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到期租户拒绝搬离电信公司起诉维权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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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到期租户拒绝搬离电信公司起诉维权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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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浮梁县县城民福北路的电信大楼一楼店面于2005年竣工后,于2007年通过竞拍的方式与汪某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一年,同等条件下汪某享有优先租赁权。
双方在2013年4月26日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本租赁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年租金为9504元;
汪某租赁该店面出售床上用品。
2013年9月,浮梁电信公司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将汪某承租店面和其他相邻的数间店面收回自行经营,进行统一规划装修,用于打造电信手机专卖一条街。
2013年10月23日,浮梁电信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了汪某店面到期后不再续租,在2014年年初,又多次以口头形式告知了汪某上述事实。
2014年3月3日,汪某和其他几名店面承租户向浮梁电信公司提交了《关于坚决不退租一事的联名申请报告》,表示因生计所迫,不愿意交还所承租店面,希望浮梁电信公司仍与其等人续签合同。
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和沟通,汪某要求浮梁电信公司若是不续签合同,就必须给付店面装修费,后因意见分歧太大没有结果。
汪某仍继续经营,故浮梁电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汪某退还店面并支付因拒绝搬出所产生的店面租赁费用。
浮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腾出浮梁电信公司所有的位于浮梁县民福北路电信分公司综合楼一楼第8号店面;
二、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浮梁电信公司两个月房租款1584元;
三、驳回浮梁电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汪某不服浮梁县人民法院(2014)浮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景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理分析:
1、浮梁电信公司作为诉争店面的所有权人,其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浮梁电信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通知汪某收回店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2、汪某无证据证明浮梁电信公司收回店面的目的是另行将店面转租第三人,故汪某称浮梁电信公司擅自收回店面,剥夺其优先承租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十几万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诉争店面现是否升值,是浮梁电信公司作为物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益,故汪某称店面现升值空间很大,其有很大功劳,浮梁电信公司应支付其店面升值利益5万元,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启示: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双方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浮梁电信公司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合同期满后收回所出租店面自行经营是一种市场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浮梁电信公司在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了汪某,又在合同期满前多次口头告知,已充分履行了提前告知的义务。
汪某应在合同期满后三天内搬出该店面,并承担相应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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