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登革热疫情报告材料与处置指引医疗机构版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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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登革热疫情报告材料与处置指引医疗机构版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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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最长潜伏期(14天),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例如一个社区、居委会、村庄、学校或其它集体单位等),发生3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的登革热实验室诊断病例。
三、医疗机构的主要工作容
按照《指南》的要求,医疗机构在登革热疫情防控中的主要工作容包括:
(1)登革热病例的监测、诊断和报告。
(2)做好病例收治工作,落实院感防控措施。
(3)协助疾控工作人员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
(4)做好重症病例的诊疗和救治。
(5)实施登革热病人住院及转归情况报告制度。
(6)加强培训和风险告知,提升临床医生诊疗水平。
(7)加强登革热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保障检测信息流转通畅。
(8)落实日常蚊媒控制措施和灭蚊周记制度。
四、医疗机构的主要工作流程
1.医疗机构作为登革热病例发现和报告的主体,应依据《登革热诊断标准》(WS216-2018)和《省医疗机构登革热病例管理指引》(附件1)进行登革热病例监测、诊断、报告和管理。
2.发现符合监测病例定义的可疑病例后,应做好病例登记(登记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
、性别、年龄、联系、现住址,发病情况:
发病日期、主要症状,以及流行病学史概况等);
对其实施留院观察,并在留院观察期间做好防蚊隔离;
采集可疑病例血液标本进行登革热实验室检测。
有登革病毒病原学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对标本进行检测,无相应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尽快将标本转送至市疾控中心开展登革热病原学相关项目检测。
3.登革病毒抗原(NS1)检测结果可作为初筛依据,初筛阳性病例应以登革病毒分离、核酸检测阳性或特异性IgG抗体4倍增长等检测结果为确诊依据。
如果急性期血标本未能确诊,医疗机构还应采集病例恢复期血标本进行登革热抗体检测,以求进一步明确诊断。
4.如实验室检测结果不支持登革热诊断,且综合其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史后医疗机构排除了登革病毒感染,可停止对病例的留观。
如实验室结果初步检测为阳性,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并结合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史进行诊断,诊断登革热病例(疑似、临床或实验室诊断病例)后24小时按相关规进行疫情的网络直报。
(2)做好病例收治工作,落实院感防控措施:
各医疗机构应完善登革热病例治疗、会诊、转诊等相关指引和工作制度,明确登革热病例的诊断、收治、会诊和转诊流程,加强登革热病例的收治和隔离。
原则上要求所有处于传染期的病例均应劝喻其接受住院隔离治疗,直至其符合解除隔离标准(解除防蚊隔离标准为病程超过5天,并热退24小时以上)。
收治病例的医院应按要求严格落实院感染控制,落实收治病房的纱门纱窗、蚊帐等防蚊设施,并严格做好医院防蚊灭蚊措施。
如果接诊的医疗机构不具备隔离条件,应将病例转送至登革热收治医院。
(3)协助疾控工作人员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
病例收治医院应配合疾控工作人员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病例相关的基本信息、就诊情况、临床信息和实验室检测结果。
(4)做好重症病例的诊疗和救治: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登革热重症病例救治力量,成立院专家组,及时发现重症登革热的预警指征,及时组织院专家组会诊,必要时邀请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会诊,提高治愈率。
如不具备重症病例救治能力,可转送至指定重症病例收治医疗机构进一步隔离治疗。
(5)实施登革热病人住院及转归情况报告制度:
各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登革热病例情况的报告,收治病例的医院应每周将收治病例情况汇总报送卫计局和疾控中心,一旦出现重症病例、死亡病例,应立即将有关病例情况上报卫计局和疾控中心。
(6)加强培训和风险告知,提升临床医生诊疗水平:
定期开展一线临床医生和新入职医生的登革热诊疗培训,着重强化临床医生关于登革热症状的掌握、流行病学史的询问和不同检测方法适用性的掌握;
建立传染病病例迟报漏报奖惩制度,定期开展传染病漏报自查,提高登革热病例早诊、早报能力,严防误诊、迟报、漏报。
医疗机构应积极关注登革热疫情动态,并及时将登革热疫情动态告知一线医护人员,以求提升其在登革热流行期的诊疗敏感性。
(7)加强登革热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保障检测信息流转通畅:
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开展登革热抗原检测(NS1检测)或抗体检测,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开展PCR检测。
同时,各医疗机构应加强院信息化建设,保障检测信息在院各科室之间的流转通畅,避免因为信息流转不畅而导致诊疗延误。
(8)落实日常蚊媒控制措施和灭蚊周记制度:
医疗机构应切实履行日常蚊媒控制责任,确保院的蚊媒密度达标,以降低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的院传播风险。
具体的日常防控措施包括:
1.成立登革热防控领导小组,保障经费投入,制订院的防蚊灭蚊工作计划,并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院防蚊灭蚊工作。
2.切实落实灭蚊周记制度:
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每周在院开展1次蚊媒孳生地巡查和清理,以确保蚊媒密度达标,并按要求每周填写周记表1份并装订成册。
检查者应重点登记每周巡查所发生的问题,并在下周的检查中复查,确保孳生地得到有效处置。
具体的灭蚊周记操作指引将见附件2。
3.定期开展院健康教育,提升院各类人员的自我防护和主动就诊意识。
同时,做好院日常保洁工作,定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时清理垃圾杂物,消除积水隐患,保障院环境整洁。
4.定期开展院灭蚊,确保院成蚊密度达标。
无能力自行进行灭蚊的医疗机构应购买社会消杀公司的服务,以落实防制责任。
附件1
省医疗机构登革热病例管理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登革热病例的诊断、报告与病例管理。
一、非流行期病例监测与管理
适用于当地及毗邻地区未出现登革热暴发及流行的情形。
(一)监测病例定义。
参照国家卫计委《登革热诊疗指南》疑似病例的定义:
符合登革热临床表现,有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4天到过登革热流行区,或居住地有登革热病例发生),或有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者。
(二)监测方法。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监测病例后,进行疑似病例诊断,并按相关规进行疫情的网络直报(同时将病例情况通报辖区疾控部门);
做好病例登记(登记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
立即采集病例血液标本送检。
有登革病毒病原学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对标本进行检测,无相应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尽快将标本转送至有检测能力的疾控中心开展登革热病原学相关项目检测。
非登革热流行期,登革病毒抗原(NS1)检测结果作为初筛依据,应以登革病毒分离、核酸检测阳性或特异性IgG抗体4倍增长等检测结果为确诊依据。
(三)病例管理。
对符合监测病例定义者,建议收治医疗机构对其实施留院观察,并在留院观察期间做好防蚊隔离。
1.如实验室检测结果排除了登革病毒感染,可停止留观,并在“大疫情网”将该病例诊断及时订正。
2.如实验室检测结果确认为登革病毒感染,收治医疗机构应按照《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年版)》中有关规定,进行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的订正诊断,并按相关规进行疫情的网络直报,并将病例转送至指定收治医疗机构进一步隔离治疗。
二、流行期病例监测与管理
情形一:
当地或毗邻地区已出现登革热局部暴发疫情。
发热(腋下体温≥38℃)且满足以下条件2项及以上,且不能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者:
1、明显疲乏;
2、头痛;
3、眼眶痛;
4、肌肉痛或骨关节痛;
5、颜面或胸部皮肤潮红;
6、结膜充血;
7、皮疹;
8、出血症状(皮肤粘膜出血点、鼻衄,牙龈出血,咳血等);
9、白细胞进行性降低或低于4.0×
109/L;
10、血小板低于100×
109/L。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监测病例后,做好病例登记(登记容参见上述“非流行期病例监测与管理”部分),同时采集病例血液标本送检。
有登革病毒病原学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对标本进行检测(同时将病例情况通报辖区疾控部门),无相应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尽快将标本转送至市疾控中心开展登革热病原学相关项目检测。
如监测病例中符合下述“留院观察病例”定义者,必须对病例落实留院观察措施。
1.留院观察病例定义
发热(腋下体温≥38℃)伴白细胞≤4.0×
109/L,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及以上,且不能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者:
①明显疲乏;
②较剧烈的头痛;
③眼眶痛;
④肌肉痛及骨关节痛;
⑤颜面或胸部皮肤潮红;
⑥结膜充血;
⑦皮疹;
⑧出血症状(皮肤粘膜出血点、鼻衄,牙龈出血,咳血等);
⑨血小板低于100×
2.留院观察病例的处置。
(1)医院发现符合留院观察病例定义者,均须立即对其落实留院观察落实,并做好防蚊隔离。
(2)根据留院观察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和临床表现,按照原卫生部《登革热诊断标准》(WS216-2008)进行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诊断,并按相关规进行疫情的网络直报,同时将病例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隔离治疗。
如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临床表现排除了登革病毒感染,可停止留观。
3.对于不符合“留院观察病例”者,但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和临床表现仍诊断为登革热确诊病例的,由收治医疗机构转介至病例现住址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病例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居家隔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对辖区所有居家隔离的登革热确诊病例进行登记造册,开展随访,直至痊愈。
情形二:
当地已出现登革热流行。
依据《登革热诊断标准》(WS216-2008)和《登革热诊疗指南》中规定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定义。
1.疑似病例。
符合下面两项条件之一者:
(1)发病前14天去过登革热流行区;
同时急性起病,发热(24-36h达39℃-40℃,少数为双峰热),较剧烈的头痛、眼眶痛、全身肌肉疼痛、骨关节痛及明显疲乏等,可伴有面部、颈部、胸部潮红,结膜充血等症状。
(2)急性起病,发热(24-36h达39℃-40℃,少数为双峰热),较剧烈的头痛、眼眶痛、全身肌肉疼痛、骨关节痛及明显疲乏等,可伴有面部、颈部、胸部潮红,结膜充血等症状;
白细胞计数减少,血小板减少(低于100×
109/L)。
2.临床诊断病例。
(1)符合疑似病例定义,同时居住或工作场所周围(如半径100m围)1个月出现过登革热病例,白细胞计数减少,血小板减少(低于100×
109/L);
单份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或IgM抗体阳性。
3.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急性期血清检测出病毒核酸;
(2)分离出登革病毒;
(3)恢复期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滴度呈4倍以上升高。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监测病例后,对符合临床诊断病例者,要求采样进行登革热特异性检测,结果为阳性时,应在疫情网络上订正,并在备注中注明检测结果。
现症病例应住院隔离治疗,住院期间要做好防蚊措施。
特殊情况下,经评估后,可将病例转介至其现住址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指导病例进行居家隔离。
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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