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3992096
- 上传时间:2022-10-16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91.80KB
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Word文档格式.docx
《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Word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科学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
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而是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
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
这种实为君主对思想的控制、对经济利益的控制或国家以某种形式从事的垄断经营而授予的特权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前身。
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由于生产方式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科学技术往往作为技艺被物化在物质产品上,难以独立地体现其价值。
文学艺术作品也因复制和传播手段的局限,难以广泛使用。
人们虽有对技术的保护和对文学艺术作品传播的控制要求,但终因未能形成普遍的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调整的条件。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产业革命的出现,生产力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机器生产要求科学技术打破原来的师徒相传和封闭的作坊生产方式,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经营者竞争的压力,商品生产者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以此来提高商品的竞争力。
但是,技术的转移又会使发明创造者失去优势。
为了保住新技术发明者的优势,同时又满足其他生产者的需要,避免技术垄断和重复投资,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首先应运而生。
随后又产生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制度。
从英国1623年制定的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垄断法规》,1709年制定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法国1857年颁布的商标保护法《商标权法》,到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以及1952年《世界版权
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财产权纠纷将产生冲突性利益的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解决冲突性法律利益问题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如利益实现的顺序、利益的位阶、与利益相关的其他因素等。
利益衡量的结果往往是利益平衡,而在利益衡量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则是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观,这也就是利益平衡的观念和原则。
利益平衡也是一个提供正当性方法论的原则。
在一定的范围内,正当理由的依据包含在利益平衡的结果中,不过,并非凡是分析事物的正当性都需要考虑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虽然是解决冲突性利益的有效方法,但不是所有的正当理由都基于法律对利益冲突的解决。
例如,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拥有人放弃对损害其利益行为的追诉时,法律就没有保护这种利益的理由。
为完整把握利益平衡的内涵,需要对利益格局和利益体系有一定的了解。
任何社会都存在与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环境相关的不同利益主体,包括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差别和反映不同利益关系的利益体系。
这些构成了特定社会的利益格局。
在这个格局中,各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存在着相对稳定的利益关系。
一般来说,“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多元利益体系是一个对立统一的、保持相对平衡的相对稳定的利益体系,它是保持社会稳定的稳定剂。
相对稳定的利益体系致使在利益的分配上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
相对稳定的利益体系也维护了一定利益格局的平衡。
在这种利益平衡中,每一利益主体都在利益体系中占有一定的利益份额,各利益主体间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的利益关系。
这种平衡对建立与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相适应的利益制度和利益体制,协调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利益平衡要求尽量减少利益冲突,尽可能保持利益体系的稳定和利益格局的均衡,避免利益失衡。
然而,利益平衡只是相对的。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与变化,必然出现新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基于原来利益体系和利益格局基础上的利益平衡将被打破,这就需要实现新的利益平衡。
在本质上,利益平衡是利益主体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对利益进行选择、衡量的过程,而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这种冲突的解决难以通过利益主体自身来调和,而需要借助于法律的制度安排。
在这个意义上,没有利益的冲突,就没有利益的平衡,也没有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
利益平衡原则通过有关制度,必然反映到利益主体的现实生活中,使其按照一定的利益目标来适用。
三、利益平衡的合理性
(一)利益冲突的现实性和利益调节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1.利益冲突的现实性
尽管平衡是人们的理想和追求,但在现实生活中,冲突和不平衡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建立在冲突的基础上”已经成为一种法学流派。
在各种冲突中,利益冲突是其实质所在,因为“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
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功能”。
其实,现实中形形色色的有着利益差别和矛盾的利益主体的存在,必然带来相互间利益的冲突甚至尖锐对立。
因为,利益在本质上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关系,而利益的实现都是在一定的有限资源条件下完成的,有限的社会资源在满足不同利益主体需求时的有限性和条件性,使相关利益主体由于追求的目标不同而产生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的情形难以避免。
正如庞德所说,人的本性中的欲望和扩张性与社会本性具有矛盾,正是这一矛盾产生了利益冲突的根源。
利益冲突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包括不同利益主体对各自不同利益的不相容,一个利益主体对另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与主张构成威胁或妨碍,一个利益主体为了确保实现自己利益而抵制另一方的利益要求等。
2.利益调节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考察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对多元的利益冲突进行不断的利益协调,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律则在对这种多元的利益冲突进行不断的调整中凸显了其独到的价值。
根据前苏联法学家E.B.帕苏卡尼斯的观点,在私有的、分立的商品者通过合同方式交换产品的社会里,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典型工具。
在不存在需要调整的相互冲突的个人利益的社会中,法律是多余的。
他认为,在一个完全不存在对立利益冲突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规则将为社会技术规则所替代。
他的这一观点表明了法律的价值在于对冲突性利益进行调整。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也指出: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
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才能实现。
基于冲突性利益基础上的多元利益之所以能够协调,是因为存在法律中的“权利—利益”调节机制。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规范的内容,它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本质上则是一种利益关系,法律通过调整和协调相互冲突的利益,使利益主体各得其所。
具体地说,法律对利益的调整主要体现在:
一是通过确认、界定和分配利益,法律确认利益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及其地位,确认利益的目标所指向的对象,确定利益分配原则与范围、分配利益的数量和质量,并对某些弱者的利益给予倾斜性保护,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以达到利益的公平。
二是法律协调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
法律会根据利益兼顾和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限制较强大的利益,保护较弱小的利益,缩小利益差距。
也就是说,法律进行利益调整时尽可能多地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达到最小的程度。
庞德的法律社会控制理论有助于对这一调节机制的深刻认识。
他认为,法律与道德、宗教一样都是进行社会控制的手段,而到了近代社会,法律成了控制社会的主要手段。
为了解决人们之间客观存在的利益冲突,“从根本上必须在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维持均衡。
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使人们有可能建立和保持这种均衡,而在一个发达社会中,法就是社会控制的最终有效的工具”。
“从法律的作用来看,它是为了满足、协调、调整这些重叠和经常冲突的请求、要求,或直接予以保障,或通过界定和协调各种个人利益加以保障,以便使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或我们文明中最重要的利益有效果,同时使整个利益清单中其他利益的牺牲降低到最低程度。
法律是平衡和协调利益冲突的社会控制工具,也是协调现实利益关系的利益平衡机制。
“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平衡,而这种平衡能成功地预防纠纷。
”“现代立法其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者旨在追求利益平衡。
”法律的适用也是一个不断地求得利益平衡点的过程。
在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中,法律通过对一系列权利义务的有效分配而使其调整的利益关系中不同主体追求的利益得以实现。
法律制度的建构堪称对不同主体的“权利—利益”调节机制的确认,这一机制蕴涵的利益平衡,无疑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
例如,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在把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的权利之间动态平衡的过程中,对知识产权人和使用、传播知识产品的各种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给予的制度上的确认。
利益平衡机制通过知识产权法中的一系列协调冲突性的利益并寻求平衡点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来发挥作用,它在本质上是解决知识产权人的独占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自由接近权之间对立和冲突的平衡机制。
(二)利益平衡在利益调节机制中的适用
在一定的社会中,权利是多元的,它表现为权利本身的广泛性和权利主体的多样性,而不同的社会主体的权利往往交织在一起,并有可能互相冲突,这就必然存在着权利兼顾和均衡的问题。
由于利益是权利背后的实质性内容,权利的兼顾与均衡实质体现为利益之间的平衡。
在利益冲突纠纷中,如果一方的利益受到威胁并且双方难以调和,或者利益分配不能保障参与分配的利益主体都得到满足,就需要运用利益调节机制协调冲突性利益。
一般而言,在进行利益调节时,需要按照利益平衡原则,全面考虑冲突性利益的相关价值,并予以衡量、整合、取舍和分配。
在协调冲突性法律利益时,受法律保护的更高价值的利益将被优先考虑和保障。
例如,基于生命是具有最高价值的法律利益,在医药、食品等涉及生命、健康等方面,生命保障的利益将优先于其他法律利益。
又如,尽管间歇性精神病人因为有不可预期的错乱行为,随时可能产生诸如损害他人的财产等危险,但不能因此将其关押起来,因为此时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的个人利益高于保护他人的财产利益,个人自由比财产具有更高的价值。
换句话说,为了实现更高价位的法律利益,具有较低价位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将让位于具有更高价位的法律利益。
当然,在不同利益发生冲突时,确定它们的价值不是根据绝对的、抽象的价值去决定哪一个具有更高的位阶,而是根据现实环境中哪一个保护的价值更大。
由于在法律中利益的冲突实质上是权利的冲突,有学者针对权利间的冲突提出,不能认为权利与权利之间天然有高低之分,衡量的标准就是看权利涉及到个人的因素多,还是涉及到社会的因素多。
如果一个权利涉及整个社会因素更多时,它就是更高价位的权利。
像言论自由就是这样的权利。
解决利益纠纷时,一般应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考量利益的主次地位和位阶,使利益受损方的利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使总体的社会利益实现最大化。
但在现实中,利益纠纷不是根据抽象的利益而是在一定的、以具体形式存在的利益和价值环境中解决的。
如生命与财产这两种法律利益冲突时,不是根据抽象的法律价值解决身体的完整性与财产权保护的冲突,而是通过财产的适当补偿来解决身体受到的威胁,即解决影响它们的两个具体形式的冲突。
在衡量冲突性利益时,不是考虑它们的抽象利益,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中的 利益 平衡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