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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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六)专业化、职业化原则;
(七)能上能下,合理流动原则。
第五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符合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从严管理监督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敢于担当,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围绕中心抓党建、聚人心,促发展。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能够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切实保证行政领导充分行使职权。
党组织书记要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行政领导能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组织决议,决定,按照分工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
主管业务的副职领导人员,应当熟悉和善于把握行业领域发展趋势,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注:
大致与公务员提副科时间一致);
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获得学历学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或获得学历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九条工作需要,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八条第
(一)、
(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现仍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
(一)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的,或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二年以上,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四年以上的,可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二)在专业技术五级以上岗位的,或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一年以上、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二年以上、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四年以上、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五年以上,可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三)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的,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三年以上,可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四)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的,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三年以上、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四年以上的,可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第十条工作特殊需要,从工勤技能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八条第
(一)、
(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任职经历和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现仍在工勤技能岗位上,最高可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工勤人员担任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实行聘任制,聘任关系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其工勤人员身份保持不变,按岗位管理,级别不予明确,退休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条件:
(一)聘任到六级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须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三年以上。
(20岁左右参加工作,44岁左右有资格受聘)
(二)聘任到七级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须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一年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上五年以上。
(20岁左右参加工作,42岁左右有资格受聘)
(三)聘任到八级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须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二年以上。
(20岁左右参加工作,38岁左右有资格受聘)
聘任工勤技能岗位中的优秀技师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必须从严掌握,须事前报告省委组织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打破体制壁垒和身份障碍,促进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畅通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高层次优秀管理人才,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特需人才等社会各方面优秀人才选聘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渠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批准,可通过公开选拔、公开选聘、或直接选聘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也可采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高端人才担任领导职务。
从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各类企业优秀人才中选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须具备以下两项资格条件。
(一)符合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相关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专业知识,在其工作区域、专业或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某领域的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或者在成果转化方面有丰富经验和成功案例。
第十二条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作出决定前,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批准。
(一)特别优秀放宽任职资格的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在关键时刻或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或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条件差的地区或单位工作成绩突出;
或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二)工作特殊需要放宽任职资格的干部,应当是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或是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或是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人才。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在选人用人上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把人选准用好,把班子选优配强。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的情况,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六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探索实行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其他选拔方式。
拓宽领导人员选拔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行业和单位在更大范围内公开选(聘)优秀人才担任具有创新性质的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积极探索通过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委托相关机构遴选领导人员的,一般应是人选资格条件要求较高、本地区、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或是需要本行业、本领域领军人才担任领导职务的,须向全国甚至全球选拔的。
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在严格审核相关机构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提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遴选的意见,经本级党委(党组)同意,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改革发展要求,注重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提高推动科学发展、做好公益服务的能力水平。
(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员负责制的单位,应配备党组织专职书记和副书记,党员行政领导一般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
(二)实行行政领导人员负责制的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一人担任的,一般应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
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分开任职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三)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单位,要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通过组织选拔的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或本行业有关领导职务的选拔。
第二十条通过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一般经过制定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工作方案、公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办理任职(聘用)手续等程序。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组织一定比例的行业专家,参与对人选能力素质、业务水平、专业知识的测试测评,共同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具体测试测评方式和内容结合岗位实际确定,注重合理设置程序,增强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考察时,应当注意听取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充分运用业绩评估、专业测试测评、专家评审等手段,综合分析人员德才情况,要注意将人选考察情况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相结合,全面客观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
第二十三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充分发挥聘任制在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方面的重要作用,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以及从国(境)外引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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