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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险的分类
5.1依据原因分5类: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5.2依据风险标分4类:
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5.3依据风险性质分2类:
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5.4依据风险影响的结果分2类:
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6.风险的6特征:
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客观性、风险的普遍性、风险的社会性、风险可测定型、风险的发展性
第二节可保风险
1.可保风险:
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2.可保风险的6条件:
2.1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2.2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2.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2.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2.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2.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3.风险单位及其划分
3.1风险单位的定义:
指一次风险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3.2风险单位的3划分:
按地段、按投保单位、按标的
第三节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的概念:
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
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盒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基本目标)
2.风险管理的5程序: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3.风险管理的目标
a)损失前目标4包括:
3.1.1减小风险事故发生机会
3.1.2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
3.1.3减轻企业、家庭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家庭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1.4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公共责任和行为规范
3.2损失后目标2包括:
3.2.1减少损失的危害程度
3.2.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实现良性循环
4.风险管理的方法
4.1控制型风险管理4技术(P12):
避免、预防、分散、抑制
4.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P13):
自留风险、转移风险(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5.保险与风险的关系---无
5.1风险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5.2风险是保险发展的客观基础
5.3保险是风险的转移
5.4保险的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的制约
5.5保险管理与风险管理相辅相成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
1.保险的定义:
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
2.保险的特征
2.1保险自身的特征:
互助性、契约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
2.2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2.2.1保险与社会保险(P17):
①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4共同点
(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人身特有风险的客观存在,创立了人身保险的自然前提,而人身风险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则产生了对人身风险保障的需求。
对此,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区别。
(2)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身体或寿命,只不过社会保险的对象是依法限定的,而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以保险合同限定的。
(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需要准确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生命表的编制和使用对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两样。
(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为了使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风险事故后能获得及时可靠的经济保障,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要将收取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并按照相同的原则进行投资运用,以确保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偿付能力。
②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6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对此各国保险法都有相应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社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作为经营主体的,带有行政性和垄断性的特色。
在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当地社会保险公司。
(2)行为依据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
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3)实施方式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
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参加。
(4)强调的原则不同。
由于人身保险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缴纳保险费以及缴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的原则。
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
投保人的缴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缴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缴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件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
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
缴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
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2.2.2保险与救济4不同(P18):
提供保险的主体不同、提供保险的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2.2.3保险与储蓄5不同:
消费对象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消费目的不同
3.保险的5要素
3.1可保风险的存在
3.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
3.3保险费率的厘定
3.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3.5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
1.保险法的定义:
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P22):
解放前,我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险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进展,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
这此法规有些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为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特别法的范畴。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
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3.保险法的3主要内容:
①保险业法。
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
②保险合同法。
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即属于保险合同法。
③保险特别法。
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种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
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等。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2类: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2.按实施方式分2类: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3.按承保方式分4类:
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4.按投保单位分2类:
团体保险、个人保险
5.按保险经营性质分2类:
商业保险、非商业保险
6.按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3类:
寿险与非寿险、水险与非水险、车险与非车险
7.保险的4种类: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第四节:
保险的3功能
1.经济补偿2功能:
财产保险的补偿、人身保险的给付
2.资金融通功能
3.社会社会管理4功能:
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第五节:
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1.保险的历史沿革。
(1)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
国外最早的保险思想产生于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古代文明国家,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古罗马、古希腊等。
《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一种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
(2)保险的萌芽。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
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15、16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2.保险的雏形。
(1)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
“黑瑞甫”制是对火灾损失互相负责赔偿的制度。
德国北部17世纪曾盛行“基尔特”制度,成立了很多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会员之间实行火灾相互救济。
(3)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
3.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
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张船舶保险保单。
现代保险的最早形式--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但是形成于英国;
《海上保险法》的颁布使英国真正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占据了海上保险的统治地位;
当代国际保险市场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劳合社”最初就是专营海上保险,其演变史也是英国海上保险发展的一个缩影。
(2)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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