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司法为民 审判服务“三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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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司法为民审判服务“三农”
“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小康”是中央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
社会发展的着力点已经转向“三农”,农村新一轮的改革是中国发展的新的战略起点。
作为与“三农”问题案件息息相关的基层人民法院,要运用法律的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为农村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当前,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产生了冲击农村社会稳定的新因素。
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以服务“三农”为重点、在新农村建设中拓展和延伸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十分有益,只有妥善解决了“三农”问题”,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一、当前涉及“三农”问题纠纷案件的现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改革发展中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一是村与村间的经济水平失衡,落后村街“两委”班子的权威受到挑战。
农村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村与村在地理、交通条件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基础及起点不同,村干部谋划、组织经济发展能力的差异,使得农村村与村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形成了巨大的差距。
首先,各村生活状态不同。
经济发达的村街,农民生活水平普遍较高,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村街,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非常缓慢。
其次,各村村民负担不同。
越是集体经济发达的村街,农民的经济负担越轻,村里公益事业投入的大部分都从村集体的积累中支付而经济落后的村街,村中每花一分钱也需要村民集资解决,隐性负担十分沉重。
第三,各村经济发展的机遇不同。
经济发展较快,交通便利的村街,由于村干部的思想活、思路宽,对一些经济效益好、适应本地发展的产品看得准、动作快,敢投资、能投资,加快了本村经济的发展而落后村街,由于在严酷的市场竞争中已失去了先机,使之与发达村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面对贫富村街的巨大发差,落后村街的村民从羡慕到抱怨到对抗,“两委”班子的威信和作用日益下降。
在村集体经济削弱的同时,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更加得到强化,从而进一步拉大了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距离,村干部的影响力更加弱化。
二是户与户之间收入差距拉大,村民内部矛盾趋于复杂。
现在的农民按其生产方式及经济状况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层:
第一阶层为先富的私营企业主。
这部分人占农民总数的很小部分,却占有着农村很大部分的总收入。
第二阶层为小康的务工阶层,这一部分占农民总数的大部,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和打工两部分,收入较为稳定。
第三阶层为温饱的农业劳动者,约占农民总数的小部分,这些人的经济收入受自然条件和市场波动的冲击较大,收入不稳,同一阶层成员相互间的差距也较大。
第四阶层为贫困的缺乏劳动能力者,其中约有1%的人为农村特困户,这些人或老、或小、或病、或残,
家中缺少青壮年劳力,生活现状一时难以改变。
各阶层之间的差距日趋扩大,矛盾日趋显现,使得农村的矛盾和问题变的更加错综复杂,这已成为一个不能不正视的问题。
三是农村“大户”与普通村民的矛盾时有激化。
农村的大户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经济大户”,这种人在改革浪潮中脱颖而出,通过金钱主宰村中事务。
另一种是“宗族大户”,一些村街由于宗族势力的扩大,左右甚至把持了村中的“两权”。
“大户”与普通村民之间在利益上存在着矛盾,“经济大户”与“宗教大户”之间也存在着矛盾,这些矛盾在一定情况下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隐患。
四是农村党员作用弱化,使基层党组织的工作难度加大。
目前农村党员中存在着四种不良现象,即:
观念淡薄,党性削弱长年在外,脱离组织丢弃原则,操纵上访以钱养势,仗势欺人。
此类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时甚至阻碍了基层党组织的正常工作。
以上这些问题的出现,给当前农村工作提出了新问题。
“三农”问题,反映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直接体现就是影响农村稳定的矛盾点有了新的变化。
审判、执行、信访的工作压力逐年加大。
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农村土地的充分利用和土地使用价值的不断提高,拆迁补偿、土地流转纠纷迸发,农民对拥有、收益土地的观念逐渐增强,这与地少人多、土地分配不均等原因形成新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形成了一轮具有新特点的诉讼。
涉及“三农”问题案件所占比例不断增大,递增幅度逐年上升,这也充分说明当前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农民权益保护方面仍然面临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加以规范和解决。
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利益调整和政策落实等引发的案件不断增加,审理涉及”三农”问题案件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二、审理好涉及”三农”问题案件的重要性“三农”问题不解决,长期来看,不利于社会稳定,从短期来看,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我国是一个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的农业大国,这是我国的国情。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
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揭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
农村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也在农村。
邓小平说过“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
当前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我国城市与农村发展差距在拉大。
农村中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承包等方面的一些小摩擦、小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和解决,会逐渐演化成各种矛盾。
伤害、信访、上访、群体性事件都有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农民法律观念淡薄,经营风险意识缺乏,这也造成涉及农民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
所以,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考虑”三农”问题案件的审理工作。
三、涉及”三农”问题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三农”问题案件的增多,潜伏着大量导致农村不稳定的因素。
”三农”问题案件的增多,一方面是因为农民自身的原因,首先随着农村改革各项政策的出台,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不可避免地触及部分现有的利益,由于有的农民群众不能正确对待和从理性上分析这些问题,从而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的发生
其次是有的农民的价值观念的因素,加上文化水平相对偏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农民法律知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这也导致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的发生。
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国家对法律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不够顺畅,解决机构不够健全。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一系列涉及”三农”问题方针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农村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广大农民的经营意识不断增强,利益交往日趋多样和复杂化。
利益的交往必然伴随着矛盾和纠纷的产生,由于农村社会自主调节机能已经不能应对和适应新形势下日趋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之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纷争成为了更多农民的选择。
四、审理好涉及”三农”问题案件的经验和方法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把审理好”三农”问题案件作为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积极引导法官认识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服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而在法院和法官中牢固树立“涉三农问题案件无小事”的观念和形势。
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强的审判人员审理涉及”三农”问题案件。
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审判人员审理”三农”问题案件的能力。
审判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提高对审理好”三农”问题案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服务”三农”问题的自觉性,提高法律业务水平,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案件的审理,更好的审理好涉及”三农”问题案件。
审理好”三农”问题案件的关键是土地问题,要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的审理。
既要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增加土地利用率,提高土地收益,又要维持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的稳定。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土地流转、土地转让、转包等方面的问题有所增加,这要引起高度重视。
通过审判工作解决土地承包、流转中的有关问题,以保障农村稳定。
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问题,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由于大部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也引起一些影响家庭和谐的因素。
因外出务工而影响夫妻感情、家庭和睦的离婚案件呈不断增长的趋势。
尤其是新婚夫妻家庭观念淡薄、家庭责任心不强、夫妻感情脆弱,一旦一方外出务工,极容易产生离婚纠纷。
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
要严格掌握准予离婚的标准,加强说服、劝导,妥善化解矛盾,免除外出务工一方的后顾之忧,以维护农村家庭的和谐稳定。
对留守孩子的权益保护要给予充分的关注。
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快立、快审、快执,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要切实考虑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的特殊性,在诉讼释明、证据提交及收集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用人单位故意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审理好涉及”三农”问题案件。
受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农民就业压力增大,增收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农民的生产、生活,部分矛盾极容易激化。
因此,审理”三农”问题案件一定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
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诉讼各环节,从送达开始到庭前、庭中、庭后做好调解工作,主动做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思想XX度重视调解工作,不断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艺术,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加强对涉及”三农”问题案件的调查研究,提高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
将涉及”三农”问题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的调研工作作为重点调研课题,精心组织,责任到人,以切实提高审判工作服务”三农”问题的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三农”问题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立、审、执各个阶段为农民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对涉及”三农”问题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执,提高涉农案件审判效率,减轻农民群众诉累。
对符合减免诉讼费条件的”三农”问题案件的当事人,热情为其办理减免诉讼费手续。
对涉及婚姻家庭、相邻纠纷、邻里关系及当事人住址相对集中的案件,尤其是农忙季节,在可能的条件下组成巡回法庭就地审理案件,以方便当事人诉讼。
还要不断总结审理经验,热情为农民服务,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关怀。
办案过程中,注重办案策略、技巧和工作方式,努力做通、做透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纠纷。
将案件审理工作和法律法规、涉农政策的宣传工作紧密结合,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政策理解能力。
继续实行法官下访活动,将农民上访变为法官主动下访,通过法律宣传,使农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通过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使农民群众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让当事人胜败皆明,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
重视涉农信访工作,建立信访信息登记制度。
对每个涉及”三农”问题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处理进展等及时掌握登记,并对信访案件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及时进行总结,使问题彻底解决。
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坚持公正办案。
对于群体性的诉讼案件,及时上门疏导,个别说服,分散调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决不让”三农”问题的案件变成治安或刑事案件,或者造成案件处理后群众到处上访的现象。
五、审理涉及”三农”问题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农民群众诉讼能力不高,承受能力有限。
大多数涉农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强,法律、权利、证据意识淡薄,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庭辩论能力比较欠缺。
一旦发生诉讼行为,当事人不知如何应对,当诉讼判决结果不能达到其预期效果时,容易产生对法院的不满情结和有过激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群体性的”三农”问题案件审理的难度较大。
这类纠纷大部分因形成的原因多方面化,往往需要政府、公安、纪检等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协作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而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只能就本案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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