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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是狭义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从上世纪40年代开始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其著作主要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标准》、《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标准》等,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关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以及与之交往有关联的实体地位的法律规则。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也是主要的代表人物。
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所适用的国际社会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主权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构成的,第二个层次则是由各国的国民,即各国自然人和法人组成。
当各国国民超越国境进行经济交往时,国际条约协定等通过相应的国内法规定间接的适用于这些国民,这些法律都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故,金泽良雄将国际经济法归结为“根据构成国际社会第一层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合意所订立的各种经济条约的综合,所以应当理解为国际公法“。
我国主张狭义说的学者:
汪暄教授在其著作《略谈国际经济法》一文中指出“国际经济法是条恒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之间的法律,是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
”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其中的一章,说明他也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二)广义说
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美国学者杰赛普于上世纪50年代提出了“跨国法”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分离提供了理论基础。
他认为在分析超越一国范围的各种问题以及处理这些问题的法律时,使用“国际问题”和“国际法”这类术语是不确切的,主张在探索此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范时,使用“跨国法”这一概念。
美国教授斯泰纳和瓦格茨在其所著的《跨国法律问题》一书中对“跨国法”理论加以具体化,打破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从各个角度研究有关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对上述跨国问题的约束和影响。
他们同杰普赛一起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分离提供了理论基础。
另一位美国学者杰克逊通过将跨国法的研究限定于经济领域而使国际经济法从跨国发展成长出来。
在他的著作《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中,他分析指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大体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有关国家用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私法,包括有关国家的合同法、货物买卖法、保险法、公司法、冲突法等;
第二层次是有关国家政府用以管理上述商务往来的法律,包括有关国家的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商品质量和包装标准法、国内税法等;
第三层次是对上述商务往来发生影响作用的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组织机构法。
故,杰克逊认为国际经济法是涉及经济领域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综合与交融,不应将其归入任何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
我国大多数国际经济法学者持广义说。
如姚梅镇在其《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一文中集中阐述了这一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在内的新兴的独立的法学部门。
我所赞同的观点是广义说,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是调整国家、国家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体系
现对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而言,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的、多层次的法律部门。
长期以来,国际经济法看似杂乱无章、不成体系,然而,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国际经济法其实蕴含了自身内在的体系。
中外法学学者对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建构本身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学说。
经济法学者从经济法体系理论提出的国际经济调节法学说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体系进行了极其有益的论证。
漆多俊教授认为,国际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行具有一障碍即国家调节的局限,国际市场的市场调节固有三缺陷(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市场唯利性及其不进入某些领域、市场盲目滞后性及其调节的事后被动性),为此,需要国际调节三方式(排除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两个方面的市场障碍;
国际组织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
发布经济信息和经济预测并且运用金融、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和其他调节工具引导政府和民间主体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从而形成了作为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国际经济法体系的三构成(市场障碍排除法、国际组织投资法、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法)。
其中,国际社会直接对国际市场之市场调节的调节关系又可分为通过各国国内实施法间接调整市场主体活动的传统国家间国际法的间接规范和直接调整市场主体活动的新型国际法的直接规范。
这种国际调节说提出的国际经济法体系遵循了经济法的逻辑而且非常具有启发意义。
在国际法学者中,库雷西(AsifH.Qureshi)的教科书具有更加自觉的国际经济法体系意识,该书第一版分论性质的内容分为国际货币法、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发展法三个部分,其中,国际投资法归入国际发展法。
该书第二版分论性质的内容则分为国际货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要素流动法和国际发展法四个部分,其中,国际投资法成为国际要素流动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要素流动法的组成还包括了国际劳动法,另外,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被作为国际财政法也被归入国际要素流动法。
在该书第一版和第二版序言之中,作者都特别强调,不同领域的国际经济法需要放在国际经济法整体语境之中予以理解,国际经济秩序广阔视角的法律分析是要把握不同领域国际经济法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确保国际经济(法)在自由与福利两极之间保持中道平衡。
另外在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余劲松、吴志攀在其所著的教科书《国际经济法》中,则按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分类,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组织法。
从广义上讲还可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此外若进一步划分,还可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这与美国学者杰赛普所提出的“跨国法”体系很不相同,这里只包括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规范。
支持学者余劲松和吴志攀的观点,将体系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组织法,此类学说明确直观,也更符合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概念。
三、特点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主体、调整对象、规范和法律渊源方面。
(一)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也即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家经济组织。
自然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但不是任何自然人都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其须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就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须是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应根据其属人法来确认。
此外,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很重要,自然人具有某一国的国籍,才将其视为该国的国民,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才受该国的外交保护,享有该国的优惠政策。
国际上通常用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来确定自然人的国籍。
法人是种拟制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同一性,同时产生、同时灭亡,且受法人的经营范围和活动章程的限制。
对于法人这个特殊的主体,在确定其在内国是否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时,受本国标准与内国标准的双重约束。
首先,内国应根据法人本国法律相关规定来确定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其次,外国法人来内国进行活动时,其还必须满足内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即外国法人也受内国法律的约束。
一般而言,外国法人符合了内国法与本国法确立的双重标准后,其便可在内国进行民事活动,享有一定的权利,且履行一定的义务。
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制定者,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以国家名义参加国际经济流转的国家代表和政府机关。
国家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缔结或参加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
在本国制定对外经济政策和法律,依法对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法律调整;
同时,还直接参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上新兴的主体,是种派生主体,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其活动仅限于自己的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国际组织在进行活动时,不得滥用其所有的权利,更不得干涉内政。
(二)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广义学说,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法上的关系,也包括国内法上的关系,而且在一项具体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往往同时具有双重的法律关系。
因此,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也调整自然人、法人同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一国自然人、法人同他国自然人、法人之间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同时,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际经济统治关系(纵的关系)——也就是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的关系,如投资保护、外贸管制、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
同时也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的关系)——即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关系。
(三)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指国际经济法所包含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理论界不同学者对其渊源也持有不同的学说观点。
1.狭义说
“狭义说”学派的观点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狭义说”学派的代表人物汪瑄教授认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一般国际法的渊源也是一致的。
”早期的“狭义说”学派坚持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作为其渊源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习惯,严格限制在公法性质的范围。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狭义说”学派在国际经济法渊源问题上突破了公法的限制,将商法性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海牙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列为国际经济法渊源,同时还将国际商会推荐的国际贸易惯例列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由此,国际经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还要调整非国家主体的交易行为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广义说”
“广义说”学派的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处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私法之间或者处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各国经济法之间包括有国际贸易惯例的边缘性、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或法学学科。
因此,国际经济法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渊源。
“广义说”的代表人物有姚梅镇,他认为:
“国际经济法渊源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方面。
”关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有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关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则包括涉外经济法。
如对外贸易法、外国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税收法以及其他如海关法、专利法等等。
“
3.“国际协调说”
“国际协调说”学派的观点产生于我国经济法的“协调说”学派。
“国际协调说”学派不同意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的观点,但是在国际经济法渊源方面却与“狭义说”学派持相同观点。
“他们的观点认为:
国际经济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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