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考勤、各类假期及相关待遇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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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端午节,放假1天。
f、中秋节,放假1天。
g、国庆节,放假3天。
h、肉孜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1天。
i、古尔邦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3天。
三、考勤办法
1、职工考勤以部门为单位,部门负责人指定本部门的考勤员,报人事部门备案。
考勤员要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每日如实填写考勤表,并公布于众,便于职工互相监督。
2、考勤表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
如:
病假、事假、产假、出差、探亲假、年休假、学习、婚丧假、旷工等都要按实际情况填写。
3、考勤表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到单位人事科审批。
4、职工因工外出办理公务时,须向本部门领导(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5、考勤设置种类:
(1)出勤:
职工在本岗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从始至终坚守岗位,履行工作职责的记录。
(2)旷工:
无故缺勤。
(3)请假:
可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工伤假、带薪休假。
(4)出差:
出差人员按实际天数考勤。
6、审批权限及程序
(1)职工请假应事先写请假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职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领导批准,四天以上由大队主管领导批准;
部门领导请假,需经大队主管领导批准。
请假经批准后,报到本部门考勤员做好考勤登记,月底随考勤表一同交劳动人事科。
(3)婚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护理假的请假程序:
个人申请--部门审批—由本人持所需资料(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医疗证明等)到计划生育专干处审批备案—大队主管领导审批---交部门考勤员做好考勤记录—月底随考勤表交劳动人事科
(4)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的请假程序:
个人申请--部门审批—劳动人事科审批—大队主管领导审批---交部门考勤员做好考勤记录—月底随考勤表交劳动人事科
(5)事假、病假、丧假(三天及以内的假期)的请假程序:
个人申请--部门审批—交部门考勤员做好考勤记录—月底随考勤表交劳动人事科
事假、病假、丧假(四天以上的假期)的请假程序:
个人申请--部门审批—大队主管领导审批--交部门考勤员做好考勤记录—月底随考勤表交劳动人事科
四、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管理
1、事业单位执行标准
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应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日,如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事假期间,遇有患病或非因公受伤,按事假处理;
事假期间,停发工资及绩效。
(二)病假管理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病假休假休息的单位全体职工。
2、病假请假程序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休息治疗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医生诊断出具的《病情证明单》、住院证明等,3天以内的(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生效;
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大队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职工需要申请病假的,应当在病假开始前申请。
如病发突然不能提前申请的,应电话告知单位,之后凭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病情证明单》、住院证明等办理病假手续。
3、病假期内职工应与单位保持联系畅通,使单位能够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
3、管理原则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时间长短按规定的医疗期执行。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休息日、节假日不予以剔除。
3、未经批准而自行休息的或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纪检委核实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给予严肃的批评。
4、职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
1、
(1)三个月以内,病假期间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四照发;
(2)四个月至六个月以内的:
a、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四照发;
b、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四90%;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a、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四的100%计发;
b、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四的90%计发;
c、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四的80%计发;
d、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四的70%计发;
e、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f、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三)探亲假管理
1、享受探亲的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与配偶或父母相距较远,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假期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以上假期均不含路途。
3、假期待遇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档案工资和绩效工资四标准执行待遇。
(2)职工探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我队报销(实体职工由实体报销)。
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票。
(3)根据“新人发字[2001]2号”文件规定,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
假期60天(含路程假)。
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4)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父母的探亲待遇。
(5)未参加公开招聘考试的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及探亲待遇。
(6)见习期未满的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假及探亲待遇。
(7)借调人员由所在借调单位享受探亲待遇。
(8)按新党办[2004]1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人员不享受以上探亲假及探亲待遇。
(提前退休是指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工龄满30年的未聘人员,在有利于人才结构调整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退休。
)
4、其他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职工探亲假归队后要及时到考勤员处消假,并需提供探亲对象的户籍证明后,劳动人事科方能办理车船费审定并签署意见,在职工探亲档案中登记。
(四)年休假管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带薪年休假,假期分别为:
1、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假期为五天;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为十天;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假期为十五天;
4、带薪年休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5、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6、年休假中遇到的其他问题按照新党办发(2010)22号文件和《自治区有色物探队职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执行。
7、休假期间不影响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待遇
(五)丧假:
1、必须持有死亡证明;
2、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死亡,给假3天;
超出时间可用年休假冲减,年休假已休完的按照事假对待。
3、丧事发生在外地的,可享受路程假,车旅费自理;
4、丧假期间,按档案工资和绩效四标准执行待遇。
(六)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必须持安检部门的工伤事故情况登记表和医疗部门的伤情诊断证明,方可按工伤考勤。
2、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按工伤保险待遇执行。
如其享受的待遇低于档案工资+绩效四标准,由单位给予补齐差额部分。
3、工伤假到期未愈的,凭医院证明,可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七)婚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护理假规定
1、婚假
(1)初婚者享受3天有薪假期;
符合晚婚条件者(汉族男职工初婚25周岁,女职工初婚23周岁;
少数民族男职工初婚23周岁,女职工初婚21周岁),享受20天有薪假期(包含法定公休假日),婚假需在婚后半年内使用,过期不予保留;
(2)配偶在外省市的,可享受路程假,车旅费自理;
(3)婚假期间按档案工资和绩效四标准执行待遇。
2、生育假、护理假
(1)生育给假90天;
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
(3)单位男职工因其妻子初婚并晚育可享受15天陪产假;
(4)怀孕7个月后才能获准产假;
(5)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三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假30天,三个月以后七个月以内的,给假45天;
(6)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照《生育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由人事科负责收集所需资料经办。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凡享受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及节育手术假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以上各项假期内按档案工资和绩效四标准执行待遇。
(八)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的;
2、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擅自缺勤的;
3、分配或调动岗位拒不在规定期限到位的;
4、因公出差,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5、虚报请假事由,伪造请假证明,欺骗上级的;
6、凡旷工,扣发当日工资及绩效,并接受单位相应的处罚。
旷工3天或累计超过5天者,扣除工资外,并扣除全年的绩效工资;
五、附则
1、职工工资的构成:
是指档案工资(岗位+薪级+高定+国家艰贴+保留地区补贴及保留额+其他)和绩效工资部分;
其中绩效工资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指:
⑴绩效一:
各部门在完成队下达的经营指标后,每年以上年度在岗职工绩效工资
(一)的一定比例递增,经考核后,按系数进行分配奖励工资
⑵绩效二各生产部门完成队下达的经营指标,经考核后,按税后利润的20%提取,按系数进行分配的奖励工资
⑶绩效三对特殊贡献人员及集体,按其贡献大小,根据专业部门评定结果,经大队研究后予以兑现的奖励工资。
⑷绩效四根据事业单位津补贴标准由单位统一制订并按月预发的奖励工资
2、本办法由单位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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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 考勤 各类 假期 相关 待遇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