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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战略 全球专利一体化 专利合作 区域专利联盟
一、引言:
全球化背景下“一超多强”的国际专利格局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的主要趋势之一。
这一趋势的内在机理,是知识共享和技术文明的全球化,并意味着知识经济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兴起与繁荣。
而经济全球化和新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促成了法律的全球化,导致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走向国际化。
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这一旨在促进一国国民智慧成果在他国得到保护的国际条约的出现,到后续一系列国际条约或协定的签署,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与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的合作,世界专利制度体系逐渐形成。
这一形成过程,经历了从《巴黎公约》到WIPO,又从WIPO到WTO,再到WIPO与WTO合作这三个阶段。
目前,这一制度体系面临着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议》)时代到“后TRIPS”或称“超TRIPS”(即“TRIPS-plus”)时代的演变。
而体制转移和演变的过程,是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协调,趋于全球化的过程。
同时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力量对比变化在知识产权制度层面上的反映。
全球化背景之下,“一超多强”的专利格局已经形成。
从主要专利指标来看,美国专利质量最高,德国、日本等次之,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专利质量相对较高。
当今美国“一超”、欧洲和日本等“多强”的专利格局,在国家技术创新产出能力、国际政治格局和国际经济格局等层面,亦有所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方面,是主动融入这一世界专利制度体系;
另一方面,也存在“被动转型”或被这一世界专利制度体系所裹挟的因素。
较之制度的自然衍生,我国专利制度有“催熟”的成分,也有“夹生”的因素。
改革、惰性及守望之间,我国专利制度形成了某些“中国特色”。
饶是如此,我国早已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
如此事实,若善加利用,顺应国际专利发展趋势,必能让专利制度成为我国国力上升和国际综合竞争力增强的重要推动力量。
值得说明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政治一体化。
有学者认为,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增强,技术流动性加快,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使用以及传统跨国公司向新型全球性公司的转型,民族国家和地缘国界正在逐渐淡化,经济利益的诉求超越了政治诉求。
然而,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民族国家和地缘国界不仅不会弱化,恰恰由于上述背景或环境,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会更加强化。
因为,这种背景或环境强化了私人要求政府和国家对私有权利进行清晰界定的需求,以在国际谈判中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从而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一个结构合理、先见性强的战略格局。
这也是我们面对国际专利制度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所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故此,可以用“地缘政治”穿针引线,来讨论当下国际环境中的专利制度安排与战略考量,并提出我国的因应之道。
二、各国专利战略
(一)美国
美国学者将专利战略概括为“保证你能够保持已获竞争优势的工具”。
从广义上讲,专利战略分为进攻战略与防御战略,但无论战略属性及实施手段如何,其最终目的均是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因此,美国的专利战略走向与其地缘政治战略、地缘经济战略呈现契合关系。
随着美国不同时期对外政策的演变以及侧重点的迁移,美国专利战略在不同时期呈现出有张有弛、宽严相济的特点。
以下以美国在不同时期地缘政治和地缘经济战略为背景,讨论其专利战略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十九世纪的美国专利制度
十八到十九世纪左右,美国正处于大陆扩张时期,新兴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带来了经济的迅猛增长,而专利制度则为新技术的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制度激励。
专利制度赋予发明人对其发明成果进行制造、使用、销售的垄断权利。
在工业化早期,一个新技术的产生往往意味着一个新产业的形成,专利制度所赋予的垄断往往可延及整个产业,专利的市场价值广阔,此外,美国社会在十九世纪长期呈现资源丰富而人力稀缺的状况,节约劳动力的发明一旦面世,往往受到市场的欢迎。
可见,美国在这一时期确立了亲专利政策,与其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密切相关。
立法方面,1836年《美国专利法》建立起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框架。
1837年美国国会专利法案确立了专利年报制度,1839年法案赋予专利局以农业促进工作职责,1842年法案吸收外观设计为可专利对象,1861年法案在保护期、专利费等各方面进行了改革,1870年法案综合前期各阶段的变革,调整了《美国专利法》的规范形式结构,对既有制度内容进行了系统化、规范化和局部补充,全面确立起反映美国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专利法。
总的来说,十九世纪是美国现代专利法全面确立的时代,此时期的专利制度着重于根植美国本土,促进扶助国内重要产业的发展。
2.十九世纪后期至二战结束后若干年间的美国专利制度
十九世纪后期,世界范围内的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并开始进入垄断阶段,各种社会矛盾迅速激化,经济危机接二连三,并导致两次世界大战,美国进入了海外扩张时期。
该时期,美国对内部专利制度的完善具体表现为:
通过美国专利局建立分类部门,对所有本国专利、外国专利、科技出版物等重新分类,使得美国专利局审查工作有了实质上的进展;
增加了技术人员的职数,并扩充可专利主题,使美国拥有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品种专利三种类型;
规定对原子能武器禁止授予专利,对地球大气层内和大气层外的飞行问题研究所做发明的问题作出规定。
外部专利制度方面,由于1929年经济危机,为了遏制产品进口,减少产能过剩,“337条款”应运而生。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前后,美国关税委员会通过一系列判例确认侵犯专利权属于“不正当竞争方法或不正当行为”,应根据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进行处理,此乃“337条款”的前身。
在1930年《美国关税法》生效的最初五年间(1930—1935年),美国关税委员会主要针对专利侵权案件展开调查,即使有时在案件中可能既有专利侵权行为又伴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依然会依据以专利为基础的救济请求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而在1936至1968年的三十多年间,由于海外扩张接近尾声,且自二战结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以外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遭受重创,美国在世界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在全球推广美国的产品,美国政府极力推行贸易自由政策,以期打开别国市场,贸易保护政策遂退居次席,美国“337条款”被暂时束之高阁。
十九世纪后期至二战结束后若干年间,专利制度在美国国内继续发挥着带动新兴产业、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实力增长的重要作用。
同时在对外贸易扩张方面,专利制度仍与关税制度相结合,被用作不同经济时期压制或撬动对外贸易的杠杆。
3.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的美国专利制度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确立了全球霸主地位,美国专利战略亦全面兴起。
该时期美国的专利战略研究具有长远的战略考虑和长期的基础性布局。
具体而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1980年《美国拜杜法案》和《美国技术创新法》、1986年《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1989年《美国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案》、1996年《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令》、2000年《美国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这些法案的出台使美国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申请专利、加速产学研结合以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加强,促进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提升了产业技术竞争能力,同时也为激励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
美国于1988年通过了《美国联邦贸易与竞争法案》,运用“特别301条款”将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世界主要国家无一幸免。
通过在WTO积极推动《TRIPS协议》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达成,美国将在主要跨国公司推动下确立的专利保护规则推向国际,从而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美国式”知识产权政策,并通过综合运用“337条款”、完善的海关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手段,最大限度保护本国企业的权益。
在具体专利规则的完善上,大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是最大的推动者和受益者,由于美国具有判例法传统,作为专利权人的大公司等可以通过专利诉讼完善美国具体专利规则。
他们借助国家专利战略的平台,通过专利战略,占据了产业链的上游,并高举知识产权的大棒,使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知识产权输出国。
1982年,美国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专属管辖各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纠纷上诉案件,此举使经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通过对Diamond与Chakrabarty基因技术许可专利案、StateStreetBank商业方法许可专利案、eBay与MercExchange禁令救济案、Teleflex与KSR显而易见性判定案、AWH与Phillips权利要求解释案等专利案件的审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重新解释了相关的专利法律条款,在将基因技术、计算机软件和动植物新品种等纳入美国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同时,也体现出提高专利非显而易见性标准、增加故意侵权难度的趋势。
4.评价
美国专利战略,突出了专利制度作为一种公共政策、适应经济政治需求及发展趋势的特点,体现出政府主导与市场拉动相结合的理念。
美国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注重对专利整体战略的运用,通过有效的专利战略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真正实现专利战略的价值。
而从其立法和修法来看,美国一方面注重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尽量从规则上维持专利权人对于市场份额的占领;
另一方面亦注重运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竞争的公平有序以及市场对创新的刺激作用。
(二)欧洲
从地缘政治学角度来看,欧洲混合了陆地(东欧)和海洋(西欧)两种性质。
冷战结束后,陆地性质的不断凸显使欧洲越来越追求内部协同发展,而不大可能采取美国式积极对外制度扩张的发展方式。
欧盟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种“超国家战略”,其与一国之知识产权战略相比,有其特殊之处。
作为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成员国包括领先国家、中间国家、追赶型国家和落后国家四类,国与国之间差异较大。
因此,在对内对外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过程中,需平衡协调内部成员参差不齐的利益关系,以建构将各国整合起来与外界进行竞争与合作的规则。
1.背景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高新技术逐渐成为促进社会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变革、提升综合国力的重要途径。
为了应对来自美日等国的竞争挑战,在高新技术发展前沿占有一席之地,欧洲开始实施欧盟科研框架计划(FrameworkProgrammes)。
该计划是欧盟“投资最多、内容最丰富、市场目的最明确的全欧洲性中长期重大科研与技术开发计划”。
从第六框架计划阶段(2002—2006年)开始,欧盟对框架计划进行了重大战略调整,制定了明确的战略目标,即建立“欧洲研究区”,努力实现欧洲的科技一体化,强调项目的规模效应,倾向于长期性和结构性的投入,致力于从独立项目向综合项目发展。
目前,该计划已经进行到第八框架计划阶段,该阶段的计划又称为“地平线2020”(Horizon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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