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银行培训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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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我国的公司种类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与外资公司,三、调整公司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条件1、人的条件2、物的条件3、组织条件4、股份发行条件(股份公司)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中公司,发起设立公司程序:
名称预先核准,行政审批,制定/制订公司章程,认缴出资/认购股份,缴纳出资,验资,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募集设立公司程序:
名称预先核准,签订发起人协议,制订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验资,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行政审批,设立中公司合同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六、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第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七、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意义公司对外担保时对章程的审查,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1、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
案例:
2006年4月21日,宝艺公司与吴淞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宝艺公司向吴淞支行借款2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期限1年。
当日,吴淞支行又与创宏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创宏公司为宝艺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保证合同盖有创宏公司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创宏公司的股东为创宏工程公司和姚文宏。
创宏公司的章程未就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作出规定。
吴淞支行在与创宏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前,向创宏公司取得一份股东会决议,内容为:
本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本公司为宝艺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金额200万元,贷款期限1年。
落款有股东姚文宏、创宏工程公司的签字和盖章。
后吴淞支行发放了200万元贷款,但宝艺公司到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创宏公司也未履行保证义务。
吴淞支行遂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诉请宝艺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支付利息16.8万余元;
创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公司人格否认公司人格否认的概念与意义公司人格否认的条件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公司人格否认的扩张适用,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人格的逆向否认:
股东,公司,债权人,姐妹公司人格否认,母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债权人,合同,控股,控股,控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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