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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12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
油库、加油(气)站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具体包括:
a)各种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电动工具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d)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f)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3动火作业申请人
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
3.4动火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授权人。
3.5动火作业监护人
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4职责
4.1省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省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加油站管理处、非油品仓储配送中心、投资与建设管理处、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动火作业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4.3分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安全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分公司、物流配送中心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并对本规定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4分公司、物流配送中心所属油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规定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动火作业的员工要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与动火作业的现场核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施工方案有重大变动而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
严禁与安全施工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2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
当动火单位为承包商时,双方应同时设置现场监护人,如有一人未到现场禁止动火。
5.1.3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作业。
5.1.4在同一动火作业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5.1.5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在油罐、阀井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瓶放入油罐、阀井内。
5.1.6动火作业现场5m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5.1.7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5.1.8在带有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5.1.9高处作业中动火作业
5.1.9.1凡高处进行动火作业的,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除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1.9.2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5.1.9.3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5.1.9.4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5.1.10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5.1.10.1凡进入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的,还应遵循《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除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1.10.2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5.1.10.3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
5.1.11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5.1.11.1凡挖掘作业中进行动火作业的,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除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5.1.11.2挖掘动火作业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5.1.11.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5.1.12凡动火作业需临时用电的,还应遵循《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除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2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除在规定场所外,在油库、加油(气)站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的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规定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正常作业、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加热炉、油库、加油(气)站厨房等。
5.3分级
5.3.1一级动火作业
a)石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即在油库储存收发甲、乙类油品的罐区、泵房(泵棚)、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b)加油(气)站罐区、加油(气)场地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和压缩机房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c)盛装过甲、乙类油品及油气的输送管道、隔油池、罐车、油轮、驳船、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5.3.2二级动火作业
a)在石油库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即油库储存收发丙类油品的储罐、桶装仓库、收发作业区、泵房、卸油作业区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b)在盛装过丙类油品的输送管道、罐车、油桶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5.3.3三级动火作业
石油库、加油(气)站除了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作业。
5.4动火作业计划
5.4.1对于一、二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单位根据施工计划安排,提前向所在油库、加油(气)站提出动火作业计划表。
油库、加油(气)站接到动火计划表后,按照动火许可证审批权限,向相应批准人转交动火计划表。
批准人接到动火作业计划表后,应确认现场动火作业时间和赴现场审核时间,保证现场审核时间的有效性。
动火作业单位接到动火作业计划反馈意见后,根据确定的时间,着手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
5.4.2如果原批准人无法赴现场进行审核,应指定授权人,并在作业计划表中予以明确。
一级动火作业批准人的指定授权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二级动火作业批准人的指定授权人为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三级动火作业批准人不能指定授权人。
5.4.3动火作业计划表的留存同动火作业许可证留存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计划表见附录A。
5.4.4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计划,直接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5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5.5.1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动火作业许可不能得到批准,当进入动火作业许可涉及到多个负责人时,则被涉及到的负责人均应在申请表内签字。
作业前由动火作业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同时提供如下相关支持资料:
----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相关附图,即:
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
----风险评估结果(如工作安全分析);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气检测仪器;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气体检测记录;
----其它相关资料。
5.5.2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作业设备、机具;
----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它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
5.6现场隔离与检测
5.6.1现场隔离
5.6.1.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5.6.1.2凡在生产、储存、输送油品的设备、油罐、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并加盲板,防止油料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
其次将设备、油罐、容器、管道的余油清理干净,彻底吹扫、清洗、置换、通风,并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对于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5.6.1.3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5.6.1.4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半径15m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或暴露;
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涵洞、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5.6.2气体检测
5.6.2.1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如动火作业中断,再进行动火之前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
5.6.2.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被测的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6.2.3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除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外,还应对氧含量、有毒气体进行测试,其氧含量在19.5%-23.5%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6.2.4需要动火的储油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6.2.5气体检测的位置应具有代表性。
5.6.2.6气体检测应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
检测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后应检查。
检测时必须在现场监护人员监护下进行。
5.6.2.7检测油气浓度必须使用两台相同型号的仪器。
用于检测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5.6.2.8气体检测结果应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5.7安全设施
动火作业前,双方应确认安全设施提供方,并确认完好性。
5.8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运行的石油库工程建设和检维修动火作业由负责石油库管理的物流配送中心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
运行的加油(气)站工程建设和检维修动火作业由负责加油(气)站管理的分公司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
新建或停业的石油库、加油(气)站工程建设和检维修动火作业由负责工程项目的分公司或物流配送中心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由分公司、物流配送中心的业务主管领导或指定授权人负责组织动火作业书面审核、现场复核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动火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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