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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
委员会名单
附件四:
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候选人报名表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
10月10日发布选举通知
10月15日截止报名,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
10月16日候选人公示
10月18日产生正式候选人,进入选举宣传期
11月1、2日候选人公开演讲及辩论大会
(南校区、北校区)
11月8、9日候选人公开演讲及辩论大会
(珠海校区、东校区)
11月10日宣传期结束,进入选前静默期
11月11日投票日
附件二:
《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选举办法》已由中山大学学生会第三十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10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会会员行使选举权利,规范学生会主席
选举工作,根据《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会主席的选举,应当坚持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会主席由全体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学生会主席每届任期1年,届满后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条学生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应当报校党委、上级学联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学校各级学生组织应当支持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对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期间,成立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
处理;
(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期间,成立学生会主席选举委
员会。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学生会常务委
员会推选产生;
推选工作由上届学生会主席主持;
上届学生会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学生会主
席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持者。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学生会主席
候选人的,应当辞去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的职
务,缺额可以补足。
第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三)确定选举人;
(四)公布选举时间和地点;
(五)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
候选人有序开展选举宣传工作;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解答选举人询问,受理选举人申诉;
(八)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九)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选举人
第十二条具有中山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不限
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等,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
权。
第十三条选举人名单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依据学籍
资料确定,并于选举日的15日前将选举人名单
公布。
对公布的选举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人名
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提
出。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
起2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学生。
学生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
内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学生会
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作
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学生会主席选
举委员会。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
将重新确定的选举人名单公布。
第四章候选人
第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山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
策,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德、智、体全
面发展;
(三)学习成绩良好,在读期间必修课和指定的
专业选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曾获得中山
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文字表达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和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五)曾担任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委员,校区
团工委或学生会部长以上干部,学院(系)
团委(团总支)副书记、学院(系)学生
会副主席以上干部,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
(六)获得所在学院(系)学生会或10名以上校
学生会委员提名。
(七)无违法违纪记录;
(八)选举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主席候选人。
第十五条各学院(系)学生会、校学生会委员最多推荐1
名主席候选人,在提名后不得撤销或更换。
第十六条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30日前接受候
选人报名;
第十七条报名截止后,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进
行考察,征求候选人所在学院(系)党、团组织
意见,书面上报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将候选人
名单(草案)与相关材料上报校党委、上级学联,
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八条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25日前将候选
人名单公布。
对公布的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候选人名
起2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学生。
学生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
内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前
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上报校党委、省学
联并告知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前,
将重新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公布。
第五章选举活动
第十九条选举活动期自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始,至选举日前1日止。
每日竞选活动时间,自8:
00时起至22:
00时止。
选举日前24小时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候选人应当提前2日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提交选举活动计划,得到批准后方可开展选举活动。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向各候选人提供等额资金用于其开展选举活动,候选人应当对选举活动支出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提供有效票据。
第二十一条候选人开展选举活动时使用扩音设备应当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使用;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择期在各校区举办候选人集中公开演讲及辩论会。
第二十二条候选人在开展选举活动时可以对选举人作出承诺,但应当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明确承诺的兑现期限和不能兑现的处理办法。
承诺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和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和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承诺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候选人开展选举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不得干扰正常的校园教学、生活秩序,不得出现商业机构、校外社会团体等的名称、品牌、标识,不得出现中山大学现任教职员工的支持语句,不得攻击他人,不得向选举人派发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并解释《中山大学学生会主席选举活动开展办法》。
第六章投票和开票
第二十五条投票应当在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投票站进行。
投票站设登记人、监票人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3日前公布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和登记人名单;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和登记人。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在投票前将选票发至选举人手中并向选举人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选票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加盖学生会印章。
第二十八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监票人在投票前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
第二十九条选举人投票前应当出示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进行身份登记。
第三十条选票应当由选举人本人填写。
选举人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自己信任的其他选举人代为填写选票和投票。
每个选举人只能接受1人委托。
第三十一条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票箱应当加封,并由该投票站的监票人将票箱集中到各校区计票站,公开开封检票。
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
计票工作应当在投票结束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
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确定时间重新选举。
第三十三条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1人的,选票有效;
多于1人的,选票无效。
选票内容无法辨认或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非选票规定符号的,经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
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七章选举结果
第三十四条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为新一届学生会主席。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计票结束次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五条选举结束时,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举人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学生会保存,并将选举结果报告书面上报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六条得票数最多的和次多的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1%以内时,得票数次多的候选人在可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计票,并说明需要重新计票的投票站。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日内完成重新计票,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7日内向学生会委员会申请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确定学生会主席当选人。
第八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三十八条学生会委员会1/4以上委员提议,2/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要求罢免学生会主席;
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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