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发展及其对策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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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的特征
我国目前存在的银行:
中央银行1家(中国人民银行);
国有大型银行5家(工商、农业、建设、中国、交通);
政策性银行3家(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招商、中信、浦发、民生、广发、光大、深发展、华夏、兴业、浙商、渤海、恒丰);
城市商业银行146家;
农村商业银行近百家,现在还在设置;
邮政储蓄银行;
外资行34家参加人行支付系统的;
20多家村镇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和乡村银行。
[1]
1.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它也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它与其他企业一样,以利润为目标。
2.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
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
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
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
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
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
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
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
(二)中间业务的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陆续开办了一些中间业务,但主要还是局限于传统型的中间业务,但主要还是局限于传统型的中间业务。
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还是一个未被全面、深入开发的邻域。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为:
中国银行为17%,建设银行的8%,工商银行仅为5%。
因此,无论是从商业银行现实生存空间还是从长远发展方向来看,都要求商业银行在体制改革中实现制度创新、功能创新和业务创新,把中间业务的创新发展作为其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中间业务的发展缺少良好的监管体制
中间业务应该和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共同组成银行的三大基本业务,所以它的有效开展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予以监管,要有相应的政策依据来规范其行为。
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缺乏统一规范,仅有2001年6月21日出台的一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后来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而且其中对于行业规范、收费指导、业务监督等现实问题没有具体说明。
在具体开展过程中出现管理部门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发展,使得中间业务在各自为政的体制下,缺乏整体配套开发功能,造成银行资源一定程度的浪费。
系统管理权责不清,管理混乱,致使信息流通渠道不畅,工作难以开展。
首先是定价方面就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国内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定价上较为随意,缺乏系统性。
这就容易造成商业银行将中间业务作为争夺存贷款份额的手段,以至于在经营和实践中出现随意确定收费标准、少收费、无偿服务甚至垫付资金的恶性竞争的局面。
其次,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商业银行法》
严禁商业银行从事信托、租赁、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等业务。
相比较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制度为中间业务创新提供了发展空间。
根据“资产专用”学说理论,资产专用性越强,利用现有资产变更经营领域的成本越高,就越容易出现分业经营。
反之,就越容易出现混业经营。
随着银行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资产专用性呈现弱化趋势,进行中间业务创新,就不需要支付太高的转换成本,从而促成了中间业务创新的不断活跃。
最后,由于会计制度的制约,中间业务的会计核算、统计报表等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尚未设置科学合理的中间业务分类核算会计科目和统一规范的中间业务统计报表制度。
因此,管理层很难对各类中间业务的发展状况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更无法对中间业务实施科学规范的分类管理与指导。
从而也不利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
二、商业银行目前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加强并改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经营效益实现了逐步提高。
但是,商业银行在体制和机制上矛盾和问题依然很多,改革任务还十分繁重和紧迫。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银行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业银行自身发展能力的下降
主要体现为3个方面;
首先,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资本充足率体现了银行对负债的最后清偿能力。
由于体制原因,国有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所需要的资本金没有稳定的补充渠道,并被大量不良贷款和无效投资严重侵蚀。
其次,银行盈利能力差。
银行资本的主要来源是利润留存,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4大商业银行赢利水平急剧下降,银行风险程度明显增大。
第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截至2003年6月,4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按5级分类已超过两万亿元。
(二)商业银行运作管理效率的低下
首先,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粗放,决策与控制缺乏有效性。
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在具体行使监控职能时,职责不明确,或者“齐抓共管”,或者“互相推诿”,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运作机制与制约机制,金融犯罪与管理渎职行为时有发生。
其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中国银行业整体上存在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风险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感等较差,缺少团队精神等问题,严重制约了银行业务的发展。
第三,金融创新能力严重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的突出问题是业务范围狭窄,盈利空间有限,缺乏产品创新能力。
[5]
三、商业银行创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以存贷款利差收入为主的收入结构,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提高中间业务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比重,把业务结构的成功转型作为战略目标之一。
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发展对金融需求的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已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中间业务品种不断增多,中间业务收入总额大幅度增长,中间业务输入比重快速上升。
1.中间业务在银行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呈快速上升趋势。
商业银行都加大了公司非利息收入业务的开拓力度,大力发展现金管理、资金交易、电子银行、资产信托、企业年金、代理结算、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努力提高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在业务中的比重,提高银行在低风险的表外业务中的盈利能力。
2.中间业务能为银行带来丰厚利润外,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纵观商业银行发展史,其业务领域总是随着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而不断拓展,其业务重点总是随着市场需求和竞争而相应改变,如从最初的货币兑换业务到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直到现代提供全方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
这是商业银行的自身发展规律,也是其适应金融市场演进,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银行全部收入的比重平均为8%,而在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已成为其经营收入的重要来源,甚至超过了利息收入比重。
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在经营理念上,有些大型商业银行难以突破传统约束,难以站在经营战略高度去发展中间业务。
换句话说,这些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市场定位存在偏差,认为中间业务是副业或附加业务,对其重视不够,而过于重视银行资产负债业务。
在业务创新上,中间业务的发展存在着品种少,发展慢,创新不足等问题。
目前的业务品种主要集中于结算、代竞争上,定位不准和业务产品雷同等导致银行间的无序竞争。
[4]
(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政策和制度限制
1997年底,我国正式确立了分行经营,分行管理原则,这就使国内商业银行在现阶段无法在投资银行等方面全面开展业务创新。
(1)技术相对落后。
由于国内网络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网络建设,运行速度,安全防范等方面还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因而影响了网络银行,电子银行的发展速
(2)利率市场未正式建立。
利率化市场尚未正式推行,给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业务创新造成很大的政策压力。
2.经营管理体制太传统
国内银行传统的经营管理体制不利于开展业务创新,商业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不是以市场需要为标准对业务流程进行分工和协作,而是以职能或产品为中心进行分工。
[3]
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对策
(一)不断开拓创新中间业务以适应社会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
中间业务是现代金融企业功能完善、服务齐全、产品丰富、竞争力强的标志,既可为银行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与资产、负债业务的联动发展,又以其高效的盈利性成为现代银行业重要的创收渠道,是实现银行利润最大化的主要载体。
面对加入WTO后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格局,国有商业银行要完善业务功能,调整收入结构,扩大市场份额,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1.充分发展代理业务、拓宽业务范围。
2.巩固现有代收代付业务,同时积极发展业务渠道。
3.介入租赁业务。
4.积极开展担保业务。
5.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步伐,为中间业务的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提供基础平台。
6.整合中间业务现有可用资源,规范中间业务收费市场。
7.强化中间业务的市场营销工作。
8.加快中间业务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9.加强风险防范,促进中间业务稳健经营。
(二)建立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
1.推进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环境的改进和完善。
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关键是征信体系全联网,信用法制是征信服务的保障,正确处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建立失信惩罚机制是关键。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5]
2.呼吁立法机构和政府关注消费信贷相关法制的健全。
金融机构应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时呼吁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关注消费信贷相关法制的健全。
消费信贷的立法架构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消费信贷法”。
3.严格审查借款主体资格,区别对待客户群。
于借款主体的资格和能力要注意审核的独立性,准确性,不能简单依赖借款人自己提供的资料和信息。
要注意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
4.规范信贷法律文件。
规范各种信贷法律文件,尤其是对于借款合同的规范要高度重视。
消费信贷合同内容必须综合考虑现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强调消费信贷的特殊之处,不能简单搬用普通商业贷款的合同文本。
5.健全消费信贷的担保机制。
基于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设定健全,有效的担保机制是极为必要的。
6.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防止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
要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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