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17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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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招标机构注册办法
第五条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址:
,以下简称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前应当在招标网作出诚信承诺;
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如实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表》,附件1)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以下简称《人员名单》,附件2)。
第六条招标机构对《注册登记表》所填写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因招标机构填写信息错误、遗漏、虚假,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条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机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更后30日内在招标网修改相关信息。
因合并、分立而续存的招标机构,其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册信息变更;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在招标网办理注销;
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招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在招标网重新注册。
第八条不再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在招标网注销。
招标机构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其招标网注册自动失效。
第三章招标机构代理行为规范
第九条招标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招标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为与本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应当熟练掌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招标机构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应当由招标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协助招标人及时对异议作出答复。
在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期间,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要求积极予以配合。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投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应当与相应书面材料一致。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投标相关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政策和业务培训,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
第四章信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商务部在招标网设立招标机构信息发布栏,公布以下信息:
(一)机构信息:
招标机构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人员、场所等;
(二)人员信息: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姓名、学历、专业、职称、英语水平、劳动合同关系、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时间、学术成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主要业绩等;
(三)其他信息:
招标机构职业教育培训、学术交流成果、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纳税额等;
(四)业绩记录:
招标机构代理项目当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历史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特定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等;
(五)异议和投诉记录:
招标机构当年及历史年度代理项目异议数量、异议率、异议结果,以及投诉数量、投诉率和投诉处理结果等;
(六)检查结果记录: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记录;
(七)错误操作记录:
招标机构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过程中的错误操作行为,及直接责任人员和项目名称等(招标机构主动纠正,并且未对招标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错误操作不记录在内);
(八)违法记录:
当年及历史年度在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违法的招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责任人员姓名、项目名称、违法情况和行政处理决定等。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由招标机构填报,由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核实;
第四项、第五项由商务部公布;
第六项、第七项由招标机构或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填写;
第八项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填写。
商务部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纳入第一款所列信息。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机构信息存在不实的,可以在招标网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向该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实,招标机构信息确实存在不实的,由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推动建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倡导招标机构签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承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五章行政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招标机构在招标网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存档:
(一)由招标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表》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英语水平证明、注册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四)营业场所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房产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上一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设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补充提交)。
招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更后30日内将变更后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变更后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补充证明材料报送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
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招标机构的相关注册材料。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机构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书面抽查、网络监测、实地检查等方式。
各主管部门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通过招标网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商务部。
第十九条商务部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在招标网建立招标机构名录库、招标项目库和招标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在招标网向社会公布。
实地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
实施实地检查的主管部门从招标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机构,从招标项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项目,从招标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法实施检查。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招标机构和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所属招标机构的实地检查,年度检查率应当不低于所属招标机构数量的10%。
每年实地检查的所属招标项目数量,应当不少于5个或者上一年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的1%(两者以高者为准);
上一年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低于5个的,应当至少实地检查1个项目。
对投诉举报多、错误操作记录多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招标机构,可增加抽查频次。
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查时,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被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主管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并在招标网公布。
商务部可以组织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机构及项目进行“双随机”抽查。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机构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三)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六)在进行招标机构注册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
(八)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
(十)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
(十一)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十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主动办理注册信息变更的;
(十四)招标网注册失效的招标机构,或者被暂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继续开展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五)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未在招标网注册的;
(十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可以责成招标机构自查,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进行培训和指导,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法律规定、政策和业务的交流和培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所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商务部或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可暂停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在招标网上公布。
在暂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期间,招标机构不得开展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同一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招标网另行注册招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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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产品 国际 招标 代理 机构 监督管理 办法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