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脚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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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脚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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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长:
赵蕾
2.审判员:
何春晓
3.审判员:
钟伟
4.书记员:
李超
5.公诉人:
吴昊
6.公诉人:
周志勇
7.被告人:
包书波
8.辩护人:
金正浩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田秀华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刘秀
11.证人:
李涛
12.证人:
王辉
13.法警:
赵瑞
14.法警:
贺阳
模拟法庭审判道具
1.法官袍:
3套
2.检察官服:
2套
3.书记员服:
1套
4.被告人所着看守所背心:
1件
5.律师袍:
6.法警服:
7.手铐:
1副
8.仿真手枪:
2支
9.仿真警棍:
2根
10.法槌:
1个
11.传票:
3张
12.保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
13.证物:
铁棒(直径2厘米,长140厘米)1根
包书波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
案由:
包书波故意伤害案
审级:
一审
开庭时间:
2006年8月8日
开庭地点:
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到位)
书记员李超:
请肃静。
请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入庭(以上人员依次入庭)
(各人员就位)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6.法庭审判过和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不得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给
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准予罚款、挽留,对严重挨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体起立(起立完毕)。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2名审判员入庭,坐定)。
请全体坐下
(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人都已经到庭(1句法警到书记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
2名法警带被告人入庭,待被告人在其席位上站定后,打开被告人的手铐,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O
审判长赵蕾:
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包书波:
包书波。
出生年月日?
1971年5月6日出生。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职业?
搬运工。
籍贯?
家庭住址?
江南省京华市人,住江南省京华市团河区京华万利达物流公司宿舍。
你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是什么时间、什么原因受到法律处分?
没有?
你是什么原因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的?
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因涉嫌故意杀人,2006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你在开庭10日前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京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收到了。
你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两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讲述一下你们的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
我叫田秀华,1967年5月8日出生,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秀:
我叫刘秀,1940年1月26日出生,住江南省京华市团河区大庄村9号,系被害人之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包书波故意杀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诉包书波民事赔偿一案。
现在宣布合议庭人员、书记员。
公诉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春晓、审判员钟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超担任本庭的记录。
京华市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吴昊、周志勇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利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亲友为其辩护。
人民法院也可
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自本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之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本院通过京华市万凯律师事务所金正浩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包书波辩护。
被告人包书波,你是否愿意同意金正浩律师为你辩护?
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如果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你听清楚没有?
听清楚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包书波,以上权力你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以上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附带懂事诉讼原告人刘秀:
法庭调查阶段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吴昊:
京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检刑诉(2006)第198号
被告人包书波,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南省京华市人,农民住江南省京华市团河区京华邦达物流公司宿舍。
被告人包书波因涉
嫌故意杀人于2006年4月17日被京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06年4月28日被京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京华看守所
本案由京华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以被告人包书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开2006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6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卷资料。
经依法审查表明:
2006年4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被告人包书波到时公司锅炉房拿第二个馒头,而与刚好去车间送饭的刘健相遇。
因本案被害人刘健询问了被告人包书波,而包书波没有理会他,刘健就打了包书波两个耳光,随即二人开始厮打。
在被李涛、郑良、王辉劝开后,包书波趁被害人刘健不注意,用屋里锅炉旁的一根扒火用的铁棒击打刘健的肩部、头部。
最后李涛等三人的再次制止包书波,并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
刘健随即被公司送往京华市人民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于2006年4月19日晚21时许死亡。
认定此案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血迹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2)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
(3)作案工具铁棒一根(直径2厘米,长140厘米);
(4)尸检笔录:
死亡原因系钝性物体伤害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5)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凶器照片;
(6)证人李涛、郑良、王辉的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
(8)被告人、被害人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书波与刘健发生口角后,采用暴力手段连续打击被害人刘健的要害部位,致刘健重型颅脑损伤而死,性质恶劣。
后果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昊二◦◦六年七月四日
附:
1.主要证据目录1份。
2.证人名单1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1份。
4.被害人近亲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2份
被告人包书波,你听清楚了吗?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一致。
起诉书指控你犯罪事实是否属实?
我不是故意打死他的,我就想找个东西揍他两下。
被告人下面就起诉书指控你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进行陈述。
2006年4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我由于没吃饱到公司准备拿第二个馒头,而刘健刚好去车间送饭回来,见我正在锅炉房,就很生气地骂了一句:
你他妈的在这里做什么?
”
我说:
”
刘健随口骂到:
吃这么多!
我没有说话就走到了门口准备离开,刘健见我没有反应,接着又骂到:
“你
小子聋了吗?
随即冲到我身边打了两个耳光。
我嘴角流出了血,头疼得厉害,就与刘健打在一起,被这时到锅炉房打开水的公司员工李涛、郑良、王辉拉开,刘健又用手指着我骂:
“这小子竟然在这儿撒野。
我听到这里觉得他太欺负人了,看到屋里锅炉旁有根扒火用的铁棒,拿起就向刘健的左肩打去。
刘健在左肩挨了一棒后,赶忙闪躲,我接着又往他的背部打了一棒,刘健一时躲闪不及被击中,我又一棒打在刘健的头部,导致刘健头部出血打地。
李涛等3人马上把我拉住,我当时看到他流了那么多血就吓傻了。
我也没看清谁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一会儿警察就来了,警察仔细地询问了当时的情况,并作了记录。
随后公司经理叫我去派出所交代情况。
我就在公司同事的陪同下到大兴路派出所交代了所有事实。
我就是想打他两下,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现在我很后悔,请求法院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的陈述完毕。
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被告人包书波,我问你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向法庭交代。
案发时间是否是在2006年4月17日8时许?
是的。
本案被害人是不是是你打死的?
两天后死的。
是不是你打的?
什么工具?
铁棒。
它放在什么地方?
炉灶旁边。
多粗?
两三厘米。
多长?
一米多长?
公诉人吴昊:
平时干什么用的?
被告人包书波:
扒火。
打到被害人什么部位?
我打他的左肩膀,他躲闪时打到他的头部。
共几棒?
三棒
打他时他是正对着你还是背对着你?
背对着我。
当时旁边有人吗?
旁边有人。
打后被害人是什么状态?
头上出血,倒在地上。
公诉人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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