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价业务操作规程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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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三章绩效评价业务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预算时间、人工:
由于绩效评价项目集中、时间要求紧、项目实施单位分布广,一般整体项目时间大约一个月左右,项目投入的人员根据项目单位的多少确定。
项目人员的配备上,一个整体项目设一个总项目负责人,下面设若干小组,一般每小组配备三名工作人员:
(一)小组负责人:
总体负责项目的进度、协调,负责撰写评价报告;
(二)评估人员:
对项目完成情况、已完成工程的支出金额、社会效益状况等分析打分;
(三)财务人员:
对资金使用状况、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析打分。
第十五条确定评价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相关性原则。
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2、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3、可比性原则。
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4、系统性原则。
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5、经济性原则。
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六条确定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1、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2、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3、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4、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十七条确定评价方法。
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按照简便有效的原则选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绩效评价方法。
1、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2、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3、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4、最低成本法。
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5、公众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6、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制定评价工作底稿、评价报告内容格式。
第十九条根据文件规定时间,制定评价方案、确定现场评价时间及分组情况。
第二十条确定项目评价单位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收集整理工作通讯录及评价单位联系名单。
第二十二条对评价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技能进行培训。
第三章绩效评价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各评价小组听取评价项目单位的汇报;
第二十四条各评价小组结合汇报情况对项目单位的自评报告及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各评价小组深入项目现场实地勘察、询问、复核、测评;
第二十六条按评价标准和评价规范,对各项具体指标计算和打分,初步形成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项目责任人就初步评价报告与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业务需要收集的资料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
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三十一条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遵照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内容中如有与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不符的,应遵照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合伙人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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