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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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运输管理
第3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装卸车和装掏箱作业与40英尺通用集装箱要求相同。
仅限使用车底架长度超过15m的集装箱专用车(X)或两用车(NX)装运。
用于双层集装箱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4条标记总重超过24吨的20英尺通用集装箱的总重规定如下:
1.在4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装运适箱货物时,最大总重可达到30吨。
2.在有“★”限制的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的,最大总重为18.5吨。
3.在其他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时,最大总重为24吨。
第5条通用集装箱不得用于装运易腐蚀、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
未经铁道部批准,散堆装货物不得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6条50英尺双层汽车箱回空时,可装运通用集装箱适箱货物。
第7条编号为TBJU510001~575000的20英尺铁路集装箱(标记总重24吨)禁止用于双层运输。
第8条经铁路运输的自备箱应满足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定检周期不低于铁路箱标准。
受理自备箱时,发站要严格执行《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必要时应查看集装箱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9条集装箱办理站必须具备集装箱称重条件(板架式集装箱、折叠式台架集装箱办理站除外),并逐箱复查发送集装箱的重量。
集装箱超过规定载重量的,车站要纠正后方可运输,并按规定核收有关费用。
第10条交接集装箱时,要认真核对箱体和铭牌号码,必要时应核对箱内号码,发现不符的,不得继续使用,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铁路箱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负责更正。
第11条集装箱装车前,要认真检查确认车、箱状态,确保箱顶、车地板无杂物。
对状态不良影响运输安全的车、箱,禁止装车。
第12条安装全自动旋转锁和F-TR型锁的专用车卸车时,须确认箱车完全分离后再进行后续作业。
第13条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两用平车装运空集装箱时,必须使用四股以上八号镀锌铁线捆绑(铁道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使用两用车时,将集装箱底部角件与车辆捆绑牢固;
使用专用车时,将相邻两箱底部角件捆绑在一起,仅装运一箱时,须将集装箱底部角件与车辆捆绑牢固。
卸车前,要将铁线剪断并清除干净,防止损坏车辆和箱体。
折叠式台架集装箱、板架式集装箱空箱按其技术条件(试运方案)执行。
第14条有关铁路局要结合管内实际,在大风多发区段设立风力监测点,制订大风情况下空集装箱行车办法,确定放行和停站条件,防止集装箱途中脱落。
第15条各货检站,特别是大风区段前的货检站,要加强货检力量和检查力度,认真检查集装箱车装载状况,对发现的问题车不得放行;
经超偏载检测监控系统检测发现超偏载或影响运行安全的,必须果断处置,确保运输安全。
第16条进入青藏线格拉段(不含格尔木站)的重集装箱禁止使用敞车装运,空集装箱(板架式集装箱除外)禁止使用集装箱专用车装运(安装全自动旋转锁和F-TR型锁的专用车除外)。
第17条铁路箱出境(互使箱除外)、下海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核收费用。
第三章办理站管理
第18条集装箱办理站除满足铁道部《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7]204号)有关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日均发送、到达集装箱之和不小于15TEU;
只办理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的,日均发到集装箱之和不小于8TEU。
2.单条装卸线满足一批20车以上同时作业。
3.集装箱堆存能力不小于200TEU,具备总重30.48吨集装箱起重能力(1吨箱办理站和在车上直接装卸的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办理站除外)。
4.同一箱型办理站间距离不得小于50公里(港口除外)。
各单位要定期对管内办理站的办理条件进行核查,逐步关闭、整合不符合条件的办理站,推动集装箱办理站布局向集约化方向发展。
第19条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的,应严格按照货场条件管理,有关运输协议要明确集装箱交接、免费留置时间等内容,发生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由车站核收。
第20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可在40英尺通用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
第四章特种箱管理
第21条铁路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按“国铁箱”运用管理,服从运输统一指挥。
第22条购置铁路特种货物箱、专用箱、非标通用箱前须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制造。
凡未公布编号的,不得上路使用。
第23条自备特种货物箱、专用箱、非标通用箱上路运输,应由托运人向发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发站、到站;
2.箱主代码和箱型代码;
3.拟运货物品名及理化性质(必要时应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货物铁路运输条件鉴定证明);
4.集装箱证书或研制技术资料;
5.集装箱技术参数、结构特点、扣修条件;
6.集装箱堆存、装卸作业要求;
7.集装箱检查交接要求;
8.其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特殊要求。
海铁联运、国际联运(发站或到站为港口、铁路口岸站)的由始发铁路局确定运输条件,确保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后方可上路运输;
其他须由发站逐级上报,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后方可上路运输。
第24条特货公司负责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维修,铁龙公司负责其他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维修,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铁路箱质量管理
第25条铁路箱扣修由各办理站负责,按《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和铁道部运输局《特种箱铁路运输技术条件》(运营专业[2009]3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达到扣修条件的应及时送修。
送修车站应建立集装箱送修、修竣台账,以便核对修理交接数量。
第26条厂修箱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检查验收,站修箱由车站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分别由集装箱、特货公司制定。
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和车站在“铁路箱修理通知书”乙、丙、丁联上签认。
“铁路箱修理通知书”留存二年,甲、丙联由车站核对装订保管,乙联由修理单位留存,丁联由修理单位作为费用清算凭证,报集装箱或特货分公司核查。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27条车站凭调度命令接收新造铁路箱,在交接单上签认,并在箱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箱号。
第28条集装箱追踪系统采集除1吨箱之外的所有集装箱装卸车清单信息(含回送空箱时填写的“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及相应的卸车信息)。
各站要认真填写集装箱装、卸车清单,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集装箱追踪系统中。
第29条出站的铁路箱(1吨箱除外),需在追踪系统中录入箱号、出门日期、出门单据号、领箱人、汽车号、车站经办人等信息;
进站的铁路箱(1吨箱除外),需在追踪系统中录入箱号、进门日期、出门单据号、还箱人、汽车号、车站经办人等信息。
第30条汽车箱运输使用的货运票据封套“货物品名”栏填记“汽X英尺集装箱X个”。
第七章附则
第31条前发《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运[2008]125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前发文电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32条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铁路箱有关技术参数
箱型
箱类
箱主
代码
起始
箱号
截止
自重(t)
箱体标记最大允许总重(t)
外部尺寸
长×
宽×
高(mm)
20英尺
通用集装箱
TBJ
300011
301710
2.24
30.48
6058×
2438×
2591
350001
352200
370001
380000
400001
400500
2.98
400501
400800
2.18
400801
401187
2.13
401188
402707
2.21
402708
403907
403908
404231
404232
404431
2.23
404432
404731
2.52
2896
404732
405231
2.41
405232
405931
510001
575000
24.00
580000
629999
弧型罐式集装箱
TBG
500000
500001
6.30
500052
501999
双层汽车集装箱
TBQ
500231
3.70
15.00
3200
干散货集装箱
TBB
509149
3.10
散装水泥罐式集装箱
540001
543050
4.95
水煤浆罐式集装箱
520001
520100
4.25
折叠式台架集装箱
TBP
200001
210000
2.50
30.00
-
框架罐式集装箱
511000
4.64
530000
530049
4.46
530050
530199
4
550000
550099
4.66
25英尺
板架式汽车集装箱
100000
100831
4.30
28.30
7675×
3180×
348
00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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