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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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由各单位本着节约的原则自行决定。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出差人员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不得报销。
第八条
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单间或标准间(每人1间),随行人员可入住标准间(每2人1间,出差人员为单数的,有1人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其它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标准间(每2人1间,出差人员为单数的,有1人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住宿费按上述规定的入住宾馆标准凭据报销;
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限额标准为:
省内(含三县)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原则上不允许报销途中餐饮费。
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餐饮费的,出差人员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包干限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二条
由组织安排到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工作期间,单位无法安排伙食的,经派出单位批准,可给予每人每天10元的伙食补助费。
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不得同时申报伙食补助费。
上述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以会代训),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一般不再报销。
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十四条
经批准因公参加省内外各部门系统内以及各类进修班、训练班等短期脱产学习,学习期间食宿费用自理的,学习时间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其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
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学习期间其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
培训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已收取食宿费用,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凡在市区内参加学习,无论时间长短,均不享受任何形式的伙食补助。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调动工作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差旅费和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照第十五条办理。
与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探亲,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探亲期间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芜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财事字[1997]第1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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