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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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包个数
无
各包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谈判文件》(点击此处下载)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供应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具备本项目谈判文件要求的其他资质条件;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谈判文件并登记,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谈判文件并登记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公告发布时间
201年月日
谈判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201年月日至月13日,每天上午:
30-12:
00,下午2:
30-:
00(午休、节假日除外)。
谈判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购买或网上购买
谈判文件售价
400元/份。
标书售后一概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谈判文件发售地点
地址:
西宁市五四西路3号新华联国际中心3号公寓1楼
标书购买联系人:
滕女士
电话:
01-14331
电子邮箱:
@13.m
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注:
网购时应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至我公司联系邮箱,同时在邮件中标明购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我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联系确认。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年月1日上午:
30
谈判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人:
联系人:
李先生
联系电话:
01-134
联系地址:
西宁市城东区为民巷24号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马女士
01-141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西宁市商业巷支行
收款人
银行账号
1050111341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经济信息网》、《青海省招标投标网》同时发布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监督单位:
青海省财政厅
01-145505
201年月日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名词解释
谈判供应商:
满足本次谈判要求具有相应资质和完成项目能力的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
由谈判小组推荐经采购人确认的供应商
二、供应商
1、合格供应商
(1)满足本谈判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公告”中“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完全同意并愿意自觉遵守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规定和要求。
2、谈判委托
供应商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谈判费用
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谈判相关的全部费用。
三、谈判文件
1、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由谈判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在响应文件中对谈判文件的各方面都应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谈判文件的购买
供应商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谈判文件,供应商自行转让或复制的谈判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谈判文件一经售出,一律不退,仅作为本次谈判使用。
4、谈判的处理依据
谈判小组有权对在谈判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的条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5、解释权归属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
四、谈判要求
1、谈判内容
本次谈判内容为:
“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进行谈判,不得将其子目再行分解或只响应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否则谈判无效;
谈判、成交、签订合同均以本项目为单位进行。
2、供应商须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2)提供2015年度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文件;
(3)提供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
以上1-为必备资质,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文件处理。
3、响应文件的编制
响应文件必须根据谈判文件提供的内容及格式编制,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具体内容包括:
(1)按照格式要求填写的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3)按谈判文件要求出具的资质文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供应商的谈判方案:
供应商简介;
商务响应说明;
供应商完成本项目的组织机构、实施计划;
供应商完成本项目的保障能力;
所投产品(设备)的质量标准、检测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4、谈判报价
(1)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2)报价应为完成本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质量和服务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包括产品报价、人工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可预见费等所有费用;
(3)合同价格:
经谈判小组确认的某一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受外汇汇率及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
(4)凡因供应商对谈判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负;
(5)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加谈判。
当谈判小组认为某个供应商的谈判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该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
5、谈判保证金
(1)本次谈判活动须在谈判开始前交纳人民币4000.00元的谈判保证金(保证金直接汇入“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
1050111341,开户行: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西宁市商业巷支行);
(2)供应商最晚应将谈判保证金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201年月1日1:
00前)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票据附言栏内须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到账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财务收到银行送达的到账回单为准,否则投标无效。
供应商谈判签到时,需出示“谈判保证金缴款证明”原件作为参加谈判的资格证明。
(3)供应商未交纳、未足额交纳或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谈判权利。
供应商在资质审查时,不能出具谈判保证金缴款证明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4)谈判保证金的交付单位和供应商的名称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谈判响应无效;
(5)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谈判有效期
谈判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0个日历天,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规定的谈判有效期,视为无效文件。
、响应文件的份数、签署及规定
(1)供应商须依据本谈判文件内容和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使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响应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左侧胶装,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并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共几页、第几页等字样;
(3)响应文件份数:
本次谈判需提交响应文件共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电子标书一份;
最终报价确定表一份。
电子标书与正本内容完全一致,即正本的彩色扫描(必须是签盖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后待胶装的正本的彩色扫描),若电子标书与正本内容不符,按无效文件处理;
(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指定的页面落款处,必须按谈判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和签字;
(5)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
()响应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改动处旁签字和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谈判结束前供应商应向谈判小组递交最终报价确定表(此表由供应商在参加谈判前先将供应商公章盖好、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待递交时当场填写)。
()供应商如投多个包,响应文件须按分包按上述规定分别装订。
、文字要求
本次谈判只接受简体中文文字的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封装、递交
1、响应文件的封装及标记
(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标书,分别用单独的封袋分装密封(封袋不得有破损),在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标书”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场所的名称、于201年月1日上午:
30之前不得开封)。
(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封装及加写标记,误投或过早启封的响应文件,出现此类情况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并退回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响应文件递交及递交截止时间
(1)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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