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审计稽核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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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较大且所属公司较多的直属一级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其他所属公司应视内审功能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四条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运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五条集团审计(稽核)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制度规定,制订集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二)指导、监督、检查集团所属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内部审计业务的开展;
(三)对集团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业务管理,保证内部审计业务的协作和审计信息的畅通;
制定集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牵头组织对集团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五)在项目投资制度规范完善、项目投资业主单位进行自评、集团或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管理层需求牵头组织开展有关的审计评价工作;
(六)参与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重大事项的检查、监督、审核、评价;
(七)组织集团对内对外的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集团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资产质量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采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投资的计划、立项、审批、概(预)算、决算、跟踪管理、自我总结评价工作及投资处置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或任中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或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所属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八)参与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等有关工作。
参与涉及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九)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按照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生产经营及财务收支计划、投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按规定程序审定公布后实施;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账簿,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
(五)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报告;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可予以暂时封存;
(七)针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及建议;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等行为,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报告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等,确定内部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审计组长负责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和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方式等,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
对于需要执行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稽核工作无需事先发送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稽核报告除外)。
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未定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未协调一致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人批阅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连同《审计意见落实责任表》以落实审计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发送被审计单位和公司有关部门,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主管领导阅示,可不下发被稽核单位。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集团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安排后续审计工作,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实行经理负责制。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以审计周期不超过两年为标准配备相应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公司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并做出显著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参资公司按照《公司法》及投资管理权限行使审计权力。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
《审计意见落实责任表》(格式)
审计意见落实责任表
审计报告标题
被审计单位
发文编号
发文日期
序号
审计意见及落实事项
责任人
督办单位
落实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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