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务段安全奖罚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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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第四条事故及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吸取教训,制定落实防范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段所属各区段、工区、机关各科室、车队、委外承包单位(包括一切委外及施工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主任委员由段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党总支书记、副段长、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各区段、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担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主任由安全监察科科长兼任。
其职责如下:
(一)修订、完善《工务段安全奖罚办法》;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经验;
(三)参与职责范围内上级组织的事故或设备故障调查;
(四)形成事故或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初步意见,组织段安委会成员讨论审核同意后,上报公司安质部;
(五)组织调查处理段内的设备故障,统计、分析设备故障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处理结果;
(六)协调配合其他科室、区段进行事故处理或故障抢修;
(七)做好事故、设备故障记录台帐;
(八)落实安全事故和设备故障防范措施情况;
(九)负责安全隐患的日常管理,按时完成安全隐患的统计、汇总、检查、分析、注销等工作;
(十)监督、检查、盯控各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十一)上报需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十二)统计、汇总业务科室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量化指标完成情况,并形成季度和年度考核通报;
(十三)落实安委会决定的奖罚意见;
(十四)履行公司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事项。
第七条生产技术科职责
(一)参与职责范围内上级组织的事故或设备故障及段内的设备故障调查;
(二)协调配合其他科室、区段进行事故处理或故障抢修;
(三)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强化设备维修保养质量;
(四)认真落实整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其他业务科室应积极配合职责范围内上级组织的事故或设备故障及段内的设备故障调查;
协调配合区段进行事故处理或故障抢修;
认真落实整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
经营管理科要做好奖罚金额的收支事宜。
第三章铁路交通事故奖罚规定
第一节事故调查处理范围
第九条发生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其他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准能公司及以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其他一般事故及严重事故苗子由大准铁路公司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工务段应积极配合做好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本办法中所称“事故”,均指生产性事故。
第二节事故处罚
第十二条根据事故等级、损失,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要逐级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相应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同类事故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职工重伤、死亡;
(二)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
(三)客运列车事故。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后,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备管理单位的,按照《大准铁路公司安全奖罚办法》的规定对责任段、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按比例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罚款。
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60%,重要责任承担40%,次要责任承担20%,同等责任承担相同比例。
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时,由经营管理科上报大准铁路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行政处分扣发工资额并实施。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后,大准铁路公司将分别按照《“五型企业”建设暨绩效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及风险抵押考核奖惩办法》、《安全百日累进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扣发安全结构工资、安全风险抵押季度或年度兑现奖,相应否决安全百日累进奖励。
需段提报考核结果的,由安全监察科形成初步处理意见,经段安委会讨论审核同意后,上报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准能或大准铁路公司将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A类铁路交通事故(视事故后果、性质、责任程度给予相关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并处,下同)。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
下岗一年;
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
2.对责任班组长:
罚款3000-6000元;
下岗半年;
留用察看。
3.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区段主任、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罚款2000-4000元;
记过或记大过;
下岗半年。
4.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段领导:
罚款5000-10000元;
降职或撤职。
5.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点干部:
罚款1000-2000元;
警告或记过。
6.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片领导:
罚款1000-2000元。
(二)发生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
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罚款2000-3000元;
警告或记过;
下岗3个月或留用察看。
罚款2000-5000元;
降职或免职。
警告。
罚款500-1000元。
(三)发生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
罚款1000-3000元;
下岗3个月。
罚款500-1000元;
罚款400-600元。
罚款200-400元。
(四)发生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
罚款300-500元;
罚款100-200元。
(五)发生严重事故苗子
1.对直接责任者罚款300-500元。
2.对责任班组长罚款300元。
3.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区段主任、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罚款100-300元。
4.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段领导罚款300-500元。
5.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点干部罚款100-200元。
6.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片领导罚款50-100元。
第十六条发生严重事故苗子除按上述标准处罚外,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经段安委会研究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停职、下岗、退回劳务公司的处理。
第十七条轨道车运行中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经查实属于自杀、他杀情况除外),事发前未采取措施的,对轨道车乘务组罚款500元。
属轨道车乘务员责任时,按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由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其他事故(包括造成职工轻伤)的,比照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标准处罚。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外,大准铁路公司对责任单位另罚款5000—50000元,安全监察科负责形成处理报告,经段安委会讨论决定后上报公司安质部落实考核,其中处罚金额段领导、相关业务科室承担40%,责任区段管理人员承担30%,责任工区承担30%,情节严重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故、拖延上报或未按要求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的;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隐瞒真相,不积极配合调查或未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互相扯皮、推卸责任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三)未及时组织事故救援,擅离职守造成事故扩大的;
由于隐患整改不力,预防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四)其他认为特别严重的问题。
第三节防事故奖励
第二十条实现下列安全目标,大准铁路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接到奖励通知后,由安全监察科根据有关规定对核发金额进行二次分配,经安委会讨论决定后上报公司安质部或提报经营管理科按额发放。
(一)大准铁路公司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
(二)年内未发生否决性事故;
(三)实现安全百日;
(四)本安体系达标。
第二十一条对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及为防止事故扩大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人填写《请奖报告》上报安全监察科,经分管副段长审核签字上报大准铁路公司安质部,经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后予以重奖。
(一)防止一般B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不含相撞事故),每件奖励1000-5000元(属本职工作范围的,按60%奖励,下同);
(二)防止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不含相撞事故),每件奖励1000-4000元;
(三)防止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不含相撞事故),每件奖励500-3000元;
(四)对偷盗或破坏铁路行车设备设施行为,予以及时发现、制止或协助铁路公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300-1000元;
(五)在事故抢险救灾中为防止事故扩大,做出显著贡献人员奖励2000-20000元。
第二十二条防止相撞事故、非铁路交通事故,由安全监察科调查确认后,奖励100-1000元。
第四章设备故障奖罚规定
第一节设备故障分类
第二十三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行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仅指与工务段有关的设备故障)。
(一)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二)信号设备故障;
(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时间按照故障实际影响行车时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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