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考勤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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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考勤结果一月一汇总,一月一通报。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八条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串岗、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如因公务外出,应告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事项、时间,并在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第九条上下班时间按市政府规定执行,实行指纹考勤。
上午上班考勤时间为7:
30—8:
10,下班考勤时间为11:
30—12:
30;
下午上班考勤时间为14:
00—14:
40,下班时间为17:
20—18:
20。
未在规定时间内考勤,其上班或下班视为迟到或早退,未考勤又未履行请假手续或上班期间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窗口单位上下班时间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定。
第十条因开会、下乡、出差等公务活动应履行报备手续。
市内公务活动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向(?
?
)备案,核销缺勤记录;
市外公务活动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
因公出差时间超过两日的,应持因公出差等相关文件,经局领导同意后,报(?
)备案,核销缺勤记录。
第十一条各分局、所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勤,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本单位人员考勤结果进行汇总,报(?
)备案。
(?
)每月10日前,对上一个月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人员上下班、请销假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年休假制度。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由(?
)根据工作情况及本人意愿,经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一年不超过30天;
婚假3天;
丧假5天;
产假98天,生二孩的延长60天,且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护理假为20天。
上述假期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探亲假指工作年限满一年的职工,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休探亲假等假期的,应履行报告手续,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
第十四条病假审批程序及期间工资福利待遇规定。
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需要休较长时间病假的,应提供市(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长期休病假的,还应提供定期复查证明。
1、病假审批程序
(1)病假在3日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
因故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前应口头报告,事后应完善手续。
(2)病假2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经局分管(工)领导审批,报(?
(3)病假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报(?
(4)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备案。
2、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福利、津贴等全额发给;
病假超过2个月的,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1、事假审批程序
(1)事假1个工作日之内(含1天),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
(2)事假2个工作日(含2天),由个人提出申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分管(工)领导批准,报(?
(3)事假3天及以上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局长批准,报(?
(4)因特殊原因,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科室、事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局长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
2、事假时间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超过规定的,应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3、事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
(1)假期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期限,年休假已冲销完的,扣发其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21.75天除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日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1.75)。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超过规定假期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病、事假的,应经局分管(工)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报(?
请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销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休年休假等,假期满需续假的,应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的,按照旷工处理;
不需续假的,应及时归岗并履行相应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病、事假时,凡弄虚作假取得病、事假证明的,一经查实,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条局班子成员请假,主要领导请假按市委、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局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由局领导班子带队,组织办公室、政工室、监察室人员,对分局、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考勤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检查的内容:
1、对上下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对上班人员在岗情况及是否做与工作无关之事进行检查;
3、对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督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督查应填写《桐城市国土资源局督查记录表》,督查结果应交单位在岗人员签字,不签字的,不影响督查结果。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局成立考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由局长担任组长,纪检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政工室、监察室、财务科等单位负责人参加,具体负责考勤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考核组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考勤和请销假等情况,结合督查结果,经局党组研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每月上班迟到和下班早退10—15次的,或旷工2天以下的人员,开展个别谈心或集中谈话处理;
2、每月上班迟到和下班早退16—20次的,或旷工3—4天的人员,开展诫勉谈话处理;
3、每月上班迟到和下班早退21次以上的,或旷工5天以上的人员,除开展诫勉谈话处理外,还应向局党组书面说明迟到早退或旷工的原因,并在系统内通报;
4、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受到诫勉谈话的人员,年终不得被评为优秀。
谈心谈话、诫勉谈话应形成谈话记录,与个人书面说明一并计入档案,作为个人年终考核评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因子女就学原因,需要提前离岗的,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分管局长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不视为早退。
第二十七条实行工作日中餐补助制度,每天补助人民币20元,对上班迟到的,下班早退的,每次从中餐补助费中扣5元;
对旷工或休假的,中餐无补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性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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