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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光福,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正一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重庆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X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锐伟、杨洪,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X)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光福犯职务侵占罪,于201X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光福及辩护人陈锐伟、杨洪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X年8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
当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
201X年9月22日,本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光福于201X年1月12日被重庆正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一公司)聘为总经理,主要职责是主持正一公司各项日常行政、后勤、开发和前期筹备工作。
201X年1月,刘光福建议正一公司购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西物市场4-3-1号(以下简称西物市场4-3-1号)房产,经公司董事长潘荣峰、总裁陈明亮同意后,刘光福遂于201X年1月25日从正一公司领出购房款4673897元,并于201X年2月1日为正一公司办理了相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1X年1月,刘光福利用正一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先盖章后打印的方式出具虚假证明,内容为刘森为西物市场4-3-1号房产的所有人。
201X年2月至9月,刘光福将该房产所收取、属于正一公司所有的78894元租金全部据为己有,并用于刘光福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开支。
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并据此认为刘光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对刘光福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光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予以否认,辩称向正一公司领取的400余万元为借款;
西物市场4-3-1号房屋的租金是从201X年起就一直由重庆光福物业有限公司在收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刘光福的辩护人认为,西物市场4-3-1号房屋的租金是从201X年起就一直由重庆光福物业有限公司在收取,不是刘光福的个人行为,刘光福也没有据为己有,刘光福没有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刘光福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示了以下证据证明其指控:
1、证人陈明亮(正一公司执行董事)的证词。
证明:
201X年初,刘光福谈到西物市场4-3-1号房产要卖,具有不错的升值潜力,建议公司购买,他和潘荣锋到实地去看了后就决定购买,并决定交给刘光福具体办理,刘光福表态一定把事情办好。
他当时要求刘光福在购房时须形成一个手续并且要董事长潘荣峰批准,刘光福也答应了。
201X年1月25日,刘光福出据两张借条,一张是3897元,一张是467万元,这两张借条都注明了用途是领正一公司房产证,即领西物市场4-3-1号房产的房产证,他和潘荣锋分别签字同意。
刘光福领467.3897万元用的是借条,因为按照现行的习惯,刘光福替公司购房,只能先把钱借出来,然后以其购回的房产入库后,再用购房发票报销冲账,借款中当然包括税费。
此后,他多次问及刘光福西物市场4-3-1号房屋的房产证办下来没有,刘光福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直到201X年3月8日刘光福才把房管证拿出来交给公司,但是没有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刘光福解释说卖方还没有出具。
由于看到房管证已办下来,就没有过多追问刘光福了。
此后,公司通过房交所找到购房合同并复印后,刘光福才拿出合同原件,但还是不能提供购房发票。
后来,公司到房交所咨询该房屋的情况时,发现该房已被沙坪坝区法院查封,公司到法院一查,发现是刘森状告正一公司,请法院判令正一公司把西物市场4-3-1号房产过户给刘森。
刘森起诉的证据为一份由正一公司加盖印章的内容为刘森是西物市场4-3-1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产权所有人的证明。
其和潘荣锋不知道正一公司为刘森出具证明一事,证明是刘光福私自搞的。
2、证人潘荣锋(正一公司董事长)的证词。
其陈述与陈明亮的陈述一致。
另证明:
201X年1月12日,正一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为正一公司内部管理事项,没有刘森提供的证明所涉及的内容。
3、证人刘森(正一公司股东、刘光福的儿子)的证词。
其主要生活来源由刘光福支付,无其他经济来源,无房产或股权收入,无经商经历,没到正一公司工作过,没有出资参股或委托他人出资参股正一公司,没有亲自或委托他人出资购买西物市场4-3-1号房屋,也没有亲自或委托他人到沙坪坝区法院起诉正一公司。
4、正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书及股权转让协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正一公司成立于201X年9月13日,股东有三人,法定代表人彭君杰占50%的股份,李强占25%的股份,刘森占25%的股份,总经理为刘光福。
201X年12月4日,正一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彭君杰将50%的股份转让给潘荣锋,潘荣锋任正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强将25%的股份及刘森将其股份的18%转让给陈明亮。
201X年12月5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正一公司的股东变更。
5、正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正一公司决定。
201X年1月12日,正一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15条,包括推举潘荣锋为董事长,主持全面工作;
陈明亮为执行董事;
聘任刘光福为总经理,主持正一公司各项日常行政、后勤、开发和前期筹备工作;
聘用刘莉为财务部经理兼会计;
任命罗洪(原在重庆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为办公室主任;
使用正一公司印章须经总经理同意等内容。
201X年1月25日,正一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由罗洪移交给刘莉。
201X年3月8日,正一公司的印章由罗洪移交给刘莉。
同日,罗洪还将权利人为正一公司的西物市场4-3-1号房地产权证移交给刘莉保管。
6、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
201X年12月22日,正一公司与重庆嘉信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嘉信公司将建筑面积为3429.87M2的西物市场4-3-1号非住宅房以420万元的价格卖给正一公司。
201X年12月27日,登记机关对正一公司与嘉信公司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
201X年1月10日、25日,重庆市沙坪坝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分别对权利人为正一公司的西物市场4-3-1号房地产权证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7、借条、转账支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费通知书及契税完税证、领条。
201X年1月25日,刘光福分别经潘荣锋、陈明亮同意向正一公司借款合计467.3897万元用于领正一公司的房产证。
201X年1月31日,刘光福通过重庆市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支付西物市场4-3-1号房产的费用及契税合计86.3897万元,其中正一公司的费用及契税为53.087万元,嘉信公司的费用为33.3027万元。
当日,刘光福通过重庆市商业银行转账支票从正一公司划出381万元。
201X年2月2日,刘光福从正一公司领出现金8万元。
8、“证明”、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文检鉴定书。
落款时间为201X年1月12日、盖有正一公司印章的“证明”载明,刘森为西物市场4-3-1号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产权所有人。
201X年6月1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文检鉴定,落款时间为201X年1月12日、盖有正一公司印章的“证明”上“重庆正一实业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重庆正一实业有限公司、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打印字迹两者是先盖章后打印形成。
9、委托付款书。
201X年12月14日,刘光福向嘉信公司出具委托付款书,内容为其于201X年12月6日向黄宇勋借的300万元已全部划入嘉信公司账户,该款是用于正一公司向嘉信公司购买西物市场4-3-1号房屋。
10、收款收据及房租计算清单。
201X年2月至9月,重庆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重庆鸿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禧酒店)收取本应由正一公司收取的西物市场4-3-1号的房租为78894元。
11、重庆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
1996年4月2日,刘光福等7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重庆光福物业有限公司,刘光福任法定代表人。
201X年3月20日,重庆光福物业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更名为重庆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民事起诉状、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X年12月25日,刘森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正一公司,要求正一公司依据201X年1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西物市场4-3-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201X年12月2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根据刘森的申请查封了西物市场4-3-1号房屋。
1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201X年1月2日,正一公司报案称刘光福在担任总经理期间挪用资金。
201X年1月1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刘光福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光福的辩护人在庭审中举示了以下证据证明刘光福无罪: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民事裁定书、刘光福与黄宇勋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划款凭证、房地产买卖合同、刘光福向正一公司出具的借条。
201X年8月23日,一中院裁定确认西物市场4-3-1号房屋为重庆光福物业有限公司所有,重庆光福物业有限公司将该房出租给鸿禧酒店使用。
201X年11月23日,一中院因重庆光福物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对嘉信公司的还款义务,裁定将重庆光福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西物市场C、D栋自然层第四层(平街三层)商业用房(即西物市场4-3-1号,以下统称西物市场4-3-1号)因拍卖流标以659.46万元的价格抵偿给嘉信公司,嘉信公司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201X年12月6日,刘光福与黄宇勋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光福向黄宇勋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嘉信公司的西物市场4-3-1号房屋,当日,黄宇勋通过工商银行电汇120万元和深圳市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黄宇勋通过招商银行划入180万元至嘉信公司账户。
而正一公司与嘉信公司于201X年12月22日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登记机关于201X年12月27日对正一公司与嘉信公司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后的201X年1月25日刘光福才向正一公司借款467.3897万元。
2、民事起诉状、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刘森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正一公司;
西物市场4-3-1号房屋的产权人是谁尚待法院确认。
3、租赁合同、收款收据、正一公司的通知。
重庆光福物业有限公司从201X年10月29日起与张新福经营的鸿禧酒店就西物市场4-3-1号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重庆光福物业有限公司收取鸿禧酒店的房租是依照合同收取,而正一公司201X年5月23日才向鸿禧酒店的张新福通知支付房租。
刘光福没有以正一公司的名义向鸿禧酒店收过房租,刘光福没有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4、被告人刘光福的供述。
正一公司成立时股东有三人,分别是彭君杰、李强、刘森。
刘森是其儿子,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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