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案件的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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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案件的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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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案件的操作指引
工伤事故案件的操作指引
工伤事故案件的操作流程(代理工伤) 为了便于标准、及时、便利地处置工伤事故案件,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总结出操作流程。
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先明确与本所律师承办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冲突)。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1)、用工单位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位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2)、用人单位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应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三、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二)、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五)、参加庭审;
(六)、庭后和解或调解。
六、民事诉讼一、二审程序(略,参照我所民事诉讼程序规程办理)。
一、提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
1、进行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本人身份证明;(3)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1];(4)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5)单位营业执照;(6)委托书(7)其他特殊情形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工伤认定部门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铛铛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数材料。
3、没有特殊情形,工伤认定部门应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并于作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受损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如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应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能够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结论不服的,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三、职工因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
1、职工因工作蒙受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同意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样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峻或情形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品级后,停发原待遇,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治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职工住院医治工伤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域之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依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职工因工作蒙受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进行医治,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医治工伤应当在签定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形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医治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稳固后存在残疾、阻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能够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以为伤残情形发生转变的,能够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职工因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1、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品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依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份不能自理或生活部份不能自理3个不同品级支付,其标准别离为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2、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大体养老保险待遇。
大体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大体医疗保险费。
3、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用人单位依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职工欲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职工本人工资的必然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要紧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该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 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如需确信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在发生劳动争议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一、工伤保险认定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土法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
职工有前款第1、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该应第一时间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然后进行工伤申报,申报(快报)时间为工伤发生后的72小时。
需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以下资料需60日内提交。
(一)用人单位或者工会组织申报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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