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2014年修订)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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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已制订下发标准合同条款的,签订合同时须采用标准合同,因当地特殊原因须对标准合同的重要条款(付款条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影响我方权益的条款)进行修改的,经合同管理中心出具意见后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违反该项规定或擅自删除、修改标准合同中的水印和标识的,每次扣罚合同报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负责人200元。
第七条工程施工类合同必须附集团统一印制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不得修改,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应在协议部分修改。
未附通用条款的,每次扣罚合同报审部门负责人200元,使用对方提供版本的除外。
第八条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原则上须直接与媒体或媒体授权的独家代理公司签订。
未执行本条规定造成我方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集团已签订战略合作合同,地区公司再签订具体合同时必须与战略合作单位签订,如确有实际操作困难需与其100%全资控股公司签订合同时,战略合作单位须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未执行本条规定,扣罚报审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三章 集团总部合同审批权限
第十条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必须签订合同(委托除外),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该签的合同,不允许签合同。
第十一条集团年度战略合同及补充合同、解除合同,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类补充合同增加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或减少金额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增加400万元以上的,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三条工程类解除合同,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四条采购配送中心报审的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自行审批;
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管理中心下发的标准合同条款签订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无标准范本的合同,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五条采购配送中心报审的补充协议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
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管理中心下发的标准合同条款签订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无标准范本的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补充协议减少金额的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赔偿、补偿合同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合同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相关报审部门直管副总裁审批,超过50万元的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合同按照合同管理中心下发的标准合同条款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合同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无标准范本的合同及补充合同(资金及土地类合同除外),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八条同一份合同,既有增加又有减少金额的,按合计后金额确定报批权限。
第四章 地区公司合同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必须签订合同(委托除外),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该签的合同,不允许签合同。
第二十条工程类合同(含年度)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其他类合同(含年度)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工程类合同(含年度)金额1000万元以上、其他类合同(含年度)金额300万元以上,按照合同管理中心下发的标准合同条款签订的合同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无标准范本的合同,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二十一条地区公司与集团系统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已签订年度合同,地区公司根据年度合同所附文本签订项目合同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三条采购合同(含年度)及补充协议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四条报建类合同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五条工程类(含年度)补充合同报审前必须完成核价审批。
补充合同金额增加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400万元以上的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工程类(含年度)补充合同减少金额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六条其他类(含年度)补充合同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20万元以上的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其他类(含年度)补充合同减少金额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七条主体、装修、园建工程合同实际造价超过原合同10%的,必须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前应完善核价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合同变更,虽不涉及价格增减,但对原合同约定的重要条款(付款条件、结算方式、工期、违约责任及其他影响我方权益的条款)进行修改签订补充合同的,地区公司权限合同的补充合同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集团权限合同的补充合同按照合同管理中心制订下发的标准合同条款签订的,报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其他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对原合同约定材料品牌变更的,须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同意,签订补充合同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同解除须首先按以下权限进行立项审批:
1、工程类合同解除立项:
地区公司权限内审批的合同解除立项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超权限的合同解除立项,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及法律事务中心提供维权取证意见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我方单方解除的,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据材料。
2、非工程类合同解除立项:
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自行审批。
3、地区公司与集团系统关联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解除立项由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三十条解除合同或单方解除函件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解除协议中涉及相关赔偿的,赔偿事项的确定按相关制度进行立项报批。
第三十一条同一份合同,既有增加又有减少金额的,按合计后金额确定报批权限。
第五章 下属公司合同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金额5万元以上必须签订合同;
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该签的合同,不允许签合同;
对外签订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必须由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第三十三条下属公司承接集团地产系统相关单位业务的,合同及补充合同由发包单位负责报审,由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再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另一方不需再报批。
第三十四条各下属公司上报集团审批的合同,按照合同管理中心下发的标准合同条款签订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无标准范本的合同,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按相应权限上报审批。
第三十五条建筑设计院的合同(含年度合同)报建筑设计院院长审批。
建筑设计院代地区公司报审的合同,按本条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六条园林集团对外发包合同(含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报园林集团主要负责人审批;
金额500万元以上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园林集团代地区公司报审的合同,按本条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七条力拓土石方公司对外发包的合同(含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报力拓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八条金属材料公司对外发包的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报金属材料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金额500万元以上及年度合同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九条材料公司的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报材料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条由地区公司代越秀住建、金属材料公司签订的对外发包合同,经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合同管理中心审批,越秀住建、金属材料公司盖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由材料公司统一配送给施工单位的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必须与地区公司、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同时与施工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三方协议及供货合同由材料公司自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赔偿、补偿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各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年度合同变更,材料公司由直管副总裁审批(因设计原因、产品的更新换代及产品优化,且不增加成本所签订的年度合同补充协议,由材料公司负责人审批);
其他下属公司按原合同审批权限报批。
第四十四条下属公司非年度补充合同金额增加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各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金额增加20万元以上的,报各直管副总裁审批。
建筑设计院补充合同由设计院院长审批。
各下属公司非年度补充合同金额减少的报各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五条解除合同按原合同审批权限报批。
第四十六条同一份合同,既有增加又有减少金额的,按合计后金额确定报批权限。
第六章 合同审批权限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除集团总部、地区公司、下属公司以外的集团系统其他单位的合同审批权限按相应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严禁上级委托下级行使合同审批权。
第四十九条违反或规避合同审批权限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章 合同审核及签订
第五十条合同管理部在合同审核时应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整改意见;
须对对方的商务资料、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证明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复核(对于已提供过,在有效期内且无变更的商务资料,可不用重复提供)。
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扣罚各单位合同管理部负责人200元,报审部门在合同管理部提示后未整改的,扣罚报审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五十一条擅自修改审批同意的合同文本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合同签字盖章前,原则上应要求对方先完成签字盖章,我方才签字盖章。
第五十三条签订合同除盖章外,还必须由签约人签名,集团总部签订的合同,由合同立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名;
地区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由当地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或其授权的合同立项部门负责人签名;
下属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产业集团签订的合同应由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或其授权的合同立项部门负责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作废已用印的合同文本应由合同报审部门统一收回并交监察室处理。
未执行该项规定的,每次扣罚合同报审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八章 合同范本管理
第五十五条集团合同范本由需求部门拟定合同范本初稿,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经审核修订确定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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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碧 地产 集团 合同 管理制度 2014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