——作为技术情报交流中心,以收集、传播和转让有关联邦所有或首创技术的情报,这些技术可能应用于州和地方政府及私营产业,每个联邦执行部门或者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要及时将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信息给传递给企业界和学术界,州及地方政府以及联邦政府机构的非保密的科学、技术和工程信息传递到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
——协调联邦实验室内的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的活动;
——利用国家科学基金会和现有的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协会的专门知识和服务,尤其是在涉及州和地方政府时应如此;
——受理州和地方政府需要技术帮助的请示,并将这些请示提交给适当的联邦实验室;
——向联邦实验室提供资金,以便联邦实验室提供所规定的帮助;
——采用适当的技术转移机制,如人员交流和计算机系统。
4)建立联邦实验室联盟(FederalLaboratoryConsortium,FLC)[①]。
建立联盟目的是技术转移,促进联邦实验室和企业合作。
规定每个联邦实验室得到的联邦预算的0.008%,转给联邦实验室联盟(FLC)用于执行规定的活动;
联邦政府机构以及联邦实验室的负责人,要提供对联邦实验室联盟(FLC)的额外支持。
联邦实验室联盟(FLC)的主要职能是:
——开发和施行与技术转移有关的技术、培训课程和材料,以增强联邦实验室雇员关于实验室技术和创新商业潜力的意识;
——应联邦机构和实验室的请求,为他们技术转移计划的应用提供咨询和帮助;
——提供一个技术情报交流中心,以处理在实验室一级收到来自州和地方政府的机构、企业、产业开发组织、非营利组织(包括大学)、联邦机构和实验室以及其他个人关于技术援助的请求:
——促进联邦实验室的研究部门与技术应用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利用国家科学基金会、商务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和其他联邦机构的专门知识和服务;
——推动实验室采用适当的技术转移机制,如人员交流和计算机系统;
——帮助实验室制订利用技术志愿者向与该实验室有关的社区提供技术帮助的方案;
——促进联邦实验室的研究部门和技术应用部门与地区性、州和地方的技术转移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帮助学院或大学、企业、非营利组织、州或地方政府,或地区性组织在诸如技术项目开发、课程设计、长期研究计划、人事需求规划和生产力评估等领域中制订促进研究和鼓励技术转移的方案;
——在联邦实验室联盟所辖的各地区里向州和地方政府的代表、大小企业、大学和其他合适的人员征求有关方案有效性的意见。
5)开放联邦实验室,并可签订合作研发协议。
——批准联邦实验室主管参与和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州及地方政府单位、工业组织(包括公司、合作企业,并且有限合伙企业和工业发展组织)、公共和私人基金会、非营利组织(包括大学),或者其他人(联邦政府机构拥有的或发明许可证的人)的合作研发项目,并签订合作研发协议(Cooperativeresearchanddevelopmentagreements,CRADAs)。
合作研发协议适用于GOGO,但不适用于GOCO。
[②]
——允许GOGO的人事、服务和仪器设备与其研究伙伴进行交换和共享。
——允许各联邦政府机构授权给GOCO主管,签署合作研发协议和就专利许可协议进行谈判,但需要保证联邦政府机构的审查权。
允许GOGO主管在共同合作研发协议中放弃实验室的发明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可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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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美国 国家 实验室 技术 转移 管理 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