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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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给水系统watersupplysystem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按照建筑物和和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有组织的输送到用水地点的网络。
2.0.2
排水系统drainagesystem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把屋面雨水及生活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废水及时排放出去的网络。
2.0.3
热水供应系统hotwatersupply
system
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对水温的某些特定要求而由管道及辅助设备组成的输送热水的网络。
2.0.4
卫生器具sanitayfixtures
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卫生要求,收集和排放生活及生产中的污水、废水的设备。
2.0.5
给水配件watersupplyfittings
在给水和热水供应系统中,用以调节、分配水量和水压,关断和改变水流方向的各种管件、阀门和水嘴的统称。
2.0.6
建筑中的水系统intermediatewatersystemlfbuilding
以建筑物的冷却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为水源,经过物理、化学方法的工艺处理,用于厕所冲洗便器、绿化、洗车、道路浇洒、空调冷却及水景等的供水系统为建筑中水系统。
2.0.7
辅助设备auxiliaries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系统中,为满足用户的各种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种种设备。
2.0.8
试验压力testpressure
管道、容器或设备进行耐压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规定所要达到的压力。
2.0.9
额定工作压力ratedwordingpressure
指锅炉及压力容器出厂时所标定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2.0.10
管道配件pipefittings
管道与管道或管道与设备连接用的各种零=棱的统称。
2.0.11
固定支架fixedtrestle
限制管道在支撑点处发生径向和轴向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2
活动支架movabletestle
允许管道在支撑点处发生轴向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3
整装运输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在制造厂内完成总装整台发运的锅炉,也称快装锅炉。
2.0.14
非承压锅炉boilerwithoutbearing
以水为介质,锅炉本体有规定水位且运行中直接与大气相通,使用中始终与大气压强相等的固定式锅炉。
2.0.15
安全附件asfetyaccessory
保证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而必须设置的附属仪表、阀门及控制装置。
2.0.16
静置设备stillepuipment
在系统运行时,自身不做任何运动的设备,如水箱及各种罐类。
2.0.17
分户热计量household-basedheatmetering
住宅的户(套)为单位,分别计量向户内供给的热量的计量方式。
2.0.18
热量装置heatmeteringdevice
用以测量热媒和丝扣管件组成的专用接头而进行管道连接的一种连接形式。
2.0.19
卡套式连接comressionjoint
由带锁紧螺帽和丝扣管件组成的专用接头而进行管道连接的一种连接形式。
2.0.20
防火套管fire-resistingsleeves
由耐火材料和阻燃剂制成的,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阻止火势沿管道贯穿部位蔓延的短管。
2.0.21
阻火圈firestopscollar
由阻燃膨胀剂制成的,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在发生火灾时将管道封堵,防止火势蔓延的套圈。
3
基本规定
3.1
质量管理
3.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3.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说明:
按《条例》精神,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查批准方可施工使用的要求,并在原《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以下简称原《规范》)基础上,做了条文修改。
3.1.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按《统一标准》要求,结合调研了解到,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指导工程施工和提高施工质量,明确质量验收标准克有实效,同时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利于互相遵守。
3.1.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附录A。
按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锅炉工程的工艺特点,分项工程结合原《规范》进行划分。
3.1.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
分项工程应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该条提出了结合本专业特点,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
又因为每个分项有大有小所以增加了检验批。
如:
一个30层楼的室内给水系统,可按每10层或每5层一个检验批。
这样既便于施工划分,也便于检查记录。
一个5层楼的室内排水系统,可以按每单元1个检验批进行验收检查。
3.1.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校资格。
按《条例》精神,结合调研发现建筑工程中,给水、排水或采暖工程的施工单位,有很多小包工队不具备施工资质,没有执行的技术标准,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有意肢解发包工程,所以增加此条,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
调研中还了解到验收人员中行政管理人员居多,专业技术人员太少或技术资格不够,故增加此内容。
3.2
材料设备管理
3.2.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
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该条符合《条例》精神,经多年实用可行。
按现行市场管理体制,增加了适应国情的中文质量证明文件及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3.2.2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
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
进场材料验收对提高工程质量是非常必要的,在对品种、规格、处观加强验收同时,应对材料包装表面情况及外力冲击进行重点检验。
3.2.3
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进场的主要器具和设备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是抓好工程质量的重要一环。
调研中了解到器具和设备在安装上不规范、不正确的安装满足不了使用功能的情况时有出现,运行调试不按程序进行导致器具或设备损坏,所以增加此内容。
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对器具和设备的保护也很重要,措施不得当就有损坏和腐蚀情况。
3.2.4
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
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取消了原《规范》第2.0.14条“如有漏、裂不合格的应再抽查20%,仍有不合格的则须逐个试验”。
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国内小型阀门厂很多,但质量问题也很多,若保留此条款内容则给施工单位增加了很大工作量,而且保护了质量差的产品。
国内大企业或合资企业的阀门质量相对较好。
3.2.5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
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
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
阀门试压泵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应不少于表3.2.5的规定。
参考《通用阀门压力试验》GBJ/T13927的有关规定。
表3.2.5
阀门试验持续时间
公称直径()最短试验持续时间(s)
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
金属密封非金属密封
≤50151515
65—200301560
250—4506030180
3.2.6
管道上使用冲压弯头时,所使用的冲压弯头外径应与管外径相同。
调研中了解到,非标准部压弯头有使用现象,缩小了管径,外观也不美观,帮增加此条。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3.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与相关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
按《条例》和《统一标准》精神,增加了此条,主要是解决相关各专业间的矛盾,落实中间过程控制。
3.3.2
隐蔽工程应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调研中了解到隐蔽工程出现的问题较多,处理较困难。
给使用者、用户和管理者带来很多麻烦,故增加此条款。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原《规范》经过多年的实践对该条执行较为认真并有效地防止了质量事故的产生。
如果忽略了此条内容或不够重视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将此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3.3.4
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2
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150mm的净空。
3
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在调研中了解到,有些工程项目在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处的管道安装,由于处理不当,使用中出现变形破裂现象,所以增加了此条款。
3.3.5
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有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6
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和。
曲线部分:
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
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一致。
3.3.7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5
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6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3.3.5-3.3.7原《规范》第2.0.8条、第2.0.9条、第2.0.11条经过多年的实践是可行适用的,故保存。
3.3.8
钢管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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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给水 排水 采暖 工程施工 质量 验收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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