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作业案例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3958272
- 上传时间:2022-10-15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97.91KB
民事诉讼法作业案例Word文件下载.docx
《民事诉讼法作业案例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法作业案例Word文件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仍由方明担任审判员,张乙暂代李甲任书记员。
庭审中,三方各执已见,调解不成。
法庭考虑到一案审理中,情况发生变化,争议较大,于是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方明担任审判长,王军、赵刚担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李甲担任。
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房屋修建公司赔偿原告1500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据查,李甲与百货商场总经理是同父异母兄弟。
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由张亮担任审判长,王军、赵刚为合议庭成员,张乙为书记员,重审此案。
【问题】1.法庭在独任审判中有无违法之处?
2.由独任制改为合议庭审判是否还须征询当事人的回避意见?
3.重审时的合议庭有无违法?
【案情】某甲2010年4月—2013年建造270㎡住房,未用。
某乙的住房位于该13m处。
2013年1月,某乙在某甲新房后墙3m处挖一肥水井,某甲曾予以制止,但某乙坚持挖井并使用。
2013年6月5日发生特大洪水,水利工作人员曾让某乙填井以防险,但其未听。
同年6月6日早8时许,某甲房前(20m处)的河水上涨,水位高达1.5m,高于水井口2.5m,水井开始泛水,涌沙,至下午2时许,镇村领导组织人员用碎石、沙包填井,至晚六时方堵死水井,此时已涌沙23㎥,同时,某甲新房出现裂缝、下陷,后成为危房,某甲对该房不能居住使用,损失5万5千余元。
经房管部门鉴定认为:
某甲新盖新房的设计、施工均符合要求,某乙的水井所挖水井泛水、涌沙,使某甲新房地基被掏空,致使该房被损坏。
对此,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乙赔偿全部损失约6万元。
某乙以自然灾害所致,拒绝赔偿。
法院受理后,认为这一起复杂、疑难的案件,处理不好,可能导致矛盾激化。
为此,该法院民庭进行集体研究,发挥集体智慧,做到集体把关,该案在事实查清之后,庭长决定先在庭内集体讨论。
全庭审判人员(包括该案三名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确定处理此案的基本原则,然后由合议庭出面调解。
事后,该院民庭庭长在总结该案的经验教训时指出:
“今后,
到人民法院,要求展示艺术会社立即返还扣押物,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中,原告万通家具厂于同年12月28日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保全。
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原告万通家具厂于2013年1月6日又以家具价格浮动而影响其销售利润和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审查后,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
被告展示艺术会社分别于2013年1月3日和9日,就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提出了复议申请。
受诉人民法院在复议期间,中止了裁定的执行。
【问题】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有无错误?
【案情】2011年1月19日,北京市飞达电子公司从北京市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购买美颂牌700A-1型收录机30台和美颂牌700G型收录机20台,单价395元,货款总计18750元,飞达电子公司将这批货物售给他人后,一直未将货款付给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
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委托飞达电子公司代销若干录像机、录像带和各种收录机。
经双方结帐后,飞达电子公司处尚存供销的48台收录机,既未付款也未表示退货。
多次追收货款及货物未果。
2013年7月3日,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飞达电子公司及时给付货款和返还代销物。
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在上诉期内,原告发现被告正准备把代销货物运到河北省某地,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问题】原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案情】2012年3月7日,张学军以自己所有的3间房屋作抵押从信用社贷款8万元,开办了一个小服装厂。
2012年4月21日,张学军委托吴继树帮助购买布料,交给吴继树现金5万元。
吴继树收到钱后,根本没有替张学军购买布料,却将部分款用于自己购买了录像机、音响、照相机等。
事后,张学军多次找到吴继树索要该笔款项吴继树总是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着不还。
2013年3月初,由于张学军未归还信用社贷款,信用社限其1个月之内归还8万元借款及利息,否则,将依法变卖张学军抵押的3间房屋,以清偿借款。
为此,张学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继树立即归还5万元欠款及利息。
由于信用社要求归还贷款的期限仅一个月,否则,将变卖原告用于抵押的3间房屋,严重影响其生活,故原告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
【问题】法院能否裁定先予执行?
【案情】长沙市某农工商贸易公司和北京市某干鲜果批发部在石家庄召开的业务洽谈会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购销广西早期蜜橘合同。
合同约定,长沙市农工商贸易公司于2013年8月底前供给北京市干鲜水果批发部广西早期蜜橘3000件,每件50斤(每筐装50斤橘子),每斤单价为1.05元,共计货款15.75万元;
所供密橘每斤不小于5个头(每斤橘子不能超过5个),并且每件橘子腐烂程度不能超过5个橘子;
收货后10日内将全部货款及运费付给农工商贸易公司。
同年7月26日,农工商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将3000件蜜橘运至北京西直门火车站。
北京市干鲜水果批发部在卸车时发现靠近车门的几十件橘子还可以,每件没有几个烂橘,但在车厢里边的橘子,每件里面有许多烂橘子,甚至有的烂掉7、8斤左右。
为此,水果批发部把3000件橘子运回仓库后,马上给长沙农工商贸易公司拍了两封加急电报,要求其速派人来就商谈烂橘子处理问题。
但是,农工商贸易公司收到电报后,却置之不理,于同年8月10日给水果批发部拍了一个电报:
“请速汇款。
”在这种情况下,又因天气太热,怕橘子放的时间越长、烂掉越多,水果批发部就组织人力把烂橘子从每件里挑出来,以每斤0.9元的价格将3000件橘子全部处理了。
2013年9月初,农工商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干鲜水果批发部立即给付货款和运费。
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财产。
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首先违约,在被告及时拍电报要求原告来处理问题时,原告不作任何答复,主要责任在原告方。
被告为避免损失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把橘子处理掉。
是完全正确的,但卖掉后橘子的实际所得货款应给付原告,由于存款被冻结被告遭受到了一定经济损失。
【问题】
1.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有无不当?
2.存款被冻结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案情】王波以性格不和,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与陈艳丽离婚。
在诉讼中,王波突然来到法院对审判人员讲:
“昨天下午我下班回家,发现家里的彩电、冰箱、空调等电器都被被告陈艳丽转移走了。
”审判人员经过查实,随即传唤被告陈艳丽,要求其将转移的东西搬回。
陈艳丽称:
“上述电器都是结婚前我家买的,属于我的婚前财产,我有权搬走。
”审判人员认为,这些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有待于调查,因此坚持要求被告陈艳丽搬回,被告则坚持不搬。
于是,审判人员以陈艳丽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为由,对陈艳丽罚款300元,并要求陈艳丽搬回家具物品。
陈艳丽不服,申请复议。
【问题】1.陈艳丽转移电器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审判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2.对罚款决定的复议如何进行?
【案情】2013年12月10日上午10时许,某人民法院对蒋小光诉孟小中离婚一案进行公开审判。
在审判长宣读离婚判决书期间,被告孟小中无视法庭纪律,先是吸烟,而后将其子打倒在地,挑起事端,并扑向原告。
此时孟小中的兄弟,孟亮中、孟辉等人也闯入法
庭哄闹。
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法庭按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决定对孟小中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当法警上前对孟小中实施强制措施时,孟小中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当法警上前对孟小中实施强制措施时,孟小中极为抗拒,孟亮中、孟辉中等人也一哄而上,围攻、谩骂审判人员和法警,并夺去手铐。
对此,审判人员和法警口头制止无效。
孟氏三兄弟继续哄闹,并殴打法庭工作人员,抢夺法警执行职务的戒具。
审判长见状,即鸣枪警告,孟亮中上前掐住审判长的脖子,摁着头往汽车上撞。
法警见状,再次鸣枪警告,孟亮中等扑向法警抢夺枪支,法警被迫开枪制止,击伤孟亮中的腿部。
后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才共同将事态制止。
经当场勘验。
具法院认为,孟小中、孟亮中、孟辉中三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审判人员和法警,抢夺干警执行职务的戒具和枪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的秩序,严重阻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由于其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公务活动秩序,且情节严重,因此,孟氏三兄弟均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原审理蒋小光诉孟小中离婚案件的合议庭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孟氏三兄弟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判,依法判处孟亮中有期徒刑3年;
孟小中有期徒刑2年;
孟辉中有期徒刑6个月。
【问题】1.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案例:
原告甲县宏发耐火材料厂(下简称宏发厂)诉称:
2002年5月25日宏发厂与甲县宗泽建筑公司(下简称宗泽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宏发厂于2002年6月供给宗泽公司各种规格的耐火砖计币10万元,并由宗泽公司预付5万元,余款于2002年7月底以前付清。
之后,宏发厂按约履行了合同,但宗泽公司迟迟不付款,宏发厂遂于2003年1月6日,诉至甲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宗泽公司清偿货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宗泽公司辩称:
之所以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是由于宏发厂的耐火砖存在质量问题,并反诉要求:
1.判令退回所有购买的耐火砖;
2.判令宏发厂返还预付款5万元;
3.判令宏发厂承担违约损失1万元。
问:
本案宗泽公司的反诉是否成立?
为什么?
王维之于2008年4月1日上午到甲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存款15000元,将填好的单据和15000元交给营业员。
营业员由于粗心,在填写和打印存款单时,写成150000元,即多加了一个“0”。
王维之拿到存单一看,没有说什么就回家去了。
当天下午,王维之到建设银行用上述存单取款14000元。
储蓄所在核对帐目时发现缺少十多万元,经查帐、核对单据查明系王维之的存单打印错误,即把存款"
15000元”打印填写为"
150000元”,建设银行储蓄所第二天即派人找到王维之,说明情况,要求改正存款单。
但王维之不同意,他认为他就是存款150000元。
无奈之下,甲市建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王维之存款数额为15000元,载明150000元存款单无效。
法院对起诉状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甲市建设银行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
其理由是,即使按原告甲市建设银行所述,被告王维之实际存款15000元,由于其工作人员粗心出错,误填写为15000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作业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