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选最新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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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准备
2.0.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2.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就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2.0.2.1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情况;
2.0.2.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0.2.3 气象资料;
2.0.2.4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2.0.2.5 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2.0.2.6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2.0.2.7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
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及流冰的资料;
2.0.2.8 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2.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施工总平面图以及保护周围环境的措施等。
对主要施工方法,尚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2.0.4 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0.4.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2.0.4.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2.0.4.3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0.4.4 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
3 沟槽开挖与回填
3.1施工排水
3.1.1 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1.1.1 排水量的计算;
3.1.1.2 排水方法的选定;
3.1.1.3 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3.1.1.4 排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3.1.1.5 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3.1.2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3.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
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3.1.4 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漏,应立即用砂、石等材料填实;
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粘土填实。
3.1.5 冬期施工时,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冰措施;
停止抽后应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3.1.6 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3.1.7 在开挖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土方前,应先修建排水井。
3.1.8 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1.2m时,可不加支护。
3.1.9 当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
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沟槽槽底,且不宜小于1.2m。
3.1.10 配合沟槽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
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0.3m。
3.1.11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宜采用盲沟排水。
当盲沟排水不能满足排水量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管径为150~200mm的排水管。
排水管接口处应留缝。
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宜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
3.1.12 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
3.1.13 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水位降至沟槽底面以下,并距沟槽底面不应小于0.5m。
3.1.14 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2倍管外滤层厚度。
滤层厚度宜为10~15cm。
井点孔应垂直,其深度应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应采用滤料回填。
3.1.15 井点管的安装应居中,并保持垂直。
填滤料时,应对井点管口临时封堵。
滤料应沿井点管四周均匀灌入;
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水静水位。
3.1.16 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或分组试抽水。
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进行调整。
3.1.17 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水泵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
滤管的顶管高程,宜为井管处设计动水位以下不小于0.5m。
3.1.18 井壁管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
100mm;
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允许偏差应为±
100mm。
3.2 沟槽开挖
3.2.1 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宜按下式计算:
B=D1+2(b1+b2+b3)(3.2.1)
式中 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mm);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3.2.1采用;
b2——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200mm;
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盘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的厚度(mm)。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 表3.2.1
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D1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b1
非金属管道
金属管道
D1≤500
400
300
500<
D1≤1000
500
1000<
D1≤1500
600
1500<
D1≤3000
800
注:
1.槽底需设排水沟时,工作面宽度b1应适当增加;
2.管道有现场施工的外防水层时,每侧工作面宽度宜取800mm。
3.2.2 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边坡的最陡坡度 表3.2.2
土 的 类 别
边 坡 坡 度(高:
宽)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静载
坡顶有动载
中密的砂土
1:
1.00
1.25
1.50
中密的碎石类土
(充填物为砂土)
0.75
硬塑的轻亚粘土
0.67
(充填物为粘性土)
0.50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0.33
老黄土
0.10
0.25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
1.当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2.在软土沟槽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
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3.2.3 当沟槽挖深较大时,应合理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超过2m;
3.2.3.2 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
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1.5m;
3.2.3.3 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应按机械性能确定。
3.2.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3.2.4.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2.4.3 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3.2.5 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1 坡度板应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3.2.5.2 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呈曲线管道的坡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2.5.3 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3.2.6 当开挖沟槽发现已建的地下各类设施或文物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3.2.7 沟槽的开挖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2.7.1 不扰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3.2.7.2 槽壁平整,边坡坡度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3.2.7.3 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的一半;
3.2.7.4 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
开挖土方时应为±
20mm;
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0mm。
3.3 沟槽支撑
3.3.1 沟槽支撑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开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
支撑的材料可选用钢材、木材或钢材木材混合使用。
3.3.2 撑板支撑采用木材时,其构件规格宜符合下列规定:
3.3.2.1 撑板厚度不宜小于50mm,长度不宜大于4m;
3.3.2.2 横梁或纵梁宜为方木,其断面不宜小于150mm×
150mm;
3.3.2.3 横撑宜为圆木,其梢径不宜小100mm。
3.3.3 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1 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小于2根横撑;
3.3.3.2 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1.5~2.0m;
3.3.3.3 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1.5m。
3.3.4 撑板支撑应随挖土的加深及时安装。
3.3.5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进1.0m;
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3.3.6 撑板的安装应与沟槽槽壁紧贴,当有空隙时,应填实。
横排撑板应水平,立排撑板应顺直,密排队撑板的对接应严密。
3.3.7 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3.7.1 横梁应水平,纵梁应垂直,且必须与撑板密贴,联接牢固;
3.3.7.2 横撑应水平并与横梁或纵梁垂直,且应支紧,联接牢固。
3.3.8 采用横排撑板支撑,当遇有地下钢管道或铸铁管道横穿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装;
管道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宜小于100mm。
3.3.9 采用钢板桩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3.3.9.1 钢板桩支撑可采用槽钢、工字钢或定型钢板桩;
3.3.9.2 钢板桩支撑按具体条件可设计为悬臂、单锚,或多层横撑的钢板桩支撑,并应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的入土深度和横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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