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驾驶员(司机)安全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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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有液压系统的车辆应检查液压系统的工作是否正常。
3车辆起步操作
3.1先主动将车辆的右边车门打开,再将车辆的左车门打开让乘客上车。
3.2确认乘客是否按规定人数到车内乘座,检查车内乘客数是否超出车辆额定载客人数。
3.3待乘客上下稳定,检查车门是否关闭好。
3.4系好安全带,观察行人,障碍物及行走路线,确认无防碍行车安全。
3.5起步后应由慢渐快地平稳加速。
4行车中的主要作业项目及规定
4.1行车中的主要作业项目
4.1.1检查转向系统的连接情况。
4.1.2检查轮胎的气压。
4.1.3检视有关部位是否漏油、漏水。
4.1.4检视制动管路是否漏气、漏油。
4.1.5检视轮毂、轮胎等部位的温度是否异常。
4.1.6检视钢板弹簧是否折断、松动或错位。
4.2公司内行车规定
4.2.1应在规定的道路上行使。
4.2.2汽车在公司主要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次干道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进出公司大门、车间、库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2.3车辆在公司区域道路行驶时,原则上不准超车,如前车主动减速让行时,方准超车。
4.2.4车辆在出入工厂、车间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号、减速、靠右行;
通过交叉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
交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4.2.5在车间、库房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应鸣号、低速慢行,随时作好停车准备。
4.2.6在厂内通过铁道时,要减速了望,确认无火车时再通过。
有横杆放下时,要停车;
离火车道30米内,不准调头、倒车,更不准超车。
4.2.7行车中不能拨打或接听手机(使用免提功能或耳机除外)。
4.2.8在公司内执行参观接待任务时,要按公司参观路线行驶并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定。
4.3高速公路行驶特别规定
4.3.1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公里。
4.3.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它车辆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4.3.3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
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9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4.3.4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4.3.5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4.3.6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4.3.7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亮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亮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4.3.8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车辆。
4.3.9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4.3.10城市快速路的道路行驶时,参照高速公路行驶规定行驶。
4.4道路信号灯规定
4.4.1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过,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过;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过;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过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4.4.2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4.4.3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4.4.4闪亮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过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4.4.5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过。
4.5非高速公路及城乡道路车辆通行规定
4.5.1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4.5.2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车辆变更车道时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4.5.3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5.4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一)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4.5.5车辆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车速、靠右让行。
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4.5.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
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4.5.7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4.5.8车辆在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4.5.9车辆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4.5.10车辆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让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弯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八)4.5.11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4.5.10第
(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4.5.12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在路口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4.5.13车辆在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4.5.14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4.5.15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4.5.16车辆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4.5.17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近远光灯示意。
4.5.18车辆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4.5.19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4.5.20牵引故障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车辆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
(二)被牵引的车辆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六)当车辆照明、信号装置失效时,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
4.5.21驾驶员驾驶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车辆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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