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框架下的执业行为规范PPT文档格式.ppt
- 文档编号:13989718
- 上传时间:2022-10-16
- 格式:PPT
- 页数:38
- 大小:1.03MB
新律师法框架下的执业行为规范PPT文档格式.ppt
《新律师法框架下的执业行为规范PPT文档格式.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律师法框架下的执业行为规范PPT文档格式.ppt(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投诉办案质量问题的,占40.4;
投诉收费问题的,占28.7;
投诉服务态度问题的,占10.6;
投诉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占7.4;
投诉没有公开办事制度的,占0.5;
投诉其他方面问题的,占12.2。
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律师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地位,还是偏低。
执业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反映在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等方面,还会遇到各种阻碍;
律师在经济建设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还有可以拓展的业务领域;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还有些混乱。
条块分割、行业垄断,制约了律师作用的发挥;
在社会转型期,人们普遍存在着浮躁心理,遇事往往急于求成,难以静下心来办实事。
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共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是: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新律师法第2条)。
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8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惜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二、与委托人关系(第二章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1,体现在律师定义中的变化,原律师法第2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新修订律师法第2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体现在执业保护中的变化,原律师法第32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新修订律师法第36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37条第一款: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款: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三款: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3,体现在会见权、阅卷权以及调查取证权上的变化,新律师法第33、34、35条,系新增条款。
会见权:
会见时间: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会见手续:
只要具备“三证”(即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无论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均无需批准;
会见环境:
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阅卷权:
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调查取证权:
律师自行向证人和被害人进行调查取证时,无需事先得到同意或者许可;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并无阶段上的限制。
4,体现在投诉处理上的变化,原律师法中并无投诉处理的规定。
新修订律师法第23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46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
第52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三、保守职业秘密(第三章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原律师法第33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新修订律师法第38条第一款: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保守职业秘密是权利也是义务,委托人之所以委托律师,是基于信任。
正是由于这样的信任,律师对于当事人的私密事项具有保密的义务。
当相对人要求律师提供职业秘密的时候,律师因为具有保守秘密的(法定)义务而享有拒绝透露信息的权利,于是,律师保守秘密的义务就转化为律师的职业特权。
运用这一权利时,要严格执行法定“除外”条款,不要去以身试法。
“举报”与“作证”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98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我会认为,要求律师就其代理的案件作证,不合法不合理。
就此问题,律师法有关规定与刑诉法比较,应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律师、检察官、法官同为法律执业共同体,就承办的案件而言,都是特定主体。
忽视了这个属性,承办法官、检察官也是公民,也可成为证人,明显有悖法理。
市律师协会沪律发200854号关于商请研究律师就代理的案件是否有作证义务的函,四、利益冲突(第四章律师利益冲突),原律师法第34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新修订律师法第39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新修订律师法第47、50条分别规定,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或者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均属于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将利益冲突分为“直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二大类;
提出了“半年”的时限概念;
提出了“直接利益冲突的禁止”与“间接利益冲突的豁免”这二种避免出现违规行为的方法;
设计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统一的当事人业务资料档案”、“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所内利益冲突的查证”、“要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作出判断”,并“及时通知查证律师与所内利益冲突评估人员”;
作为自我保护,要求律师“应尽量避免知道准当事人的实质性信息和保密信息”。
利益冲突投诉增多的原因,法律服务市场的不规范;
律师事务所缺少必要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办案律师为拉案源,急功近利,不惜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两头帮忙”、“两边收费”。
五、收费规则(第五章律师收费规范),新旧律师法均规定了,律师承办业务中,必须做到统一收案和统一收费,这两个“统一”。
原律师法第35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条件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新律师法第40条: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颁布的发改价格(2006)611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基本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4条)。
收费方法:
一般情况下有,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
2009年5月13日,市发改委、市司法局颁布的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市物价局、市司法局颁布的沪价费(2009)004号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的具体规定:
1,计时收费合同;
2,明确计时收费的小时计费单价、收费方式(一次收取还是分阶段收取);
3,依照约定,办案律师要及时提供计时收费工作清单,经律师事务所审核并剔除不合理业务计时后,形成计时收费有效工作时间表,以此作为向当事人结帐的依据。
风险代理收费的特殊规定:
前提: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12条);
除外:
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婚姻与继承案件、社会保险待遇(不包括商业保险)纠纷案件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三费三金案件(即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金)、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禁止:
禁止风险代理: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操作:
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明确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风险代理的上限,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约定标的额的30;
代收代付问题,代收代付费用
(一):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
一般的代收代付款项,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收据,统一保管。
代收代付费用
(二):
依照当事人要求,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监管责任的款项,如房产价款、企业合同价款、知识产权价款、代理执行所得价款、遗产中的存款与现款等。
必须另行签订客户资金监管合同,明确代管资金的支付方式与监管责任;
事务所在银行开设独立的专门帐户;
被监管的资金发生孳息的,应当归客户所有。
律师事务所进行客户资金监管,实行有偿服务,另行收取服务费用。
差旅费问题,原则:
历来的文件与规范中均明确是“异地”或者“省外”。
在本市范围内收取“交通费”或“住宿费”、“误餐费”的,就是违规。
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收取:
1,提供项目与费用概算,经协商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在执行中,采取定期凭票据实报实销;
2,提供项目与费用概算,经协商后由双方签字确认,由当事人一次性先行支付,事后结算;
3,约定收取一定额度的差旅费。
律师收费中的禁止性规定,律师服务费、代收代付费、异地差旅费均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其他的任何费用。
禁止向当事人出具“白条”。
禁止巧立名目,以“疏通关节费”、“请客吃饭费”、“给执法人员礼品费”、“香烟费”或者虚构“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费用。
严禁利用办案便利,牟取委托人财物和其他利益。
六、与其他法律职业关系(第六章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原律师法第35条:
(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四)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新修订律师法第40条: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原律师法第13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新修订律师法第11条第一款: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律师法 框架 执业 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