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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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实行职工住房化分配的原则是:
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本市财政、单位资金状况和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变;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原有各种和谈于住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
实行职工住房分配的目的是:
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第四条
职消实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即由单位为职工建房,改为给职工放住房补贴。
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五条
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指未享受房改优惠或单位补贴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
军转干部、离退休干部等未享受建房补助的职工。
未达标职工指现有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
发放住房补贴的面积控制标准,按省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字[1997]13号)精神,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
即:
科以下干部职工住
房面积统一标准为建筑面积70平方米,县级80平方米,地市级100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住房标准主,按省委办公厅字[1998]35号文件精神,统一按上限减10平方米执行。
信房面积统一标准,只适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在计算职工住房面积达标和未达标时使用。
凡未达到住房面积统一标准的部分发给住房补贴。
第七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是依据房价收入经确定的每平方米基本补贴标准,与职工本人享受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乘积,并给予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补贴。
其计算公式为:
无房职工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2-职工年平均工资×
4÷
60)+每平方米职工每年工龄补贴额×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
(住房面积统一标准-现住房面积)。
第八条
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其补贴额随工资变动增加,补贴年限为32年。
第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采取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贴两种方式。
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
发放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并可给予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其工作年限发放工龄补贴,发放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4.90元。
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3%。
第十条
已离退休的无房职工,视单位的支付能力,可采取分期或一次性发放。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按其未达标的面积计算,由单位一次性发放,并存入住房补贴专户。
第十一条住房补贴发放由单位申请,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报市房改批准后由单位发放。
各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时要做到认真核实,公正合理,并建立职工住房补贴档案。
第三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补贴既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又是职工住房的专项资金,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住房补贴列入职工工工资,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单位在发工资后10日内集中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的,职工购买、建造及大修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单位可直接发放;
职工暂不使用住房补贴的,存入“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第十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按单位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认真进行核算管理。
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自住房大修支出。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支取:
职工退休、离休、辞职、擅自离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异地调动、出国定居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由本人提取该职工住房补贴帐户存储的作余额;
职工在本市调动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的住房补贴帐户;
在职工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住房补贴余额。
第十八条
建立住房补贴申请使用审批制度,职工使用住房补贴时,需由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审核,经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提取。
第五章
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
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
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
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
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
利息收入。
企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住房折旧;
公益金和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建设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
第二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承办政策性住房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经财政审核、政府批准后的单位住房基
金收支预算执行。
财政部门应将经政府批准诉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抄送市房改办和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
承办银行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单位
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办理基金收支业务。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和维修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为职工购买住房。
允许单位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市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工资收入、住房补贴资金等情况,依照本市房改实施方案和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具体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房办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职工的购房、租房完全按市场规则办理,住房面积、装修标准由职工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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