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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提出是指参加交换的金融机构将需要收款或付款的票据提交到人行广州分行结算中心进行清分和跨行清算。
提出借票:
指向人民银行提交需要收款的票据。
提出借方票据必须在下一场没有交换退票后方可抵用,即“隔场抵用”。
提出贷票:
指向人民银行提交需要付款的票据。
提出借票的业务范围包括10版清分机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香港人民币支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目前本行只受理提出借方票据业务、提出贷方票据退票业务,不受理提出正常贷方票据业务。
第八条提入是指参加交换的金融机构将人行广州分行结算中心清分后需本行收款或付款的票据提回进行处理。
提入借票:
指提回需要本行付款的票据。
提入贷票:
指提回需要本行收款的票据。
第九条清分机支票
票面上留有空白区域用于打印磁码。
磁码是有磁性的数字代码,按一定规律排列可使支票供专用机器清分。
第十条香港人民币支票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香港人民币支票(以下简称支票),是指在香港拥有人民币存款账户的香港居民个人签发给内地商户或个人,委托出票人在香港的开户银行见票时支付确定金额的人民币给持票人的票据。
香港人民币支票的收款人只能委托其在广东省内的开户银行收款,不得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香港人民币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付款行为以及票据丧失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香港法律;
支票的托收适用内地法律。
第十一条 交换行号
交换行号是指在交换业务中,代表某金融机构的号码。
xx手工交换行号为8位数字,行号为003开头的为深圳区域金融机构的行号,其他数字开头的则为广州区域金融机构行号。
本行属于广州区域,行号为00492405。
香港金融机构的交换行号为6位数字。
第十二条状态码
状态码是指代表票据状态的数字,借方票据的状态码主要有00、01、05、06等,贷方票据的状态码主要有27、50、54等。
00—支票(不含使用票据专用口袋装载的支票)
01—深圳地区使用的支票
02—汇票
03—使用票据专用口袋装载的粘单支票
04—本票、深圳地区的转付汇票
05—空头支票或者签章不符支票退票
06—除空头支票或者签章不符外的其他借方退票
07—使用票据专用口袋装载的支票
09—使用票据专用口袋装载的不超过两联的借方转账凭证
27—贷方退票
50—可直接在票面上打印磁码的进账单
51—税单
52—财政性收款凭证
53—使用票据专用口袋装载的不超过两联的贷方凭证
54—深圳地区提出的贷方票据
11—批控卡
22—总数卡
第十三条 寄送批号
营业网点与集中作业中心票据传递实行电子登记。
寄送批号是营业网点或集中作业中心寄送每批票据的唯一标识号,在网点或中心收到实物票据签收时使用,由8位交易日期+4位流水序号组成。
第十四条 提出批号
提出批号是提出的票据收妥入账的唯一标识号,当天提出票据分广深区域和粤港区域生成两个批号。
由1+8位交易日期+2位顺序号组成。
第十五条 重新提出
重新提出(以下简称重提),是指原提出业务被提入行退回后,提出和退回的资金已经清算,但要素经集中作业中心修改后视同一笔新的票据业务重新对外提出。
第十六条 网上退票
网上退票是指参加广州区域人民币票据交换的各家银行机构,将票据交换提回的票据退回给原提出行时,在网上退票系统进行广州区域票据和穗深区域票据退票信息的处理,票据种类为各类借方票据。
第十七条票据交换使用以下业务印章
(一)广州票据交换专用章:
由总行运营管理部保管和负责向人行广州分行申请统一订制,冠以行名、交换号及日期,加盖于提出交换的票据凭证、提出通知单、批控卡、总数卡及退票理由书。
本行提出交换日以“广州票据交换专用章”日期为准。
银行因广州票据交换章损坏等原因须重新刻制的,应由总行向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新票据交换章启用之时,旧票据交换章同时作废。
作废的旧票据交换章应于作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回人民银行。
(二)业务公章:
他行提交本行的贷方票据上应加盖业务公章。
(三)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
该印章由人行广州分行使用,加盖于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上。
(四)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票据专用章:
广州结算中心需要手工调整相关报表、提供业务证明等情形使用。
第十八条 票据交换使用的票据、表单
(一)通过票据交换清算资金的票据和凭证包括:
支票、汇票、本票、可打印磁码的进账单、财政性收款凭证、税单以及其它不超过两联的转账凭证。
(二)批控制卡(批控卡):
是提出行完成一批(不超过200张)票据的打码后,磁码机自动打印出来的该批提出交换票据金额汇总数的卡片。
(三)提出总数卡(总数卡):
提出银行完成当场所有批次的提出票据的打码后,使用磁码机打印的一张本行该场提出借方金额合计和贷方金额合计的卡片。
(四)提出明细清单(提出明细报单):
本表由广州结算中心提供,是广州结算中心通过清分机处理银行提出票据的详细记录。
(五)提入明细清单(提入明细报表):
本表由广州结算中心提供,是银行提回票据的详细记录。
(六)提入核对单:
本单由广州结算中心提供,是记载本场交换提入票据的汇总笔数和金额。
(七)清算行差报告表:
本表由广州结算中心提供,是记载清算行辖下各银行在本场交换中资金清算的明细记录。
第十九条 票据专用口袋的使用
票据专用口袋是可以打印磁码的专用信封,用于装载不能直接打印磁码的票据,适用装载以下票据并打印磁码:
主要包括:
退票、粘单支票、汇票、本票、税单(只限一份)、财政性收款凭证和其他两联以内的转账凭证,误打印磁码的支票、进账单。
第三章提出业务处理流程
第一节整体处理流程
第二十条营业网点在综合柜面系统录入并登记票据信息后,用专用信封装好寄送至一级支行营业部,由其汇总辖下网点的票据信封(无需拆封)装置票据专用袋交换至集中作业中心。
集中作业中心收到票据当天(即提出交换日)交换至人行广州分行结算中心,由其进行清分和交换至出票行,如第二个工作日本行收到网退信息的,先进行退票处理,其余票据可办理收妥入账。
在第三个工作日,本行把收到退回的实物退票寄回各一级支行由其转交网点退回客户。
第二节营业网点处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营业网点由前后台柜员共同受理客户的票据委托收款请求。
一、票据审查:
(一)票面要素审查:
营业网点受理客户的票据委托收款请求时,由双人共同受理。
受理业务时应审查下列票面要素:
1、票据是否真实,是否属伪造支票,并借助紫光灯鉴别支票真伪;
2、票据是否为同城范围内的票据;
3、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书写是否规范清晰;
5、票据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远期;
6、持票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7、票据是否有化水、损毁现象导致票面要素无法辨认;
8、银行汇票小写金额是否由电脑打印(目前已取消压数机压印);
9、银行汇票上的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涂改;
10、香港人民币支票单张金额不得超过80000元或用于非消费性支出,从出票日算起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转让。
(二)印章审查
1、票据正面是否有出票人签章;
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背面的“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盖上了最后持票人签章;
3、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正面的“出票行签章”处是否盖上了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私章或签名。
(三)背书审查
1、票据背书是否连续及书写是否规范清晰;
2、注明“不得转让”的票据是否仍有背书转让;
3、是否由最后持票人作委托收款背书;
4、附有粘单的票据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5、背书签章是否规范清晰。
二、指导客户作委托收款背书和填写进账单
(一)在票面要素审核无误后,柜员指导客户作委托收款背书。
1、对于支票的委托收款业务,被背书人一律记载“农村商业银行”;
2、对于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委托收款业务,被背书人一律记载“农村商业银行×
×
支行”;
3、对于香港人民币支票的委托收款业务,无须作委托收款背书。
(二)背书必须由客户自行完成,柜员可以提供行名章给客户进行委托收款背书,柜员不得代为背书,更不得事后补背书。
(三)客户填妥进账单后,柜员审核进账单是否填写正确。
三、受理回单
单据审核无误后,由后台柜员在进账单第一、二联加盖“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章,并与经办的前台柜员共同加盖私章。
第二联进账单作为业务受理回单交回持票人。
受理网点支持跨机构办理票据提出业务,但受理时提醒客户退票时必须到本网点进行签收退票,并建议客户提供联系方式方便联系。
四、业务收费
受理客户委托收款业务的,应按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委托收款手续费。
五、票据登记
受理客户委托票据时,经办柜员应填写《托收票据交接签收表》与后台柜员一并在经办人栏签章确认。
对已提出的票据,在签收表处理情况栏打“√”,尚未提出的则保留空白。
后台柜员应每天日终跟踪托收票据的处理情况,清点票据数量,对已处理的票据在《托收票据交接签收表》复核人处签名确认,未处理的票据查明票据的未处理原因。
《托收票据交接签收表》专夹保管,保管期为3个月。
六、拒绝委托收款请求的处理
1、委托收款的票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各营业网点应拒绝受理:
(1)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2)票据化水;
(3)超过提示付款期;
(4)远期票据;
(5)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
(6)签章不符合规定;
(7)大、小写金额不符;
(8)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9)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10)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
(11)背书不连续;
(12)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13)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14)背书不符合规定;
(15)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16)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17)《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2、对拒绝受理的票据,经办柜员视客户需要填制一式二联《拒绝受理通知书》,经后台柜员复核后加盖业务公章,第一联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退还持票人,第二联留存和定期归档。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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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 交换 业务 管理办法 操作规程 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