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薪酬发放中的税务筹划技巧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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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纳税额=[(1500+40000÷
12-2000)×
15%]-125=300(元),全年纳税约3600元,两者比较,节税2260元,相当于淡季两个月的工资,节税效果相当可观。
在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合理调节奖金发放的时间,能为员工节税,提高实际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二、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与发放比例调整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根据这一优惠政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年终奖与工资的比例进行调整以达到节税目的。
(一)年终奖发放时间调整避税
案例2:
某公司员工张某月薪1600元,2008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
若年终奖一次发放:
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00-1600)]×
10%-25=1935.4元。
注:
20000÷
12=1667元,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若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
即年终奖20000分解为ÿ
月发放,则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1667-2000)×
10%-25]×
12=1220.4(元)。
两种方法相比,前者比后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935.4-1220.4=715(元)。
案例3:
某公司员工李某月薪8000元(假定税前项目已扣除),2008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
年终奖一次发放:
1.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
20%-375]×
12=9900(元);
2.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
10%-25=1975(元);
李某全年纳税=9900+1975=11875元。
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
月发放,则李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1667-2000)×
12=13900.8(元)。
两种方法相比,后者比前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3900.8-11875=2025.8元。
为什ô
案例2和案例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升有降呢?
原因在于月工资水平的高低,当月工资水平低于个税起征点时,应尽量将年终奖金分解至ÿ
月发放,以用足ÿ
月2000元的扣减额,当月工资高于个税起征点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调整工资与年终奖比例避税
案例4:
某公司实行年薪制,王某为部门经理,核定年薪12万元。
若工资为1万元/月,年终奖为零,则王某全年纳税=[(10000-2000)×
12=14700(元)。
若月薪定为5000元,年终奖6万元,则王某全年纳税=[(5000-2000)×
15%-125]×
12+(60000×
15%-125)=12775(元)。
60000÷
12=5000元,对应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
若月薪为3000元,年终奖为84000元,则王某全年纳税=[(3000-2000)×
12+(84000×
20%-375)=17325(元)。
84000÷
12=7000元,对应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
三者相比,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925元,比方案三节税4550元。
年终奖发放时间和与薪酬的比例上的纳税调整既要考虑ÿ
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年终奖的税率,任何一方税率过高都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般来说,在月薪高于个税起征点的情况下,当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调整至两者的个税税率比较接近的情况下节税效应最明显。
当通过核算发现工资适用税率>
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降低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使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
当工资适用税率<
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提高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工资,适当提高工资的适用税率,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寻求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的筹划方案。
三、薪酬福利化避税策略
由于目前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照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扣除,不考虑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这就使利用非货币支付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成为可能。
在既定工薪总额的前提下,为员工支付一些服务的费用,并把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从应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减少员工货币工资,企业就可以把这些作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而这些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都是可以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在税前扣除的(具体比例参考各地税收政策),这样即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负担,又为员工提高了实际可支配收入,可ν一举多得。
案例5:
某公司员工小王月薪5000元,ÿ
月房租800元,上班交通费用400元,工作午餐费用200元,小王ÿ
月剩余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为=5000-[(5000-2000)×
15%-125]-800-400-200=3275(元)。
若公司为其提供集体宿舍,并安排集体宿舍至上班地点的班车,并解决工作午餐,工资调整为3600元,则小王ÿ
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为=3600-[(3600-2000)×
10%-25]=3465(元)。
两者相比,节税190元,全年节税2280元,企业既减少了所得税的应税负担(一般在20%以上),员工又得到了实惠,且便于管理,可ν一举多得。
应该注意的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不能为现金或其他购物券。
一般来说,企业可供选择的免税福利有:
提供免费的工作餐,且必须是不可转售的餐券;
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或车辆;
提供含家具在内的宿舍或住宅;
提供补充的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
或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当地政策许可的上限以下);
提供根据劳动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公用福利设施如水、电、ú
气、电话、通讯、宽带网络等;
提供员工继续教育经费或其他培训机会;
提供员工子女教育基金或奖学金。
不具备提供上述福利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员工在教育、交通、通讯、子女医疗等方面一定的报销幅度,也可以达到员工薪酬福利化,但各项福利列支应为政策准许。
另外要考虑员工不同的福利需求,切忌为了单一的避税目的而搞一刀切,发掘员工个性化的福利需求,提高针对性的福利,还能体现对员工的人性关怀,提高员工积极性,可ν一举三得。
四、避开无效纳税区间的节税策略
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区间。
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
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
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
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
可以看出:
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减少185元。
无效纳税区间另一个特点是,ÿ
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
主要有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
6001~6305(元),24001~25294(元),60001~63437(元),240001~254666(元)。
筹划人员在选择年终奖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应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等。
因为按照这些金额适用税率将较低。
五、用足国家税收政策的节税策略
国家规定的税前优惠扣除项目汇集如下: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冬季取暖补贴;
夏季防暑降温费;
(5)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7)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8)个人与用人单λ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9)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
上述优惠政策有很大的节税空间,只要是符合国家和当地财税法规规定的名目和额度范Χ以内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或采取符合规定的发票报销的方式节税。
例如,浙国税所[2003]45号文件规定: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ÿ
人ÿ
月500元、其他人员在ÿ
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因此,薪酬管理者必须对国家和当地的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和当地税务机构保持联系,符合规定的税前项目进行备案登记,为员工节税。
六、劳务与薪酬的转换避税策略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是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所得视其收入性质不同而适用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
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
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税。
案例6:
某公司聘用了高级工程师李先生为顾问,2009年2月取得工资收入62500元。
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应纳税额为:
(62500-2000)×
35%-6375=14800(元)。
若李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62500×
(1-20%)]×
30%-2000=13000元,则当月可节税1940元。
案例7:
杨先生是某公司董事之一,2008年获得报酬10万元。
若按照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100000×
40%-7000=25000(元)。
若杨先生同时在公司兼任副总,则应按照工资薪酬所得纳税,税额: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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