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木兰县卫生系统关于临时聘用合同人员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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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虽无缺编,除特殊情况,需配备的个别后勤辅助岗位,原则上从严控制。
确需聘用的,须经县卫生局同意。
经卫生局审批,以公开,公平,公证的方式进行聘用。
第四条: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
第五条:
木兰县卫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各单位上报的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请进行讨论审核,并报卫生局局长批准同意后,由卫生局人事股统一对外招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经济、刑事等不良纪录;
(二):
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
医生原则上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
护士原则上要求中专及以上学历。
年龄要求:
除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
(三):
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本县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六):
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
用人单位通过卫生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上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请示,内容应包括聘用人员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资待遇等事项;
由卫生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卫生局局长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聘用岗位;
卫生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接受应聘人员报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卫生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与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主要考核被聘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对初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须进行体检,体检在城区指定的医院进行;
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须提交卫生局局长审批;
(七):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聘用。
确属紧缺人才的,须经卫生局批准才能聘用。
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没能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一律不予聘用。
第九条:
卫生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实行临时聘用人员总数包干制。
卫生局每二年对编外人员总数进行一次审核批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临时聘用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必须经卫生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卫生局、用人单位、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一般合同期限为1-5年。
首次聘用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对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为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
如已受聘,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因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须经卫生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经审核并报局长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报卫生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与临时聘用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内填报《木兰县卫生系统续聘编外人员申请表》,由卫生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送城区卫生局局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本着“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临时工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
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聘用单位自定,可以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工作岗位和《木兰县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不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直接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为扣缴。
(为了解决过去临时聘用人员的此项待遇问题,决定分批解决:
第一批为聘用期处满四年的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批为聘用期处满二年的临时聘用人员;
现在及以后聘用人员在聘用期满一年后享受此项待遇)
第二十条:
各单位聘请的农村户口的临时聘用人员,按照有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代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
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单位规章制度应经全体临时聘用人员会议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单位规章制度正式出台后,应组织临时聘用人员学习。
召开会议、组织学习必须做好签到和记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每年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须报卫生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备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重要依据。
凡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种假期,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聘用单位管理。
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卫生局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临时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在归还聘用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
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追究用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具体事宜由卫生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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