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主要负责人考核题库B类结构题库及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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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也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6.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施行之日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7.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可以不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90%的罚款。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逃匿的,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的罚款。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是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的原则。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不能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某单位发生火灾,烧毁财产100万元,没有人员伤亡,该事故不算生产安全事故。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6、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适用于《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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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不适用于《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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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适用于《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不适用于《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20、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适用于《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21、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2、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定义,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定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2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26、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
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处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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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
现任的上述管理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2年内必须调整到位。
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在生产一线锻炼0.5年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28、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
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五年内实施到位。
29、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6个月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
30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1、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
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32、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
破产重组的国有重点煤矿,按照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主管单位负责安全。
33、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
收购兼并地方中小煤矿的,由收购单位负责安全。
股份制煤矿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负责安全。
34、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
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作出规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
35、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
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
36、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37、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提出的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是“通风可靠、先抽后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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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瓦斯治理的方针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严防积聚”。
39、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要抓好“三项行动”。
即抓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和安全隐患排查行动。
40、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要着力推进“三项建设”。
即要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41、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明确了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抓好“三项行动”,加强“三项建设”,进一步做到“三个下降”,为全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4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4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4、《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4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6.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属于行政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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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48.煤炭资源实行属地所有原则,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所有权,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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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50.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51.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
5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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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参加医疗保险,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5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55.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56.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7.煤矿企业应当以公司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9.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60.《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6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6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6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
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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