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动员预付款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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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动员预付款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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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员预付款的定义
动员预付款属于预付款的一种,区别于材料预付款。
动员预付款又叫开工预付款,是指在工程开工前,业主提供给承包人用于开工费用的无息贷款,国际上一般规定范围是合同价0%~20%,而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中,目前主要采用10%作为比例,具体到各个项目则又有不同。
2.动员预付款的法律性质
预付款的法律性质主要是业主帮助承包人能够顺利开展项目工作而提供的无息贷款。
之所以采用无息贷款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施工合同制度认可的工程款的贷款性质,在我国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4条规定: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1]在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中我们发现,对预付款采用“扣回”的表述,如果在工程项目的施工中,预付款是现行支付的工程款,则不需要扣回,而采用扣回,则意味着我国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认可承包人从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部分的资金作为偿还给业主的债务的行为,金额明确了动员预付款的借款性质。
从上面的文献中可以看出,动员预付款的本质是一笔业主借给承包人的无息贷款而不是工程款,也就是借款。
从法律意义上讲,它属于业主,是业主和承包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借贷的法律关系。
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项目建设前期资金上的困难,使其更好地进行组织施工工作,履行合同,因此动员预付款具有业主对承包人的支援性意义。
3.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
3.1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
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
[2]
3.2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方法常见的有两种。
一种是等值扣回法,即规定在工程中期支付证书中工程量清单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值20%的当月开始扣回,止于合同规定竣工日期前三个月的当月,在此期间,从中期支付证书中逐月按等值扣回。
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易掌握。
但当工程进度缓慢或因其它原因工程款支付不多的情况下,会出现扣回额大于或接近工程支付额,而使中期支付证书出现负值或接近零,而且实际工程往往没法确定准确确定工期。
所以实际采用不多。
另一种是“超一扣二”法对动员预付款进行扣回,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下: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由于这种方法与每期支付的工程款有直接关系,即工程完成额多就多扣,完成少就少扣,所以在实际工程当中,不会出现施工单位在某一期的本期应支付工程款出现负数的情况,因此,这种扣回方式相对等值扣除的方法要合理些。
新版本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采用“超一扣二”的方法对动员预付款进行扣回。
4.使用动员预付款的注意事项
4.1动员预付款的比例
由于不同的工程在各个阶段投入的成本资金差异性比较大。
因此应该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确定不同的动员预付款的比例,从而可以使承包人的前期经济压力得到减轻。
如,对于那些前期资金投入比较大,后期资金投入比较少的公路工程项目,如高速公路、边远山区新建公路,可以在施工合同中采用较高的动员预付款比例,同时还可以设置不同扣回速度进行有效的项目资金调节;
对于那些前期资金投入比较少的道路工程项目,如市政道路、乡村道路,则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采取较低的动员预付款比例,甚至不设置动员预付款这一款项。
4.2动员预付款的合理扣回可以降低业主的风险
动员预付款主要是业主在还没有获得承包人的施工成果时,而预先借给承包人的一笔无息贷款资金,虽然这笔资金在法律上还是属于业主的,但是这部分资金如果不能及时第得到扣回,将会无形中增加业主的投资风险。
因此应该对动员预付款进行及时合理的扣回,从而降低业主投资风险。
4.3合理的动员预付款扣回方式将有利于施工组织工作的持续展开
在公路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各个施工阶段的投入成本不均匀,因此在各个阶段,承包人的经济压力也不同,所以在公路工程的建设中,对不同的工程项目运用不同的动员预付款回扣速度,不仅可以使工程承包人的经济压力得到缓解,而且还可以极大的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4]。
5.某一级公路动员预付款支付与扣回的案例分析
在一项公路工程施工中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签订了工程项目总包施工的合同,合同的总价为43795589元,计划工期为15个月,在合同协议中,约定:
动员预付款为10%,动员预付款采用超一扣二的方式进行扣回。
经过业主的合约计量工程师代表签认的承包商在第二年第八期之后各月实际完成工程工作量以及扣回动员预付款数据表见表1:
表1:
某一级公路动员预付款扣回数据表
结合合同条款,分项上述数据,可以得出,该工程的动员预付款为43795589×
10%=4379559元,动员预付款的起扣点为43795589×
30%=13138677。
在前三期计量中,因为累计完成金额未达到其扣点金额,因此不扣回动员预付款,在第13期,由于改期的累计完成金额超过了合同价的80%,因此采用本期扣回金额=动员预付款-上期末累计扣回动员预付款的算法,得出第13期的的本期扣回金额为232718元,第14期,由于上期末的累计完成金额就超过了合同价的80%,上期末扣回动员预付款已经达到上限,故本期已经没有动员预付款可扣回了。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动员预付款它本身不是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它是一笔由业主提供给承包人的无息贷款,也就是借款,而不是工程款,因此,它需要归还。
2.动员预付款的归还方式有多样,目前国内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常常采用“超一扣二”的扣回方式进行扣回。
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为了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持续开展,则需要灵活采用不同的支付与扣回方式进行处理,以便获得最佳的使用效果。
3.鉴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巨大性质,因此,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设置动员预付款,不仅有助于合理分担承包商和业主的工程项目的风险,对规范建筑市场参与主体行为,实现工程项目中各个环节的有持续的运行,减少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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