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新修改)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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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训安全管理制度;
校内安全保卫制度;
学生请销假制度;
学生住宿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教学设施、设备以及体育器材的安全检查制度;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学校安全警示制度等等。
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开展事故预防演练,落实各项预防事故措施,切实做到“预防在前、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化解在萌芽阶段、解决在无声无息之中”,切实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公共设施
关键词:
设施设备、校舍、物品、教育教学活动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入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四)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六)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案情介绍】
案例1:
2003年9月24日上午10时20分许,陕西华县高塘中学高三理科补习班的教室因年久失修阴雨侵袭致大梁断裂突然倒塌造成15名学生受伤。
案例2:
2012年3月5日的广州日报报道了一起教室天花板脱落砸伤两名学生的事件,由于连续阴雨天气,天花板受潮脱落,将两名学生砸伤,好在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两名学生均是轻微擦伤。
校舍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案例3:
2008年12月24日下午,某小学学生答同学与其他几名同学在体育器材活动场玩耍,答同学在攀爬绳子的过程中,由于绳头不慎脱落,致使徐同学从半空中跌落下来,手腕受伤。
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迅速把徐同学送往医院,医院确诊为手腕骨折进行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6618.86元,学校与学生家长达成协议,赔付医疗费16618.86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学生在体育器械场地玩耍过程中,没有老师在场进行安全管理,更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学校负有相应责任。
同时,该校体育器械长时间没有检查,部分地方已经开始松动,校方在体育器械场地的管理上不到位,且校方没有及时检查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学校“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风险管理建议】
应该对体育器械以及学生活动场地做定期的检查以及及时的维护,确保学生的使用安全。
2008年5月26日夜里,某中学学生夏同学,因为宿舍床位上铺无挡板,在夜间翻动身体后从上铺摔下来而受伤,当天夜里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
夏同学于2008年5月31日手术治疗后出院。
【案情评析】
本案中该中学学生宿舍床位上铺无挡板,学校没有及时检查和补救,因宿舍的调入不完善导致学生的意外伤害,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学校“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从学校管理的另一个方面,学生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是限制或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学校的宿舍管理员应当履行适时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完善学校公共设施。
2008年9月23日晚,某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徐同学在晚自习下课时经过没有楼梯灯的楼梯时从楼上摔下受伤住院,事后经过伤残鉴定徐同学构成十级伤残,学生家长向学校索赔各项费用34207.86元,2009年2月5日经当地法院判决学校按60%赔偿徐同学20524.72元加95元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在《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中也明确了“学校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保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因而法院依据其过错程度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学校在安全设施管理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应该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停止使用,及时采取保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2008年11月19日晚19点40分,某中学生伏同学在上厕所途中,被走廊上的瓷砖划破左手手背,流血不止,随即急送医院抢救,经诊断左手手背手筋、血管被划断。
住院治疗7天,于2008年11月26日出院。
校方支付医疗费用2487.75元。
本案属于校园设施存在瑕疵导致的学生伤害事件,颇具教育意义。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此条例第十四第六款中还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到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此案中,学校没有及时检查走廊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因此对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一片小小的瓷砖竟能导致如此严重的伤害,这给校方上了一堂生动的安全教育课。
随后,校方在教育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的要求下对校园场地、教学设施存在的一些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改。
本案也提醒我们,校园安全无小事,往往一些重大伤害事件的发生都是一些小的疏漏造成的。
学校应该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校园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及时予以维修更换。
二、饮食卫生
食品、卫生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中、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2007年11月10日凌晨起,某小学学生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发热等症状,至12月12日,疫情大面积发生,共有近600名学生受到感染。
经疾控部门调查取证,此次发病是由于该校师生11月9日中午在学校用餐,食用凉拌胡萝卜莴苣丝引起的细菌性痢疾(志贺菌F4C型)爆发疫情。
疫情发生后校方会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疾控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安排对感染学生的治疗,共支付医疗费和交通费、护理费、伙补费等876202.82元。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事故中,经疾控部门调查取正,校方提供的食物“凉拌胡萝卜莴苣丝”带有“志贺菌F4C型”,是导致疫情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相关条款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学校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监督食品采购、食堂卫生、消毒和饮用水安全,食堂操作人员要严格选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2006年9月21日晚自习后,某学校住校生在校内购买方便面、粉丝和小卖部自制的调味品,第二天有36名学生出现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
学校当即把该36名学生送到当地乡卫生所。
该乡卫生所在当天报告当地县卫生监管部门,后卫生监管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认为是食物不洁引起的胃肠炎。
经过22日的治疗后,有三名学生因为症状较重,当晚转到县医院,后再次转院到市医院,诊断为肠胃炎。
本次事故共发生费用121412.6元。
其中医药费34765.66元;
误工费10463.04元;
生活补助费9540.26元;
住宿费29490元;
交通费1880元;
后续治疗费35273.64元。
根据调查及医院诊断,该校学生在食用学校小卖部出售的食物后多人出现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卫生监管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认为是食物不洁引起的胃肠炎。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台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本次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学校应加强对卖部的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标准,严格把关小卖部的进货管理,防止小卖部向学生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学校后勤部门应联合地方质检部门,不定期对小卖部的食品进行检查,防止类似中毒事件的发生。
2006年10月19日,某小学学生肖同学(12岁)在课间餐用餐时食用鹌鹑,不慎被骨头卡在喉咙,经校医务室处理未果,学校及时将肖同学送至医院就诊,并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医院经过手术将异物取出。
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食品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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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 人身 伤害事故 案例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