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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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
三等舱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请示院长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未经申请自行乘坐飞机者,机票比照乘坐火车硬卧的条件等额报销。
(三)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舱二等舱或飞机经济舱。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可购乘硬卧。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执行。
出差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执行。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
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标准主(见附件1、2)执行。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示范区区内),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
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区近郊除外)。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由于特殊情况乘坐者,经院长批准后报销,并扣除当天包干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自带学院车辆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下列出差人员在外出差期间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一)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
(二)招生人员在外地集中录取新生期间;
(三)教师在外地指导学生集中实习期间;
(四)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外派基地、扶贫点蹲点锻炼等工作期间;
(五)到外地参加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期间;
(六)到外地参加各种统一安排住宿的进修学习、培训、训练期间。
上述情况只报销往返途中的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括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凭会议通知或证明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学术研讨会等,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视其会议通知按出差对待处理。
第十六条离开本地城区到学院校外基地、扶贫点蹲点、其他单位挂职锻炼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学院后报销。
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
县点100元/天·
人,其他地区80元/天·
人,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学院其它外派差旅费的规定
(一)教师外出指导学生分散实习期间,路途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按标准发给;
教师外出指导学生集中实习住勤期间,工作期间住宿费按100元/天·
人控制,伙食补助按80元/天·
人发给。
(二)教师实践锻炼期间住宿费按100元/天·
(三)公派进修、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按50元发给。
离开学院在示范区内的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四)工作人员在近邻县镇(东至县城、西至镇、北至镇、南至镇)出差,中午不能赶下班时间回家吃饭的,可发给伙食补助费30元,到示范区内(含各乡)临时外出工作,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五)学院司机出车,其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比照出差人员的规定执行,不发给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费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一)凡调入学院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学院报销。
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学院凭据报销。
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二)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本条第
(一)款办理;
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的差旅费仍由学院报销。
(三)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学院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按本条第
(二)款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八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探亲或访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违反有关方面规定而被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一等舱,不能乘坐出租车,否则,票据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他部门转嫁。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驾驶员驾车出差,其各类费用按学院规定办理,用车单位概不负责。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学院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加强差旅费管理,严格控制省外出差及出国的人数和费用,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和应酬,降低公用经费开支。
凡因公出省出差或出国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报院长审批;
差旅费报销按经费管理渠道,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超过规定标准的须经主管院领导签字),特殊情况需乘坐者必须报院长审批;
其出省差旅费报销时一律由主管财务院长审签,财务部门按照财务规定审核,避免搭车超报。
鼓励工作人员在省内因公出差乘坐火车、公路大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对因公应使用而未使用公务车辆的处级以上干部出差给予100元/200KM的节约补助。
第九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学院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前学院相关制度中与本规定不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未尽事宜按财办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
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元/间·
天
序号
市区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
500
350
100
2
天津
450
320
3
河北
310
4
山西
480
5
内蒙古
460
6
辽宁
330
7
大连
490
340
8
吉林
9
黑龙江
10
上海
11
江苏
12
浙江
13
宁波
14
安徽
15
福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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