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公司合作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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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公司合作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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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合作公司经营生产场所:
嘉善杨庙顺天毛绒有限公司内。
第三章合作目的和合作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作目的:
甲方有印染厂厂房,乙方有印花染色设备,甲方有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甲方保证每天排污量不少于1000吨。
第七条合作公司经营加工范围:
染色、印花。
第四章合作人合作方式、金额和分利方式
第八条合作人甲方将自己名下顺天印染厂房作为合作场地,提供两台韩国定型机、前处理、后处理等配套设备,同时提供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占股70%;
乙方负责购买印花设备(一台全新圆网、两台进口旧平网),占股30%。
购买价格需经双方认可,并且新设备有厂家发票、设备资料齐全,同时确保旧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合作人甲方须在清理出合作的厂房,乙方需天内设备到位。
第十条合作期间各自资产归各自所有,不得随意请求转让、分割、担保、抵债,合作终止后,合作方各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运行成本费用按顺天公司运行成本计算,并提供给乙方真实成本数据。
国家规定的费用按国家规定费用缴纳给甲方,如排污费、电费、管理费。
第十二条合作印染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双方各委派一名执行人和会计,负责工厂生产管理和监督,工资报酬由合作公司按月支付。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费用按实际费用上缴。
第五章合作人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合作方甲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厂房内的杂物,并保证电力、蒸汽管道接进合作公司内,甲方负责锅炉、电力、蒸汽,但要变更厂房内的布局乙方需经甲方同意。
甲方负责协调当地政府与百姓关系,乙方不承担各债权债务。
第十六条在合作期间甲乙方安全工伤问题由双方处理或赔偿,保险由甲乙方共同解决。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盈亏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账目必须由甲乙双方审核,甲方负责开具发票,但是开票额度不能超过进账发票。
甲乙双方派统计一名、出货两名、监理一名,每天发货由甲乙双方确认方可发货。
如发现做假账,双方有权追查各方责任和后果。
每月对账由甲乙双方指定人选。
第七章合作公司的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各派一名执行合作事务,并具备如下条件:
1.有印染厂管理经验。
2.对印花染色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成本分析非常熟悉、精通。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合作双方执行人对合作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1.对外开拓业务,培养生产技术人员。
2.主持合作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3.关注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
4.制定合作公司内市场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指定合作公司的具体的管理和规章制度。
6.提出经营和管理技术中的问题。
7.制定合作双方发展方案。
8.每月向合作双方报告合作公司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确认原材料价格。
第二十条对合作公司执行人行为约束
1.不准合作公司执行人亲属在公司内担任管理、统计、技术员、仓管员、发货员,一旦发现免职并查是否有工作中的漏洞,并扣两个月的工资。
2.对市场加工价格虚报的,或低于合作人品种价格的,上报合作人方可执行。
3.如发现合作公司执行人有损害合作人利益的,以权谋私,开除并追究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部分责任。
4.合作公司执行人工资由甲乙合作人确定。
第二十一条合作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时,经合作人双方表决通过,在合作公司能达到预期利润、提成时,合作执行人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合作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人在合作公司事务执行情况、
2.合作双方有权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随时查阅合作公司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作公司的执行人不按照本合作协议执行事务的,有权撤销该委托。
4.合作人分别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该停止事务上的执行,协商后再决定。
第二十三条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合作人在同地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与本合作公司相竞争的业务,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禁止合作人以合作公司购买私有物品,一旦发现,以现金方式退回合作公司。
3.禁止合作人再加入同地区相同合作行业。
4.禁止合作人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一旦发现全额退回合作公司,并承担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作公司下列事务必须经合作人同意:
1.改变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2.改变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与地点。
3.处理合作公司的不动产。
4.转让或处理合作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作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6.聘用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公司的执行人。
第八章新合作人加入、合作人退出和更换合作人
第二十五条新合作人加入,按下列进行:
1.需经一方合作人同意。
2.合作人需承认本合作协议。
3.原合作人必须告知新合作人原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依法订立合作协议。
5.合作新合作人对合作前公司的债务承担合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作人退出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要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出,但需另一方合作人同意。
2.不允许在合作公司亏损时退出。
3.退出前需提前30天告知另一方合作人。
4.合作人退出,对合作期间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合作人合作份额。
合作人退出,对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亏损或债务按规定承担。
5.退出人有未了结合作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6.合作方退出,不论何种方式合作,均按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由另一方合作人决定结算货币还是设备实物、
7.退出前必须负责把合作公司欠款要回方可退出。
第二十七条合作人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合作人:
1.合作方转让需经另一方合作人同意。
2.合作人依法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利。
3.转让给本合作人以外的第三方时,按合作公司规定对待。
4.合作人依法转让、出售,另一方合作人同意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合作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解散:
1.合作期届满,合作人不愿意继续合作的。
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双方合作人决定解散。
4.合作公司没有达到合作目的的。
5.合作不具备各项责任规定的。
6.政府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搬迁的。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合作公司解散后,按下列程序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在出现清算事由15日内由合作双方同意提定一名或两名清算负责人,不能确定的由会计事务所或人民法院指定。
2.合作公司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合作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和清算有关合作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盈余,按合作协议规定分配。
6.清算合作人各确认无误后,合作人对合作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按规定承担。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由单方合作人造成本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合作协议及法律规定在合作期间未满擅自推出的,向合作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造成合作公司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合作事务执行人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作人违反本合作协议及法律规定,造成另外一合作人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协议生效后,合作人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附加条款
第三十五条合作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定变更之处,按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合作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作人各一份,公正一份,存档一份。
合作人甲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作人乙方:
公证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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