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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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7 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
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 35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范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
依法取得地质钻探、坑探、
钻探坑探(以下简称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
2.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
的地质勘探单位,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3.地质勘查项目不列入安全许可的范围,对地质勘查项目
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审查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把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准入关。
凡在
我区辖区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
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地质钻(坑)探
勘查资质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地质勘查项目负
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且以上证照在有效期内。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3)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7)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
备使用等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9)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10)地质探勘项目管理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制度;
(11)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3.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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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 2 名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 3000 人以上的地质勘
探主管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
员总数 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
在 3000 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
于 1 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
程师。
4.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从事钻探、坑探活动的作业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接
受不少于 72 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
不少于 20 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安全教育和培训。
6.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
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7.应当制定地质钻(坑)探作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
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委托相
关应急救援组织提供应急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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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质勘查项目的设计、施工作业、管理和设备仪器应当
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
坑探工程的
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由安监部门组织
审查。
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9.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
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10.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
业单位许可证》。
三、落实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责任
1.地质勘探单位是地质勘探活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地质钻(坑)
探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钻(坑)探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1)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
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不得以探矿名
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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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2.探矿权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1)不得将地质勘查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
位进行施工作业。
(2)必须依法与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落实雇主责任保险。
(3)必须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
理,不得以协议方式转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3.地质勘探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资质和安监
部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质钻(坑)探作业,严禁超越许可范围
作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查
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
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情况;要对其所属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生
产绩效进行考核。
四、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施工作业,必须事
先向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
案登记。
其中:
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在我区境内从事地质勘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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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向自治区安监局申请备案;自治区地质勘探单位向地质
勘查项目所在地盟市安监部门申请备案;承包地质勘查项目的
地质勘探单位,凭通过备案的材料到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的
旗县区安监部门进行登记。
1.备案范围
在自治区辖区内从事钻坑探作业的地质勘探项目
2.备案程序
(1)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向自治区安监局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备案申报表》并附相
关材料(见附件 1),由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材料齐全,
同意上报的意见后,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2)盟市安监局备案:
自治区地质勘探单位向盟市安监局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备案申报表》
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 2),由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材
料齐全,同意上报的意见后,报盟市安监局备案。
(3)旗县区安监局登记:
地质勘探单位凭自治区安监局、
盟市安监局审核通过的备案表到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安监
局进行登记,旗县区安监局对备案项目应反馈备案登记回执
单(见附件 3)。
3.备案审核
安监部门接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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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案公告
通过备案的地质勘探单位和地质勘查项目在自治区安监
局网站统一实行定期公告制度,各盟市安监局要对辖区内通
过备案的地质勘查项目情况每月上报至自治区安监局。
五、加强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地质勘探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要依据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注明对应的作业内容:
地质钻探、
地质坑探或地质钻探坑探。
2.要督促地质勘探单位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和安全技术要
求组织施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督促
指导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各级人员
岗位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
实处。
3.要严格备案登记制度,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三年。
对未
执行备案或备案有效期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地质勘探单位,
依法严肃查处。
4.对地质勘查项目分项工程发包、租赁给不符合安全生产
条件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严厉查处。
5.对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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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质勘探单位,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对地质勘查项目工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给予警
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
可证后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发现地质勘探单位在探矿权人地质勘探工程范围内违
法从事采矿活动,一律吊销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抄告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8.加大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
具有坑探工程的地质
勘查项目其勘查设计应设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编写要求见附
件 4)应由具备地质勘探设计和探矿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并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审查材料见附件 5)。
自治
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委托下一级安监部门组织审查。
安监
部门参照“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程序和要求,应当
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专家对《安全专篇》进行审查,经审
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
附件:
1.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备案申报表
2.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单位备案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非煤地质勘查项目备案登记回执单
4.非煤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要求
5.非煤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设计《安全专篇》评审应
提交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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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年月日
外 省 地 质 勘 探 单 位 备 案
申报表
申报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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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登记机关为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颁
发机关
二、主管单位为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
三、地质勘查项目主要负责人意见签署意见为:
同意上报。
四、地质勘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为:
经审查,材料
齐全,同意上报自治区安监局审查。
五、审查人签署意见分为两类:
1.经审查,该单位申报资
料齐全,建议予以备案;2.经审查,该单位申报资料不齐全(缺、
、、),建议待以上材料补充完善且符合要求后,予以备案。
六、监管一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分为两类:
1.拟同意该单位
备案,呈自治区安监局分管领导审签;2.拟不同意该单位备案,
待有关材料补充完善且符合要求后,予以备案,呈自治区安监
局分管领导审签。
七、自治区安监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为两类:
1.同意备案;
2.不同意备案。
10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地质勘探
单位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事业单位登记
或营业执照颁
发机关
主管
单位
事业单位或营
业执照登记号
登记日期
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机关
许可证
编号
有效期
地质勘查资质
颁发机关
资质类别
等级
主要负责人
安全资格
证号
有效期
从业人数
专职安全
员人数
持证情况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地质勘查
项目名称
地质勘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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