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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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负责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方式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方案,加强全省各级项目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各地经信(中小企业)部门要会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及财政等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项目报备、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中小微企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加快发展地区予以适当倾斜,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支持对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含宁波)。
第六条支持方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小微企业工作决策部署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瓶颈短板,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园提升发展、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小微企业领域其他重点工作。
(一)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
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通过省与地方联动,支持小微企业园开展服务能力提升和园区数字化建设等,打造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平台,不断优化小微企业发展创新创业环境。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支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培育监测平台等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咨询、创业孵化、产业创新、培育监测等服务,不断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环境。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
重点支持科技型、成长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优秀获奖项目等,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和一批隐型冠军、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等。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支持普惠金融体系、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全省性和区域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培育一批专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机构,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模式,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支持通过财政资金引导设立的面向中小微企业各类天使基金、投资基金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第七条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竞争法分配方式。
围绕省委、省政府明确的中小微企业重点工作,选择某一重点领域,以市、县(市、区)为主体,开展竞争性遴选,安排一定资金择优在部分地区开展中小微企业竞争力提升专项激励。
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等省委、省政府重点专项工作根据竞争性评审结果,实施专项激励,以点带面,引导全省重点专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因素法分配方式。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各地年度中小微企业重点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下达的工作任务量、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为分配因素,并依据相应的权重进行分配。
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因素根据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培育监测平台等年度绩效考核(评定)结果进行分配。
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因素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及“专精特新”培育等年度工作考核情况,以及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评选结果等进行分配。
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因素根据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情况,以及面向中小微企业各类天使基金(投资基金)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分配。
(三)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分配因素、权重,以及竞争性专项激励工作领域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根据年度确定的中小微企业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等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权重(资金额度)及绩效目标。
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各项前期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市、县(市、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
每年根据省级预算编制要求按时完成专项资金分市、县(市、区)预算编制工作。
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条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筹用于支持省级明确的中小微企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推进。
其中,竞争法分配下达的资金要按照申报或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十一条省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后,要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资金下达文件要求,会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结合本地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及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
鼓励市、县(市、区)通过创新券、服务券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财政、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储备等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拨付。
各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落实情况统一汇总,会签同级财政部门后,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含项目清单)分别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厅项目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绩效管理
(一)根据省财政厅绩效管理的要求,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会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及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省、市、县(市、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自评。
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部门要会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及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按要求上报评价报告。
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可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评价。
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级财政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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