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院成本核算与管理规范和医院财务制度衔接对照表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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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院成本核算与管理规范和医院财务制度衔接对照表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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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种罚款、医疗纠纷赔偿、赞助和捐赠支出;
(四)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开支;
(五)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六)其他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支出。
(三)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四)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科教项目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除外);
(六)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费用要素
(十二)折旧费:
核算医院按《医院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十四)其他费用:
按规定应列入当期成本,但未在上述费用要素中列支的各项支出。
核算医院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以及按规定应列入当期成本但未在上述费用要素中列支的各项支出。
第十四条成本核算单元的分类
(二)
1.直接医疗类科室:
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
包括门诊科室、住院科室(临床诊疗类、临床护理类)。
2.医疗技术类科室:
指为直接医疗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
包括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等。
3.药品供应类科室:
指为直接医疗科室及病人提供药品的科室。
包括药剂科、药库、药房等。
(二)
1.直接医疗科室:
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包括门诊科室、住院科室(临床诊疗类、临床护理类)。
2.医疗技术科室:
指为直接医疗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包括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病理科、手术室及药品供应类科室(指为直接医疗科室及病人提供药品的科室,包括药剂科、药库、药房)等。
第十六条规范基础数据采集
为全面、真实、详细、及时的核算与反映医院成本,成本核算的基础数据必须按规范路径采集:
(一)从业务发生源头采集数据:
如差旅费的发生源头是费用报销审批单,物料消耗的发生源头是领用出库记录单,药品成本的发生源头是将药品从门诊或病区药房(药柜)发给病人的记录单,业务收入的发生源头医院信息系统向病人收费时的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记录数据。
(二)从业务发生的最小单元采集数据:
如所有的人员支出数据(包括社会保障数据)均应采集到各成本核算单元内的具体人员,所有科室公用支出均应从最小的成本核算单元采集,尽量避免因过多分摊造成的数据失真。
(三)从业务发生的最明细项目采集数据:
如工资费用应采集到工资表应付部分的具体栏目,药品、卫材、物料消耗成本均应从明细品种采集,固定资产修购基金应从明细的固定资产品种采集。
(四)按权责发生的日期采集数据:
所有业务数据均应从业务发生日采集数据,以保证基础数据传递的及时性。
为全面、真实、详细、及时的核算与反映医院成本,成本核算的基础业务数据必须按规范路径采集:
(一)业务支出数据
1.人力资源成本
人员经费均按支出明细项目、会计分期和权责发生制采集到人员角色。
其中,工资津贴、绩效工资按计提发放项目采集到个人;
社会保障缴费按养老、医疗保险等项目采集到个人;
住房公积金按实际发生数采集到个人。
对在同一会计期间内服务于多个核算单元的多重角色人员,应根据其实际出勤情况将其人力资源费分摊到不同的核算单元。
2.资产成本
(1)固定资产折旧:
医院应按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折旧年限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按会计期间、固定资产类别和品种将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到每一个成本核算单元,房屋折旧按科室占用面积计算。
(2)药品消耗:
以“临床开单、药房发药”信息为基础,分别按计价收费与非计价收费、西药、中成药与中草药、门诊用药与住院用药、医保病人与非医保病人等因素对药品进行分类核算,优先选择个别计价法采集各会计期间单品种药品的采购成本。
(3)卫生材料消耗:
医院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建立二级库房卫生材料管理制度,分别按计价收费与非计价收费、可计量与不可计量、高值与低值、植入人体与非植入人体、门诊与住院、一次性使用与可循环使用等因素对卫生材料进行分类核算,优先选择个别计价法,按单品种卫生材料采购成本和二级库房实际用量归集各科室的卫生材料成本。
(4)其他材料:
以会计分期、单品种和进价核算为原则,以领用出库记录为依据,按成本核算单元采集其他材料(包括行政用低值易耗品)成本。
3.其他成本
对除人力资源成本和资产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从业务发生源头、按成本核算单元进行采集。
(二)业务收入数据
1.医疗服务收入: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按门诊与住院、临床医生、护理与医技执行单元、医保病人与非医保病人、不同结算方式和医疗服务项目,采集医疗服务收入数据。
2.医用材料收入: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按门诊与住院、临床医生、护理与医技执行单元、医保病人与非医保病人及不同结算方式,采集计价收费的卫生材料收入。
为使卫生材料收入与成本配比,医院应建立医用卫生材料收费项目与物料编码的对应关系,以便根据收益原则核销不同材料、不同病人(病种)、不同成本核算单元的卫生材料成本。
3.药品收入: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按药品品种、门诊与住院、临床医生与药房、医保病人与非医保病人及不同结算方式采集药品收入数据。
(三)服务计量数据
1.对外服务计量
--门诊人次:
按就诊日期、挂号类别(普通、专家)、医保类型、专科进行明细统计,启用医生工作站的医院应将工作量采集到医生;
--住院占用床日:
按住院日期、病区、专科、责任医生、医保类型等进行明细采集;
--出院人次:
按出院日期、病区、专科、医保类型等进行明细统计;
--处方量:
按病人、专科、医生、门诊、住院、病区、药房、发药人员统计处方张数和处方记录数;
--手术工作量:
按手术日期、病人、专科(病区)、医生、手术参与人员等进行明细统计;
--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工作量:
按日期、专科(病区)、病人、设备编号、检查项目、技师等进行明细统计;
2.外部服务计量:
对用水、用电、用气、用氧、洗涤、保洁、维修等外部服务,按服务时间、服务对象(科室)、服务项目进行明细统计;
3.内部服务计量:
按提供服务的科室、接受服务的核算单元、服务日期、服务项目等进行明细统计;
第二十条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
医院总成本由医疗直接成本、药品直接成本、辅助成本以及管理成本构成。
医院发生的各项成本性支出,首先通过费用要素(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凡能直接计入到各科室的费用,皆应直接计入;
无法直接计入的,通过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
辅助成本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
管理成本按人员比例进行分摊。
考虑医疗业务的特殊性,不进行辅助科室和管理科室之间的交互成本分配。
核算流程如下:
(一)直接成本核算:
(二)辅助成本分摊:
将医疗辅助科室的成本按服务对象和相关分摊基础按成本项目分摊至医疗类(直接医疗和医疗技术)科室和药品供应科室,并实现分项结转,计算出各医疗类核算单元的医务成本、药品供应类核算单元的药事成本及直接医疗类的项目成本(医务成本)、医疗技术类的项目成本(医务成本);
(三)管理成本分摊:
将管理服务类科室的管理成本按成本项目分分摊至各医疗类(直接医疗和医疗技术)科室和药品供应类科室,并实现分项结转;
计算出各核算单元的医疗成本、药品成本以及直接医疗类的项目成本(医疗成本)、医疗技术类的项目成本(医疗成本)、药品单品成本;
医院总成本由医疗直接成本(包括直接医疗和医疗技术)、药品直接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服务成本)、辅助成本以及管理成本构成。
管理成本按人员比例进行分摊,辅助成本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
(一)直接成本核算
(二)管理成本分摊:
将管理服务类科室的管理成本按成本项目分摊至医疗辅助、直接医疗、医疗技术和药品供应类科室,并实现分项结转;
(三)辅助成本分摊:
将医疗辅助类科室的成本按服务对象和相关分摊基础按成本项目分摊至直接医疗、医疗技术和药品供应类科室,并实现分项结转;
医院成本核算一般程序框架图
第二十一条辅助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一)辅助部门费用的归集
医院的辅助部门,是指为开展医疗活动而提供后勤、保障、物资供应的部门,这些部门发生的费用即为辅助部门费用。
辅助部门费用的归集按照费用要素进行归集,项目见管理部门费用明细账。
(二)辅助部门费用的分配
辅助部门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配,分配方法采用直接分配法,首先在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之间进行分配,然后再分配到直接医疗、医疗技术、药品供应类核算单元,并实行分项结转。
相关项目的主要分配方法如下:
第二十一条管理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一)管理费用的归集
管理部门是指为开展医疗活动施行管理、监督的部门。
这些部门发生的费用以及全院性的费用支出,即为管理费用。
管理部门费用的归集按费用要素进行归集,归集项目见附表
(一)。
(二)管理费用的分配
管理费用在全院各服务对象(科室)之间按人员比例进行分配,并实行分项结转,核算到直接医疗、医疗技术、药品供应和医疗辅助类核算单元。
第二十二条管理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这些部门发生的费用以及全院性的费用支出、即为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在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之间按人员比例进行分配,并实行分项结转,核算到直接医疗、医疗技术、药品供应类核算单元。
第二十二条辅助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辅助部门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配,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到直接医疗、医疗技术和药品供应类核算单元,并实行分项结转。
第二十六条成本报表
成本报表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管理需要会产生不同成本报表。
各医院可根据本单位管理需要制定适合本单位管理需求的成本报表,但必须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医院费用总表、成本汇总表、项目成本表、诊次床日成本表、病种成本表、出院人次成本表,并按规定和要求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使用部门,其格式见附表(四)至(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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