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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规章制度与奖惩-----------------------------------
第十一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二章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十三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章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章集体合同期限----------------------------------
第十六章附则-------------------------------------------
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和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工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爱护企业财产,保守企业秘密,爱岗敬业;
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
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自觉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
立足本职,尽职尽责。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六条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有关工资及职工福利制度。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合法合规的原则,使工资与责任、利益和风险挂钩。
其内容包括职工工资分配原则、方式以及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分配办法等,确保制度透明。
企业在制定和调整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及实施办法过程中,应听取工会意见,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工资制度
企业针对不同岗位职工采取的工资制度有计时工资制(含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聘用工资制等)、计件工资制、年薪制和完成一定任务的工资制。
其他收入分配形式有:
科技承包兑现、新产品利润提成、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折价入股、固定基数考核、销售提成等。
第八条工资性收入
企业工资性收入有:
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特殊工资、奖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企业确定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等按不同岗位组成职工的基本工资。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企业实行年薪制、承包制、提成制等其他分配办法,参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日、周)为周期支付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企业在每月----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可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企业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人社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条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合肥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挂钩幅度为: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
第十一条职工工资增长原则
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按照工资分配办法,将逐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在工资增长过程中,对生产经营骨干、急需人才、突出贡献职工予以倾斜;
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和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不得低于企业负责人工资增长幅度,逐步实现职工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全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本市标准,每月----元,每小时----元。
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人均工资水平
企业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是------元,----年内将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使职工年人均工资达到------元。
第十四条工龄工资
企业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元,以当年12月31日为核算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职务工资
企业按照经营管理岗位的不同确定职务工资(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级别工资
企业在同等职务条件下,由于部门工作性质、职工任职年限、职工工作年限、职工技术职称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级别工资。
第十七条岗位工资
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岗位工资,同岗同酬、易岗易薪,根据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包括工人岗位、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后勤辅助岗位等,共分为----个等级,工资额在----之间不等。
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岗位工资。
第十八条技能工资
企业为鼓励职工学习掌握更多的技能,制定技能工资标准,以职工个人具备知识及能力为评价依据,以可测评或已具备的知识技能和学历、职称为评价标准,以企业是否聘用为确定原则。
工人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档次。
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
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等四个档次。
同一职工同时具备两个档次的条件,按标准高的执行。
同一标准连续工作满----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技能工资。
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进步及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可以由企业技能评定委员会审定,报企业批准后晋级----个等级。
第十九条奖金(绩效工资)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完成工作情况,核定职工考核期奖金基数和发放标准。
第二十条计件工资
企业与工会协商制定《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根据职工完成任务情况核定发放计件工资。
第二十一条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合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工会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
计件加班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每日劳动定额标准予以核计。
第二十二条相关津贴和补贴
企业的津贴包括:
高温津贴、全勤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劳动定额
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岗位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
企业由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劳动条件改变、人员调整、降低成本、原材料变化、增长工资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修改劳动定额标准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提出方案,并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
(劳动定额标准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其他规定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含劳模津贴),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在企业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按照不低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所得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享受产假、集中哺乳时间,计划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已婚职工)依法享受休假期间,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标准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企业安排职工每天1小时的就餐时间,连续工作4小时内有15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
职工的就餐时间应当固定,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安排一次就餐时间。
第二十六条不定时工时制
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门和岗位的职工,以及工作性质特殊的职工在周六、周日工作,或晚上工作,或轮流换班,或在弹性时间工作,采用不定时工时制,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工会。
第二十七条综合计算工时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企业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告知工会。
企业应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与工会协商确定具体工作安排,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企业全年安排职工休息不少于-----天,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采用弹性工时的非全日制用工。
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职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参照标准工时制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天。
第二十八条加班安排的原则
企业经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九条加班时间的确定
平均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的时间;
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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