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备案实行要求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3966078
- 上传时间:2022-10-16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82KB
施工备案实行要求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施工备案实行要求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备案实行要求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是指:
省外建筑业企业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并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后,必须按本办法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何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备案后可在海南全省范围开展业务,但备案的分支机构只能设立唯一一家。
第六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到场办理。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和指导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办理项目备案。
第八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资格)条件和市场诚信条件,方可申请分支机构备案:
(一)资质(资格)条件:
1、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具有甲级资格;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具有甲级资质;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甲级资质;
4、监理企业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或者其他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5、施工企业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
(1)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除上述
(1)和
(2)所列专业以外的其他施工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市场诚信条件:
1、工程代理机构近2年未因发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12种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近2年未因发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九条所列11种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近2年未因发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 十七条所列6种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4、工程监理企业近2年未因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所列9种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施工企业近2年未因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12种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九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
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其它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
办公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2年。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本企业在职人员。
(四)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应能基本满足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其中,监理、施工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在海南省内在建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时,不得同时在省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
(五)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非注册类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施工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还应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十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相关证书、以及分支机构相关证书、场地证明、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登记人员证件等材料。
申请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
经审核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颁发《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不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书面告知原因。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省外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和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届满,省外建筑业企业需要继续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天前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延续备案手续。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内,按规定配备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在海南省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行为记录并有5次及以上招投标记录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其延续备案申请时,可将其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延续2年。
第十三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资质(资格)等级、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登记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到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分支机构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后30日内,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以本企业法人名义到工程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省外建筑业企业申请项目备案,应填写《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二)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仅限招标工程);
(四)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任职文件,项目负责人、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清单及有关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身份证明;
(五)按计划应配备的相关机械设备清单(仅限监理、施工企业)。
上述材料除第
(一)为原件外,其它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留复印件。
第十六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并在《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上登记项目备案情况。
项目备案是分支机构延续备案的主要依据之一。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办理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从简、从快办理项目备案。
第十七条省外建筑企业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方可在海南省开展业务。
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均不得设置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备案管理制度。
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时,招标人及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核查省外建筑业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第十八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由本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禁止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十九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接受工商、税务、公安、卫生、人事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应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并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基本保持一致。
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
第二十一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执行国家、企业法人注册地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部的管理,按海南省有关规定及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要求配备工程项目部人员并确保到位。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对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外监理、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经济技术人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实际,采用定期进行指模电脑确认等有效方式,对省外监理、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省外建筑业企业遵纪守法并对海南省建筑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书面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省外建筑业企业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或者延续备案申请。
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一)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资质条件或市场信用条件的;
(二)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案的;
(五)伪造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
(六)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者委托合同30日,不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的;
(七)勘察设计企业因出具成果文件存在严重缺陷,监理企业因监理责任,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标准、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1起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质量、安全、节能检查中连续两年累计2次及以上被通报批评或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的;
(九)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节能检查中,连续两年累计3次及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
(十)监理、施工企业不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到位,不履行职责,1年内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5次及以上的;
(十一)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记录公告的;
(十二)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十三)存在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项目备案申请。
已办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施工 备案 实行 要求 省外 建筑业 企业 海南省 开展业务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