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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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讨论
摘要: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由交通肇事所导致的伤亡人数逐年增加。
其中,追逐竞技和醉酒驾驶造成的危害性更为大,受害人数更多,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更大。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民意,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随着对醉驾案件查处的深入,公检法机关对醉驾入刑问题开始出现分歧。
高晓松醉驾事件更是让人们的目光聚集于此,引发各方人的关注。
关键词:
危险驾驶追逐竞技醉酒驾驶
目录
一、危险驾驶的概念 3
二、危险驾驶的基本特征 3
三、危险驾驶的分类 3
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 4
(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4
(二)客观方面 5
1.追逐竞技的客观方面分析 5
2.醉酒驾驶的客观方面分析 6
(三)主体 7
(四)主观方面 8
1.追逐竞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
2.醉酒驾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
五、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11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11
(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11
(三)本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2
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13
七、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15
附:
参考文献 17
一、危险驾驶的概念
《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英剑认为危险驾驶应当这样理解:
“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进行,是明知而为之,应该将其定义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明知存在不能正常驾驶的状态却继续驾驶给,可能他人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行为。
”陈玉玺认为: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只要存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客观上就会产生危害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就可以入罪了。
户延敏认为: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一旦实施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就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须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也无须判定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发生。
刘海梅认为:
危险驾驶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险驾驶是指一切以不安全、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狭义上的危险驾驶仅指高危险的不安全驾驶,具体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当中产生了现实的危险性,可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由此可总结出,大多数学者对危险驾驶罪的态度是:
首先是行为人主观故意,其次驾驶行为会为他人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带来危险。
二、危险驾驶的基本特征
刘海梅认为危险驾驶罪有以下特征:
公共危险性,违法性,社会危害性。
李英剑则强调“危险驾驶行为主观认识认为,即行为人明知已经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却继续驾驶的行为。
因此危险驾驶行为的特征可具体表述为:
第一,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可能给他人生命、财产甚至公共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状态。
“公共安全”也指能够危及到多数不特定人的安全。
犯罪场所应该是相对开放的;第二,危险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醉酒、吸食毒品、麻醉药品驾驶、飙车及其他高危超速驾驶等无视交通法规和秩序的情况下,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情节恶劣的行为。
”
由此我认为危险驾驶罪主要有危险性和故意性两个特征。
三、危险驾驶的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界定了刑法上的几种危险驾驶行为,包括,
(1)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2)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4)严重超载驾驶的;(5)明知是无牌照或是已经报废的车辆而驾驶的’。
刘海梅参照国外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对危险驾驶行为做了以下分类:
首先,从引发危险驾驶的原因上看,包括以下几种
(1)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抑制神经的精神药品或过度疲劳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时而驾驶的;
(2)无证驾驶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滞留期间仍然驾驶车辆的,将机动车交给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3)有强行超车、严重超速行驶、严重超载行为的;(4)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倒车、掉头或者逆行的;(5)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违法停车的;(6)明知车辆为无牌证、报废车或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车辆而驾驶的;(7)其他足以使公共交通安全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的情节。
其次,以危险驾驶造成的严重后果为依据分类,包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
陈玉玺在他的《危险驾驶罪的实证研究》中则提出法律应与负面评价的危险驾驶行为可分为:
追逐驾驶、醉酒驾驶、吸食毒品或者服用镇定类药物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载驾驶、驾驶报废车辆。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分为两类,即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俗称飘车),下面对两种危险驾驶行为重点进行阐述。
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
(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以及行人人身、车辆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
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该罪即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对公共安全的侵害,而交通运输安全便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杨慧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研究》中这样解释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而交通运输安全,具体而言,则是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
‘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
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
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
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
”
在李英剑《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法分析》中则认为“立法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主要是考虑该罪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影响,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可能伤及行人的人身健康、甚至会造成生命危险,可以想象醉酒驾驶冲撞人群的行为会给社会公众造成多大的恐惧和人身威胁,对公共交通安全产生的恐惧和不信任感由此而生。
刑法要尊重、保障人权,如果一国的刑法连行人的路权都无法保障的话,那么该刑法一定是有缺陷、不完善的刑法规范。
所以,危险驾驶罪所需要保护的法益客体首要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还有行路权,其次才是公共交通安全秩序、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
周舟在他的《危险驾驶罪司法使用与立法完善》中表明“如果可以证明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没有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要的特定危险状态或者说侵犯了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从而也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例如,行为人醉酒后在空无一人的处于修缮状态的道路上短时间驾驶机动车的,根本不可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因而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由此可见对客体的争议存在于更侧重于是人身安全还是公共安全。
我认为本罪的客体更侧重于公共安全,理由如下:
公共安全包含了个人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范围更广,危害更大。
即使行为人以危险的方式在空无一人的马路上行驶可能不会对人身安全造成直接影响,但是不能排除不会对公私财产造成影响,不能保证不会间接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且具有极大的偶然性。
(二)客观方面:
危险驾驶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实施追逐竞技的行为,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1.追逐竞技的客观方面分析:
杨慧认为:
“在追逐竞驶的情况下,若要构成危险驾驶罪,则要求行为人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程度。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态度在追逐竞驶的情况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要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则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达到破坏该罪所保护的法益的目的。
因此,追逐竞驶的行为的犯罪性质可以归纳为结果犯也即实害犯,只有当追逐竞驶行为引起了客观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对本罪保护的法益产生了世纪的侵害,才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
陈玉玺则认为:
“追逐”是指行为人为了紧随、并行或者超越他人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速度限制的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追逐竞速,情节恶劣,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刺激,相约在公共交通领域如高速公路上以较高的速度追逐竞速,或
者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主体在普通道路上驾驶载重卡车、公交车寻求刺激,等等。
对追逐竞驶行为的认定,应把握如下几点:
第一,追逐竞驶不等于“飙车”,前者特点在于追逐,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相互追逐、并道、超越;后者侧重于超速行驶;第二,追逐竞驶者之间是否有事先的主观联络在所不问,如两个素不相识行为人在道路上由于抢道而相互斗气而进行追逐竞驶,,不管事先是否有主观联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至于追逐竞驶行为中的“情节恶劣”之认定,则应把握如下几点:
第一,追逐竞驶行为的发生时间与地点。
行为人追逐竞驶的行为如发生于立交桥等危险路段、上下班高峰时期或者车流量较大的时间与路段,则可以认为其追逐竞驶的情节较为恶劣;第二,社会风险性。
行为人的追逐竞驶行为造成公众面临较大的安全风险,该风险无需转化为具体的损害后果,而只需存在对公众安全造成侵害之虞,即可认定为情节恶劣;第三,追逐竞驶行为也可能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如在追逐竞驶过程中车辆失控冲撞其他车辆或行人、造成他人过度惊吓而车辆失控等,这些损害即使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此时也可以认为其行为符合“情节恶劣”;第四,多次参与追逐竞驶的或者多辆车参与追逐竞驶的;第五,明知缺少驾驶执照或者明知机动车某种缺陷仍坚持上路等。
当然,由于现行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究竟哪些情节属于较为“恶劣”,因而“情节恶劣”主要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
我认为,追逐竞技需要把握好“追逐”和“竞技”两个词意。
“追逐”,可以理解为在道路上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如追逐其他车辆,穿插车道,给其他车辆及行人带来严重危害的,不要求有后果的。
而竞驶则认为是在行进中高速行驶,或者在车辆进行中穿插行驶的。
无论其是否超速、时间段如何、道路上行人是否多的、是否造成了严重伤亡损害后果的均可认为是追逐竞驶。
其次是“道路”的认定,我赞成《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众通行的场所。
”
2.醉酒驾驶的客观方面分析:
按照《刑法》第18条的规定,“醉酒犯罪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认定醉酒驾驶时,酒精测试所采用的标准是法律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饮酒后驾驶。
”
陈慧认为:
行为人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醉酒状态,并且在此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无论是否产生危害结果,都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且判处相应的刑罚。
醉酒驾驶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即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饮酒,还要故意驾驶机动车,进行醉酒驾驶行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处于为醉酒驾驶的危险状态。
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因为刑法认识到了醉酒驾驶行为的巨大的危害性,因此,提前对法益进行保护,提前介入醉酒驾驶的规制过程,只要行为人着手从事了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可见,此时刑法的提前介入体现了刑法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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