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异同点及其联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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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地位平等自愿的原则。
”这些规定都明确、具体地指出: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是劳动合同的主体。
在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中,都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也就是都须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如:
劳动者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自己所应承担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并享有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则有权要求劳动者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自己所应承担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并且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享受应有的保险福利待遇等等。
集体合同是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依法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各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它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规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行政之间涉及整体权益的一种有关劳动生产、生活福利的团体协约,也是具体贯彻《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之一。
我国《劳动法》第33条曾明确规定: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1994年12月5日劳动部还专门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从法律规范上对集体合同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
2001年10月27日修正颁布的新《工会法》第20条明确规定:
“工人代表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从这些法律中都可知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工会和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双方签字交有关部门审核登记备案后生效。
由上所述,可知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和经济、民事等合同一样,都有必须符合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我国《合同法》第12、14、21条还对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签订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也必须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程序,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才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劳动法》第17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条都明确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是指承诺方对要约方提出的有关劳动合同全部内容,包括约定需要补充的内容进行认真磋商。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如实讲明本单位的真实情况。
双方当事人应对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福利待遇等内容反复进行协商,必须提出各自的意见和要求,经过充分的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才告结束。
签订集体合同,同样也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33条和新《工会法》第20条都有明确规定: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这条规定充分说明集体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讨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才能形成正式的集体合同。
也只有这样签订的集体合同,才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合同的合法性
我国《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与履行程序,也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成为无效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效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为此,《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2条也进一步重申“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
我国《劳动法》第33条、《集体合同规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等都对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的劳动报酬标准;
工作时间制度;
休息休假办法;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等。
所有这些约定的内容及劳动标准,都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即必须符合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
(四)、合同的法律约束性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都必须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除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不得单方变更合同的内容,也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否则,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的过错造成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的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12章第89-102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97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99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02条)
我国《劳动法》第35条明确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以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因此,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及全体职工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共同责任是认真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和研究,找出未执行合同的症结,提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克服。
我国新《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第20条第四款重申工会的权利之一是以“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其主管人员由上级机关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的纪律处分;
如果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恶意违反集体合同,应当从重处罚,其行为触及刑律已构成犯罪时,司法机关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企业行政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侵犯了工会与职工的物质利益时,企业行政应负担物质责任。
个别职工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有关责任。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不同点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都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虽然具有上述共同点,但它们之间还具有一定的区别,具体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主体方面
我国《劳动法》第16条以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条都明确指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是从法律上确定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公民的劳动能力是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运用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包括全部劳动能力、部分劳动能力。
它是由人的自然生理所决定的。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我们把劳动力和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0页)。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国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这两种能力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能力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劳动年龄从16周岁开始;
两种能力是统一、不同分割、同时产生的;
只能由劳动者本人行使,不允许代理;
为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禁止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等等。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
它们必须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设立或通过核准登记以及按照标准章程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
法人在劳动法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在法人依法成立后,确定其招工的范围和规模时,才同时发生。
它是通过法人的职能机构或代理人实现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后果负完全责任。
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行使其劳动用工权,向社会招工。
但是,录用退役、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时,法律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对于集体合同的主体,我国《劳动法》第33条及新《工会法》第2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因此,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工会与企业,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协调劳动关系,使集体合同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二)、在内容方面
我国《劳动法》第19条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2-13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和协商约定条款包含的内容。
必备条款包括: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纪律;
工作内容;
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这些法定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
协商约定条款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法定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协商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
它包括试用期,培训;
保守商业秘密;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其他事项等。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以规定集体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的方式来体现的。
它包括企业和全体职工共同承担的义务;
企业单方承担的义务;
工会单方承担的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33条第1款原则规定了集体合同具体内容的范围,“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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