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及投资者服务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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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及禁止行为
第三条信息披露以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为原则,并做到:
1、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编制、报送、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2、信息披露文件简洁、清晰、明了、准确,无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3、信息披露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要求,内容完整无重大遗漏;
4、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合法、合规。
第四条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组织体系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信息披露职能分为主办部门和报送部门,主办部门、报送部门与相关部门各尽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对外资料的组织、制作工作。
第六条根据信息披露对象和披露信息的不同,具体分工如下:
1、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产品向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及报送;
2、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营运事务和基金净值的资料报送;
3、指定专人负责向委托人报送定期报告;
4、其他所有信息披露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办理。
第七条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按相应岗位职责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的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记过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劝退处理。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义务,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担任投资顾问时,也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登录该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九条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1、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及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并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2、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介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和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及披露渠道等事项;
2、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投资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等;
3、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渠道及资料保存
第十一条基金募集期间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及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条基金运作期间,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投资者自愿提供)、短信平台(根据投资者自愿提供的手机号码编组,严格遵循联通短信平台使用规定)等方式,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披露产品净值情况、季报、年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基金合同约定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三条以微信公众号为主要载体,定期向投资者推送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等内容。
第十四条定期举办特定范围的投资者与投资经理的沟通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进行档案管理;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投资者服务及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除信息披露事项外,妥善解决投资者其他服务需求,在合规基础上,认真履行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的义务。
第十七条投资者投诉处理流程:
公司内控专员负责接受投资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类型将投诉分至综合管理部、财务部、投资部、风险合规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者回复,回复内容归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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