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35号文件附件)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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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万元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
处50万元的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重点检查内容
违反条纹
4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处5万元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处5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6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反条款
7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8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处2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9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0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
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12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其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艺管理
13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14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15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16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17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18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第8.2(3)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9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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