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件采购合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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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的关系定义为合作伙伴,诚信互惠是双方合作的前提,发生纠纷时应尽量致力于共同协商。
第二条 合同产品
买方应购买而卖方应出售并交付产品,该产品的名称与技术规格在本合同的附件I中予以规定(下称“合同产品”)。
买方将就合同产品的购买另行向卖方发出订购合同产品的单行订单
双方的法律关系由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确定,除非双方就在某单行订单项下另行约定了不同的条款和条件。
由买方提供技术的,未经买方书面授权,卖方不得将包含买方技术的该合同产品出售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条 交付
卖方应按买方的订单中规定的时间(即“交付日”)交付合同产品。
第四条购买价格
新产品样品阶段,按产品开发协议(附件I)
新产品开发后进入批量阶段,买卖双方按友好协商原则签订价格合同规定当年的合同产品价格.
以后的每个日历年年末,买卖双方须就价格进行重新商定后,并签署新的价格合同(见附件Ⅱ)。
价格合同中描述的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该价格已包含卖方为将合同产品运往位于本文第一条所述的买方地址的买方工厂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
第五条 付款条件
卖方应在有关合同产品运抵买方工厂并经检验合格入库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实际收到发票之日起90天内,一般为20号之后就该笔订货支付货款转账或银行承兑。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交付条件
合同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应服从于买方规定的要求,应达到能防止(合同产品)受到潮湿、锈蚀、潮气、腐蚀物、冲撞/震动的损害并应适于运输。
卖方对于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包装所造成的合同产品的损坏和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每一件包裹的长宽、毛重和净重及任何需要的提示,如有必要,例如“请勿倒置”、“切勿受潮”、“小心轻放”、“挂钩处”(或“提拉处”),应用不褪色的颜料刷写在每一包裹的表面。
到达买方的包装破损的合同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直接退货处理;
如因紧急情况不能退货,则必须进行100%检验。
此不合格品的被迫使用,不能免除卖方必须承担的责任。
卖方按照买方标准Q/JQ11011要求对塑料件、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件进行材料的标识和标记。
如果待运输的货物中有任何易燃、有害或危险材料,则卖方应在每一包裹的表面标明适当的提示以说明运输和照管中应加以的特别注意。
合同产品的运输必须采用合适的、买方认可的运输方式,以避免损坏和质量损害。
合同产品的交付,除交付符合订单要求的产品外,还应提交但不限于质检报告、材料质保书等文件,缺少所要求的文件,视为检验不合格;
且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补齐,如超期提交,则卖方延期一个月开票。
根据合同要求,卖方需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数据信息及资料等文件,如卖方提交虚假文件和报告,如未造成严重损失,按每次壹万元进行处罚,买方保留取消本合同的权利;
如造成买方严重直接/间接经济或名誉损失,卖方无条件承担。
第七条 质量保证
7.1
卖方应致力于质量的持续改进,以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为最低要求。
卖方应定期或不定期或按买方的要求,对内部质量体系、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审核,并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加以整改。
在买方有要求时,卖方应及时向买方提交这些审核报告,及由此引起的整改计划和验证报告。
卖方应确保按买方的要求对其分供方进行质量审核。
卖方应无条件地接受买方或者买方授权的第三方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审核,此质量审核的通知应提前1周发出。
审核得分低于80%(不包含),卖方必须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在6个月内向买方提交得分不低于85%的自审报告,买方收到卖方自审报告后有权进行复审。
复审符合率如再次低于80%,卖方必须支付相应审核费用。
审核得分低于80%,停止卖方新业务的报价资格。
连续两次复审得分低于70%,买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卖方提交的样品,享有一次免费在买方检验和试验的权利,如第一次送样不合格,则卖方须承担后续送样的检验和试验费用。
7.2
卖方提供的零部件在满足买方明示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国家三包规定;
若买方三包承诺高于国家要求,按买方承诺为准。
卖方需要向买方做出质量承诺,目标为:
A提供的产品必须保证100%准时交付。
B提供的产品批次合格率≥99%C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合格率≥99%。
卖方如果提出不同目标值,需要得到买方确认。
7.3
卖方向买方批量供货的零部件与图纸状态保持一致。
卖方保证由卖方交付的全部合同产品符合本合同中和有关订单中规定的质量、规格和包装标准。
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零部件质量缺陷以及由于该缺陷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
7.4
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见附件Ⅱ。
第八条 交付迟延
遇有卖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任一订单中规定的时间交付全部或部分合同产品的情形,则卖方向买方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给付额以每一交货迟延日给付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购买价格的1%,但违约金给付额最高不得超过迟延交付货物总价的20%。
若买方已给予卖方交付宽限期并已明示声明若该笔交付迟于该宽限期则买方将拒绝接受,则在该宽限期未得以遵守的情形下买方有权撤回有关订单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因卖方延迟供货,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寻求第三方供货。
第九条 瑕疵产品
9.1
买方在对卖方的合同产品进行进货检验时如确定存在瑕疵,买方在开始使用前可以让卖方进行挑选、返修或更换;
但在紧急情况下,买方可以在与卖方协商后,直接安排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挑选、返修等工作,如存在无法返修的缺陷,为避免混淆,买方有权选择报废方式。
进货检验时被定为不合格的产品,作退货处理。
因特殊情况,经买方相关授权部门鉴定可以让步接收。
买方的让步接收不能免除卖方因提供瑕疵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让步接收的瑕疵产品,按合同价格的10%开三包服务费发票从应付账款中扣除。
9.2
发生以下情形,买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一个月之内卖方连续两次在买方现场发生同类瑕疵的批量质量问题;
一个月之内关键质量问题发生一次;
卖方连续多次在买方现场发生不同类瑕疵的批量质量问题。
9.3
发生瑕疵产品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必须派人处理。
超过3日后,买方将自行处理该瑕疵产品。
9.4
退货处理的瑕疵产品,买方有权选择:
A要求更换相应数量的合同产品;
B取消或减少与退货产品相同数量的订单产品;
C另寻第三方供货。
第十条 责任
10.1
双方有责任为“0缺陷”目标努力。
10.2
买方必须保证在适当的时间向卖方提供相应规范、图样、零部件清单和CAD数据。
10.3
卖方有责任按质管理体系的要求对产品开发和生产过程进行监控。
所有支持开发所必需的文件,如规范、图样、零部件清单以及CAD数据,卖方收到后必须检查是否齐全,避免与约定有矛盾。
批量生产开始前,卖方必须进行生产过程和产品认可,并按双方商定的要求向买方进行相关的样品及控制计划、检验标准等资料的提交。
卖方有责任保证合同产品的可追溯性,这种追溯性应该是双向的,即从原材料可以追溯到产品,反过来从产品可以追溯到原材料。
卖方在生产过程中或其后发现任何产品瑕疵产生影响到交货或买方产品质量的可能性时,应立即将详细信息通报买方,并在2个小时内提出遏制措施,2个工作日内提出永久整改措施,5个工作日内实施永久整改措施。
卖方承诺按8D方法处理质量问题,并在买方需要的时候,及时向买方提交8D报告。
卖方在生产过程、材料、场地、分供方等发生任何与送样提交状态不一致的变更前,必须获得买方的书面授权。
卖方有责任保证合同产品相关的模具、夹具、检具、设备、工装、设施等获得适当的维护和保养,使它们时刻处于良好的状态。
10.4
因卖方原因而使买方蒙受的损失,卖方必须无条件承担。
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损失:
挑选30元人民币(不含税)/小时/人
返工或返修30元人民币(不含税)/小时/人
实验20元人民币(不含税)/小时/人
检测分析50元人民币(不含税)/小时/人
运费/商旅费按实际发生
连带零件按实际采购价格
买方停线2000元/线/小时
延期处理的瑕疵产品的仓储费100元/托盘/天
延期处理的瑕疵产品的处理费按实际发生
另寻第三方供货的产品差价按实际发生。
超额运费按实际发生
买方客户索赔按实际发生
买方客户处产品召回按不超过召回货物总价的10%
以上索赔买方将以《索赔通知单》(附件Ⅲ)的形式不定期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买方办理索赔手续,逾期不办,视为接受,买方自动从当月货款中扣除,当月货款不足的,延至下月,直至扣款完毕。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若本合同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的阻碍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即因超出该方控制的不可抗力例如战争、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政府依主权或其它理由而行使的行为,则履行该义务的时间应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存在的时间而顺延。
双方应继续履行该不可抗力事件未影响到的那些合同义务。
若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六个月,则双方将谈判其合同义务。
若在一方请求另一方开始谈判后的一个月内未达成协议,则任一方可整体或部分地解除本合同。
遇有不可抗力,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个工作日内就此通知另一方。
第十二条 出让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或出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权利。
第十三条 保密
双方均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其因本合同的谈判、签订和执行而获知或将获知的一切商业和技术信息保密,不得将其中的任何部分透露给任何实体或第三方。
卖方不得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复制成类似产品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所有因合同的执行或与合同有关而起的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存在本条所述争议的书面通知后九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则争议由买方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败诉方承担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本合同由双方继续执行,只除去待审理部分。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之订立、其效力、终止、解释、执行及有关争议的解决,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体法管辖。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16.1
双方约定,本合同可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A: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
B:
若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并且在该方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违约通知后的六十天之内对该违约未予补救,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此条规定不影响本合同第8条和第9条中对终止的规定;
C:
若要求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的诉讼请求已立案,则另一方可终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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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 采购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